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加大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力度 家族性缺陷+行賄+質量問題更親近黑名單
2018年3月7日,國家電網公司電子商務平臺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供應商處理力度的公告”,對2017年10月25日起實施的《國家電網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的相關條款進行補充調整,進一步加大對發生家族性缺陷、存在行賄行為等嚴重質量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的供應商的處理力度。
關于進一步加大供應商處理力度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升采購設備質量,建設本質安全電網,強化供應商違約失信處罰,國家電網有限公司決定進一步加大對發生家族性缺陷、存在行賄行為等嚴重質量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的供應商的處理力度,對《國家電網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的相關條款進行補充調整,具體如下:
一、對家族性缺陷供應商的處理措施
供應商設備被公司認定存在家族性缺陷的,暫停中標資格12個月;供應商設備被公司認定為家族性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黑名單2年。
二、對于多次抽檢發現質量問題供應商的處理措施
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產品6個月內累計4次一般及以上質量問題的,列入黑名單1年;6個月內累計5次(含)以上一般及以上質量問題,列入黑名單3年。
三、對存在行賄行為供應商的處理措施
對具有行賄行為的供應商給予列入黑名單處理:其中,行賄數額3萬元(含)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列入黑名單1年;行賄數額100萬元(含)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列入黑名單2年;行賄數額500萬元(含)以上的,列入黑名單3年,并根據情節直至列入永久黑名單。對于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下的,在評標中進行扣分處理,處罰期為半年。判決書生效之日在本規則正式發布之后的,適用本規則。
國家電網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
為進一步促進供應商誠實守信、保證質量,國家電網公司對《國家電網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細則》于2017年10月25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發生的不良行為原則上適用原《細則》。
一、處理措施主要包括暫停中標資格和黑名單兩類
暫停中標資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種類的貨物、工程、服務招標采購中停止供應商的中標資格。
黑名單是指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內,在所有貨物、工程、服務招標采購中停止供應商的中標資格。
上述處理措施涵蓋所有投標截止時間在被處理期限內的招標采購項目。
屬省公司實施招標采購范圍的(含10kV配農網協議庫存物資),由省公司做出處理決定在本省范圍內執行,并將處理結果及相關情況報國網物資部(國網招投標中心)備案,總部可視情況對其做出進一步處理的決定,并在公司系統內執行。
二、具體措施
(一)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中標資格2個月:
貨物類供應商:
1.供應商產品在投運前,或超過質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內,因質量原因發生故障,導致七至八級安全事件或質量事件的;
2.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產品存在一般質量問題的;
3.在設備倉儲、運輸等過程中,因供應商保護措施不完善,造成設備損傷或給設備質量帶來隱患的;
4.因供應商原因導致延期交貨,對工程項目造成一定影響,被1個業主單位投訴的;
5.施工安裝調試期間供應商技術指導或售后服務不到位,對工程項目或運行安全造成一定影響,被業主單位投訴的;
6.供應商收到中標(成交、中選)通知書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時簽訂合同,給正常業務造成一定影響的;
7.供應商不積極配合電網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隱患整改的;
8.供應商不配合業主單位的質量監督工作,或履約過程中不配合業主單位工作,且造成一定影響的。
工程、服務類供應商:
9.因供應商責任造成六級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質量事件、電網或設備事件的;
10.因供應商責任造成六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件、火災事故、環境污染事件;
11.供應商負主要責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12.因供應商責任造成工程項目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對公司造成一定影響的安全穩定事件的;
13.因供應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或里程碑計劃完成相關設計、交付圖紙、開工、投產等工作,延誤超過30天的;
14.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設計聯絡會、施工圖會檢、工程協調會等會議的;
15.供應商對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開展設計質量評價或工程全過程創優(流動紅旗、魯班獎等)工作配合不到位的;
16.供應商不配合屬地協調工作,造成屬地協調工作無法有效開展,被屬地公司投訴的;
17.供應商主要設計人員、主要項目管理或技術人員、工程主要監理人員現場服務或指導不到位,被業主或建設管理單位(業主項目部)投訴的;
18.因供應商責任造成設計方案發生重大變化、概算造價超過可研(核準)投資估算的;
19.供應商對安全文明措施費挪作他用負有責任的;
20.因供應商責任導致工程款流失的;
21.因供應商責任未實現工程達標投產及國網優質工程目標的;
22.供應商檔案資料(工程圖紙)管理不到位,致使過程檔案資料不齊全,或不能及時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檔案資料,情節嚴重的;
23.供應商在設備質保期內不積極配合建設管理單位進行消缺,影響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中標資格4個月:
貨物類供應商:
1.供應商產品在質保期內因質量原因發生故障,導致七至八級安全事件或質量事件的;
2.供應商產品在投運前,或超過質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內,因質量原因發生故障,導致五至六級安全事件或質量事件的;
3.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產品存在較嚴重質量問題的,或6個月內同類產品累計出現2次一般質量問題的;
4.因供應商原因導致延期交貨或項目里程碑延期,被2個及以上業主單位投訴,或對工程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
工程、服務類供應商:
5.因供應商責任造成五級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質量事件、電網或設備事件的;
6.供應商違反約定對非主體工程進行分包的;
7.供應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或里程碑計劃完成相關設計、交付圖紙、開工、投產等工作,延誤超過60天的;
8.因供應商責任致造成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
9.因供應商責任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質量隱患的;
10.因供應商責任引發不穩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經新聞媒介曝光,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的。
(三)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中標資格6個月:
貨物類供應商:
1.供應商產品在質保期內因質量原因發生故障,導致五至六級安全事件或質量事件的;
2.經業主單位檢測,供應商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或供應商同類產品6個月內累計出現2次較嚴重質量問題或3次一般質量問題的;
3.供應商資質業績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未及時做出說明,對中標結果公平性造成影響的;
4.供應商未經業主同意擅自更換合同約定或投標文件承諾的原材料、組部件的;
5.因供應商責任,其產品被公司認定為家族性缺陷的;
6.供應商在國家或公司組織的質量抽查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被抽檢的產品質量不合格情況較嚴重的;
7.供應商因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導致合同終止的;
工程、服務類供應商:
8.因供應商責任致造成2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四)供應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問題性質、影響范圍及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列入黑名單6個月到3年、直至永久黑名單的處理:
1.供應商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代理機構人員行賄,情節嚴重的;
2.供應商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標,或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情形的;
3.供應商在招標采購、資質能力核實、合同履約等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或證明文件的;
4.供應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降低產品設計標準、偷工減料,或產品使用劣質原材料、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嚴重影響物資使用壽命的;或供應商產品經檢測存在特別嚴重質量問題的;
5.供應商拒絕業主單位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逃避監督的;
6.供應商故意修改招標文件明確列明的技術參數并進行響應的;
7.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招投標文件簽訂合同的;
8.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解除或終止的;
9.貨物類供應商違規轉包、分包合同貨物,或工程、服務類供應商違規轉包或對主體工程、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
10.因供應商原因造成四級及以上安全事件或質量事件的;
11.供應商存在質量、履約等問題,項目單位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12.供應商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對招標人或其他供應商進行詆毀或惡意投訴的;
13.供應商偽造虛假圖紙或工程量,或參與偽造虛假工程量騙取工程款的;
14.供應商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因生產環境嚴重劣化、破產等原因不再具備履約能力的;
15.供應商多次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或服務問題,情節嚴重的;
16.供應商曾被列入黑名單,后續再次發生本條所述情形的;
17.其他經公司認定的應列入黑名單的供應商不良行為。
三、其他規定
1.供應商在一個處理周期內,同時發生第二條至第五條中不同情形的,按照較嚴重的不良行為進行處理。
2.處理期滿,因供應商自身原因整改未完成或整改不合格的,按本規定加重一檔處理。在被處理期間同類產品再次發生質量問題并符合不良行為處理條件的,在處理期滿后,按照整改不合格進行處理。
3.供應商涉嫌違法違規,尚在調查期間的,在公司系統招標采購中可暫停其中標資格,待調查結束后根據調查結果依據本規定進行處理。
4.對于集成招標或EPC總承包項目的物資,集成商的外購外協廠家、分包商所供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且符合本規定處理情形的,集成商與外購外協廠家、總承包商與分包商均按本細則規定處理。
5.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被政府主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并納入電力行業“黑名單”的供應商,其參加公司招標采購活動作否決投標處理。有關失信信息以“信用中國”網站、電力交易平臺網站等政府指定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布的信息為準。
6.被國家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投標資格的,按其處罰決定執行。
7.供應商發生問題的嚴重程度未達到本細則上述處理條件的,視情節按照招標文件否決投標,或納入評審因素處理。
國家電網公司物資從業人員與供應商接觸廉潔行為“八不準”
2013-04-08
一、不準接受由供應商或其利害關系人提供的宴請、娛樂、交通服務、財物等任何好處。
二、不準將個人發生的任何費用在供應商處報銷。
三、不準擅自對供應商進行調研、考察。工作安排的調研、考察活動中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等費用不得由供應商承擔。
四、不準向供應商泄露公司涉密信息。
五、不準向供應商推銷產品或服務謀取個人利益。
六、不準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或通過施加影響為供應商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不準從業人員親屬從供應商處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不準參與任何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活動。
責任編輯:馬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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