重大利好!能源局向電網和地方政府開刀:不得擅自暫停光伏并網 亂收費用一年內吐出來
能源局今日發布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可謂利好不斷:
明確電網企業須及時受理光伏,風電等項目并網申請,對符合并網安全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自行暫停、停止受理項目并網申請或拒絕已辦理并網手續的項目并網運行。
電網企業承諾按國家核定的區域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落實保障性收購政策。
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收取任何形式的資源出讓費等費用,不得將應由地方政府承擔投資責任的社會公益事業相關投資轉嫁給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或向其分攤費用,不得強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業在獲取項目配置資格的同時對當地其他產業項目進行投資,不得將風電、光伏發電指標與任何無直接關系的項目捆綁安排,不得強行從可再生能源項目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
詳情請見原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減輕市場主體負擔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減輕可再生能源企業(含其他機構和個人投資者,以下同)投資經營負擔,促進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支持可再生能源相關實體經濟健康發展,現就有關政策落實的要求和支持措施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切實保障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
(一)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對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建設規模內,經省級能源管理部門列入年度實施方案,且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及產業投資環境監測預警機制、市場環境監測評價機制有關政策的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網企業要及時受理項目并網申請,明確提供并網接入方案的時限,對符合并網安全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自行暫停、停止受理項目并網申請或拒絕已辦理并網手續的項目并網運行。電網企業應與符合規劃以及年度建設規模(年度實施方案)且規范辦理并網手續的項目單位簽訂無歧視性條款的符合國家法規的并網協議,承諾按國家核定的區域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落實保障性收購政策(國家未核定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的區域,風電、光伏發電均按棄電率不超過5%執行),因技術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做到的,最遲應于2020年達到保障性收購要求。
對于未落實保障性收購要求的地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將采取暫停安排當地年度風電、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等措施控制項目開發建設節奏,有關省級能源管理部門不得將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風電、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向此類地區配置。水力發電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或核定的電站上網電價)和設計平均利用小時數,通過落實長期購售電協議、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和參與現貨市場交易等多種形式,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和保障性收購。
(二)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接網工程。各類接入輸電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接網及輸配電工程,全部由所在地電網企業投資建設,保障配套電網工程與項目同時投入運行。之前相關接網等輸配電工程由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單位建設的,電網企業按協議或經第三方評估確認的投資額在2018年底前完成回購。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接網及輸配電工程的合理費用,在扣除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后,計入所在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成本范圍。接入配電網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及配套電網改造工程由電網企業(含社會投資增量配電網企業,以下同)投資建設。所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電能計量裝置和向電網企業傳送信息的通訊設施均由電網企業出資安裝。
(三)電力市場化交易應維護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合法權益。各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應遵循《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改革關于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相關規定,按照《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對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核定的區域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內的電量(國家未核定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的區域,風電、光伏發電均按棄電率不超過5%執行),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或經招標、優選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落實保障性收購。
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超過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的電量參與市場化交易。電網企業應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優先發電合同可以轉讓并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所獲經濟利益不低于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或經招標、優選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執行優先發電合同的原則獲得相應補償。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規定可再生能源占電力消費比重配額指標并進行考核,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二、優化投資環境,降低可再生能源開發成本
(四)減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費。各地區能源管理部門應編制好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并與相關土地利用、農牧林業、生態環保等規劃銜接,優先利用未利用土地,鼓勵按復合型方式用地,降低可再生能源項目土地等場址相關成本。地方能源管理部門在進行可再生能源項目布局時,應充分考慮土地類型及適用政策等因素,避免在適用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增加土地成本偏多的范圍內規劃布局集中式風電、光伏電站項目。村集體可以土地折價入股等方式參與項目投資,降低土地成本,并將所得收益用于支持村集體公益事業和增加農民收入。
(五)通過綠色金融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鼓勵金融機構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納入綠色金融體系,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企業的信貸投放,建立符合可再生能源項目的信用評級和風險管控體系,對信用良好的投資企業,在國家規定的基準利率基礎上適度下浮,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并給予還貸靈活性。支持和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和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鼓勵地方通過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等手段撬動更多社會資本投資于可再生能源等綠色產業領域。鼓勵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可再生能源投資項目資產證券化。完善可再生能源投資項目質量監測和風險評價體系。
(六)制止糾正亂收費等增加企業負擔行為。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收取任何形式的資源出讓費等費用,不得將應由地方政府承擔投資責任的社會公益事業相關投資轉嫁給可再生能源投資企業或向其分攤費用,不得強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業在獲取項目配置資格的同時對當地其他產業項目進行投資,不得將風電、光伏發電指標與任何無直接關系的項目捆綁安排,不得強行從可再生能源項目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已向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項目違規收取資源出讓費(或有償配置項目,以下同)的地區,應按照“誰收取,誰退還”的原則,在本通知發布一年內完成清退。對繼續強行收取資源出讓費的地區,國家不在該地區布局各類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有關省級能源管理部門不得將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風電、光伏發電建設規模向此類地區配置。
三、完善政府放管服等公共服務,激發市場活力
(七)創新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機制,切實做好可再生能源政府服務。鼓勵地方能源管理部門組織可再生能源項目前期工作,在落實項目建設外部條件后,采取招標方式選擇項目投資主體。地方負責前期工作且采取招標方式組織的項目建設過程中,由地方能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各種審批手續。鼓勵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能源管理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項目核準、備案等“一站式”服務。
(八)加強政策落實和監管。國家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規政策執行監測評價機制,將相關法規政策執行和優化政府服務列入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預警機制的監測評價范圍。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項目年度建設規模、項目優選、項目接網情況、優先上網及保障性收購情況的監管,加強對各地區落實可再生能源產業政策情況的監督。各省級能源管理部門應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項目配置辦法等進行公示。電網企業應按月向所在地區的能源監管機構報送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優先上網、保障性收購相關信息。各省級能源管理部門在編制項目建設年度實施方案或組織項目配置時,應要求市(縣)級有關部門對項目涉及土地類型、稅費等作出說明或承諾。對監測評價不合格的地方,停止在該地區安排國家組織開展的示范工程或支持的新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
(九)減少可再生能源項目物流成本。鼓勵各地區公路管理機構要強化風機超大部件運輸管理服務能力建設,提升大件運輸行政許可服務水平。鼓勵各地區對秸稈儲存給予政策支持。
四、完善行業管理,減少投資和經營負擔
(十)規范技術標準及其應用。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標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網運行進行審查,確保電網安全高效運行。電網企業應根據電網安全以及網絡與信息安全需要合理選擇技術標準,避免可再生能源項目不必要的設備配置。區分接入電壓等級、規格設定適宜的技術條件,對分布式發電功率因數等考核要考慮自發自用利用方式影響,在分布式電源滿足接網安全技術及質量標準的前提下,能夠在電網系統采取措施改善電能質量,不向分布式發電用戶提出不合理的技術要求或進行不合理的考核收費。對風電、光伏發電等項目功率預報考核要公平合理。
(十一)轉變風電設備質量風險控制方式。鼓勵發揮保險的風險轉移作用,促進風電設備質量保險發展,創新風電設備質量保險服務模式,豐富質量保險產品,加強風電設備質量監測評價和信用體系建設,鼓勵以風電設備質量保險替代風電設備質量保證金。
(十二)規范各類檢查和收費。電網企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進行并網及運行安全檢查不收取費用,并網檢測技術機構對項目采用已檢測過的產品不重復檢測,僅當檢查或運行中發現項目所用涉網設備不符合并網標準,且項目單位完成技術整改后,才進行復查檢測并按國家核定標準收費。各類檢查均不得將應由本單位負擔的公務費用向可再生能源項目單位轉嫁。減少各種檢查工作的隨意性和對項目生產經營的干擾。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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