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階段執行,深圳發布2018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
8月30日,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發布了《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關于車輛購置補貼,對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貼后的價格與購車方進行結算。
2018年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購置補貼標準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車輛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對應標準補貼。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對應標準的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對應標準的1倍補貼。
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和《深圳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方案》(深發改〔2016〕112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制定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如下:
一、車輛購置補貼
對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貼后的價格與購車方進行結算。市發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車補貼審核試點區有關部門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貼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
(一)對車輛的要求
1. 納入推薦車型目錄
享受財政補貼的車輛應是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2. 達到行駛里程要求
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財政補貼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要求運營里程達到2萬公里。
3. 限定在深圳使用
獲得我市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兩年(含)內車輛牌照不得轉出深圳市(以車輛注冊登記時間為準)。
(二)對車輛生產企業的要求
1.達到基本條件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對企業和產品基本條件的要求:一是產品性能穩定并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三是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四是確保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2.建立監控平臺
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
(三)補貼標準
根據財建〔2018〕18號文有關要求,2018年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購置補貼標準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車輛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對應標準補貼。
2.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對應標準的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3.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客車、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對應標準的1倍補貼。具體如下:
(1)純電動乘用車
150≤R<200(R為標準工況純電動續駛里程,單位:公里,下同)0.75萬元/輛,200≤R<250 1.2萬元/輛,250≤R<300 1.7萬元/輛,300≤R<400 2.25萬元/輛,R≥400 2.5萬元/輛。
(2)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R≥50 1.1萬元/輛。
(3)純電動客車
按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快充類純電動客車的電池系統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車輛長度給予補貼。
(4)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
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以提供驅動動力的動力電池總儲電量為依據,采取分段超額累退方式給予補貼,單車補貼上限為5萬元。
(5)燃料電池汽車
燃料電池乘用車20萬元/輛,燃料電池輕型客車、貨車30萬元/輛,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50萬元/輛。
(四)補貼申請
按新能源汽車首次注冊登記日期享受對應的財政補貼政策,應當由本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按注冊所在地向市發展改革委或試點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提出申請。車輛銷售上牌后可按照申請撥付一部分補貼資金,待國家清算后全部撥付。申請材料包括: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車輛信息匯總表及明細表(附件1、2);
4.深圳市車輛管理機關印發的車輛行駛證等復印件;
5.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企業申報材料的審計報告;
6.企業申請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書。
(五)補貼審批
1.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市交通運輸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門,采用多部門聯動、信息共享等機制,開展對有關信息的審核工作。各區(新區)應當認真落實財政部等四部委有關文件要求,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明確本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2.繼續在龍崗區、龍華區、坪山區開展由區相關部門負責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審核試點,試點區審批程序為: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上報材料審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后,通過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審核信息系統提交給市發展改革委及其他有關部門。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并會同市交通運輸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門對各區上報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并對企業實際推廣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向市財政委出具意見。市財政委根據市發展改革委意見向各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指標,由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下達補貼計劃。
3.對于非試點區(新區),審批程序為: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并會同市交通運輸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門對企業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由市發展改革委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發展改革委下達補貼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委。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對于深圳市轄區范圍內符合標準的充電設施,在其竣工驗收后,市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對投資方給予建設補貼。
(一)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充電設施(站、樁、裝置)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于充電設施的技術標準和安全運營技術規范,待《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后,執行該辦法。新建建筑按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補貼。單個運營商在我市建設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提出補貼申請。
(二)補貼標準
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及以上)給予3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以下)給予200元/千瓦補貼。
(三)補貼申請
按建設完工驗收時間享受對應年度的財政補貼政策。由充電設施投資企業在達到補貼申請條件后6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現場核查報告;
3.相關部門出具的驗收文件或備案文件;
4.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單位對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5.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四)補貼審批
市發展改革委對企業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發展改革委下達補貼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委。
三、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對按要求專項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市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貼。
(一)對動力蓄電池回收的要求
在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一是在新能源汽車銷售后及時將電池生產、車輛生產、車輛銷售、車電匹配等信息上傳至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二是指定不少于5家維保網點負責維修、更換和回收動力蓄電池,并定期向社會公示網點信息。三是維保網點按“換一收一”方式,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回收,并在動力蓄電池移交后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整車識別碼和動力蓄電池編碼重新匹配信息、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信息、去向信息。
(二)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體系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做好市新能源汽車運營監管平臺與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的協調銜接工作,并按《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做好綜合利用企業備案工作。市經貿信息委加強動力蓄電池梯級利用產品的推廣應用,并督促報廢車回收拆解企業對具有動力蓄電池報廢憑證的新能源汽車方予以報廢。市人居環境委、公安交警局、市場監管委等部門依職責對動力蓄電池回收各環節進行規范和監管。
(三)補貼標準
對于在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授權的法人銷售企業,應按20元/千瓦時的標準專項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對按要求計提了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按經審計確定的金額的50%對企業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應專項用于動力蓄電池回收。
(四)補貼申請
由本地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后6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動力蓄電池回收資金計提及使用情況專項審計報告;
(3)企業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4)企業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5)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五)補貼審批
市發展改革委對企業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發展改革委下達補貼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委。
補貼標準及產品技術要求詳見附件3、4。
四、補貼資金審批和撥付
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根據2018年度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配置安排,列入市發展改革委部門預算。
(一)市發展改革委、試點區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設施建設牽頭部門根據下達的補貼計劃,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支付補貼資金。在年度結束后將本年度撥款情況向市財政委備案。
(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的其他事項依照粵辦發〔2018〕17號文件精神和上述程序辦理。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補貼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
(一)建立完善市場抽檢機制
在我市機構改革前,暫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委、公安交警局分別在整車和動力電池生產、銷售、驗車等環節隨機抽查一定比例產品,進行動力電池能量密度、整車能耗等關鍵參數一致性檢測,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整車及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的技術參數一致。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及責令整改、暫停該車型補貼、取消該車型補貼等措施。
(二)拓寬監督渠道
由市發展改革委設立公開舉報電話或網上舉報平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對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相關事項,社會公眾可通過12345咨詢投訴電話專線、深圳政府在線“我要投訴”專欄及市發展改革委官網“咨詢投訴”專欄向市發展改革委進行咨詢、投訴。
(三)及時調整政策標準
市財政委、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國家、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政策標準。
(四)有效范圍
本政策適用范圍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車輛、完工驗收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且申報主體應在達到條件后6個月內申報。
(五)實施期限。本支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充電設施補貼清算完畢。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8年8月27日
責任編輯:仁德財
-
權威發布 | 新能源汽車產業頂層設計落地:鼓勵“光儲充放”,有序推進氫燃料供給體系建設
2020-11-03新能源,汽車,產業,設計 -
中國自主研制的“人造太陽”重力支撐設備正式啟運
2020-09-14核聚變,ITER,核電 -
探索 | 既耗能又可供能的數據中心 打造融合型綜合能源系統
2020-06-16綜合能源服務,新能源消納,能源互聯網
-
新基建助推 數據中心建設將迎爆發期
2020-06-16數據中心,能源互聯網,電力新基建 -
泛在電力物聯網建設下看電網企業數據變現之路
2019-11-12泛在電力物聯網 -
泛在電力物聯網建設典型實踐案例
2019-10-15泛在電力物聯網案例
-
權威發布 | 新能源汽車產業頂層設計落地:鼓勵“光儲充放”,有序推進氫燃料供給體系建設
2020-11-03新能源,汽車,產業,設計 -
中國自主研制的“人造太陽”重力支撐設備正式啟運
2020-09-14核聚變,ITER,核電 -
能源革命和電改政策紅利將長期助力儲能行業發展
-
探索 | 既耗能又可供能的數據中心 打造融合型綜合能源系統
2020-06-16綜合能源服務,新能源消納,能源互聯網 -
5G新基建助力智能電網發展
2020-06-125G,智能電網,配電網 -
從智能電網到智能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