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布新能源汽車補貼征求意見稿按國補50%執行
廣東省發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政策(征求意見稿)》,2017年1月1日起注冊登記的車輛,為國家補貼的50%。據悉,廣東省發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政策(征求意見稿)》,規定在我省(不含深圳
廣東省發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政策(征求意見稿)》,2017年1月1日起注冊登記的車輛,為國家補貼的50%。
據悉,廣東省發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政策(征求意見稿)》,規定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購買新能源汽車并注冊、在注冊地申報的消費者(含單位和個人)給予新能源汽車購車綜合補貼,由經銷企業申請地方購車綜合補貼;2017年12月31日前登記注冊的車輛也可由消費者自行申請地方購車綜合補貼。
意見稿規定,2017年1月1日起注冊登記的車輛,為國家補貼的50%;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低于4500元/kW(根據車輛燃料電池額定功率計算單車補貼額),地方補貼額不超國家補貼。
其中,非個人用戶申請補貼,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對行駛里程不達標的,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意見稿還明確已申領補貼的個人購買車輛,累計行駛里程未達到3萬公里的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本政策出臺前,已過戶車輛涉及非個人用戶的,累計行駛里程均需達到3萬公里才可申請補貼。
政策原文如下:
關于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等文件要求和規定,制訂本補貼政策。
一、補貼對象、產品和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消費者。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購買新能源汽車并注冊、在注冊地申報的消費者(含單位和個人)給予新能源汽車購車綜合補貼,由經銷企業申請地方購車綜合補貼;2017年12月31日前登記注冊的車輛也可由消費者自行申請地方購車綜合補貼。
(二)補貼產品。在廣東省銷售并初次注冊登記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三)補貼額度。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地方購車綜合補貼額(地方各級財政購車綜合補貼總和,以下簡稱“地方補貼”,下同),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注冊登記的車輛,為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以下簡稱“國家補貼”)的100%;2017年1月1日起注冊登記的車輛,為國家補貼的50%;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低于4500元/kW(根據車輛燃料電池額定功率計算單車補貼額),地方補貼額不超國家補貼。
(四)補貼標準。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實行省級財政和省以下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級補貼按區域分為三類: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市為一類地區;江門、肇慶市為二類地區;粵東西北各市為三類地區。其中具體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
二、申請省級補貼須滿足的條件
申請省級補貼的車輛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車輛應為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輛并在廣東省內銷售并初次登記注冊。
(二)生產廠商或經銷商已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及消費者完成車輛上牌等事項,并接入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且能夠實現車輛監測數據實時交換。
(三)車輛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其中,非個人用戶申請補貼,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對行駛里程不達標的,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四)已申領補貼的個人購買車輛,累計行駛里程未達到3萬公里的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本政策出臺前,已過戶車輛涉及非個人用戶的,累計行駛里程均需達到3萬公里才可申請補貼。
(五)申報省級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同型產品全國平均價格的30%。
三、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
(一)補貼對象須對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汽車生產廠商須對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新能源汽車的生產廠商,應當如實提供在我省銷售車型的車輛在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詳細銷售價格情況、全國平均價格(包括加權平均價格和算術平均價格,計算時去除最高和最低價格),必要時提供合同及發票。
(三)各市縣(區)政府應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切實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一是調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各市縣(區)政府應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958號)要求,加大城市公交、出租、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更新更換力度。二是強化資金使用管理。各市縣(區)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承擔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管,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環節嚴格審核把關;應加強驗車環節管理,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整車及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根據實際推廣情況撥付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有效。
四、加強資金清算管理
省級新能源汽車購車綜合補貼資金實行年度清算制度。
(一)各市審核上報。
各市牽頭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于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省牽頭部門和省財政廳提交經市政府審核后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
1、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報告,包括上一年度推廣應用數量、車型、運行效果,以及下一年度推廣應用計劃等,并提出需追加下達或需退回的財政資金額度。
2、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車補貼清算信息明細表(見附件2)。
3、相關附件。
(1)機動車銷售合同、發票及有關補充協議復印件;
(2)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3)由車輛銷售方提供的車型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4)廠家或交通部門的里程證明(非個人購買者提供);
(5)在我省銷售的同類車型在外地(省)的銷售情況;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省級審核下達。
省牽頭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按規定于一季度對地方上報的清算材料進行審核;省牽頭部門于4月底前下達項目清算計劃,省財政部門按規定將省級補貼資金撥付至地方財政部門。
五、建立懲罰機制
(一)各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對新能源汽車運行情況和資金進行跟蹤檢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將收回或扣減相應財政補貼資金,并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地方補貼,取消商標車型在粵推廣應用資格,取消生產、銷售企業和產品在粵推廣資格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1、車輛信息與申報材料不符;
2、車輛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不符;
3、提供虛假技術參數和銷售信息;
4、存在騙取地方補貼等違法違規行為;
5、車輛發生爆炸、起火、漏電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未及時處置,產品質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6、車輛獲得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后長期閑置等情況。
(二)對于惡意騙補企業個人,按規定列入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三)對協助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實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實施期限為2016-2018年,省級補貼政策將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新能源汽車技術與市場情況及時修訂。
附件: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技術要求
申請補貼的新能源汽車應與《關于2016-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明確的相關技術條件一致。其中,2016年度的按財建〔2015〕134號文執行;2017年度的按財建〔2016〕958號文執行;以后年度按照國家要求執行。
原標題:廣東省發布新能源汽車補貼征求意見稿按國補50%執行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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