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2020年完成充電設施5203個
8月31日,烏魯木齊人民政府下發《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下稱《方案》),《方案》要求,要積極推進電動汽車應用與發展,按照樁站先行的要求,加快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預計到
8月31日,烏魯木齊人民政府下發《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下稱《方案》),《方案》要求,要積極推進電動汽車應用與發展,按照“樁站先行”的要求,加快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預計到2020年,全市建成20座充電站,5183個充電樁,基本形成智能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充電設施區域建設
《方案》明確,要有序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以公交、出租、環衛、旅游、公務車充電設施建設為突破口,從城市中心向邊緣、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域向一般區域逐步推進,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充電設施用電價格標準
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烏魯木齊市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該市相應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電動公交車充電服務費上限價格水平暫定為1.0元/千瓦時,其他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上限價格水平暫定為1.2元/千瓦時。
《方案》原文如下:
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和自治區發改委《關于同意烏魯木齊市開展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及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試點示范工作的批復》(新發改能源〔2017〕325號)精神,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加快推進“電氣化新疆”工作進程,提升城市環境質量和市民生活品質為目標,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快慢結合、適度超前”的原則,按照“樁站先行”的要求,積極推進電動汽車應用與發展,加快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與建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蓋全市的電動汽車充電網絡。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適度超前、車樁相宜、智能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確保滿足電動汽車充電服務需求,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市場,建成20座充電站,5183個充電樁。
三、有序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一)以公交、出租、環衛、旅游、公務車充電設施建設為突破口,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形成充電設施服務網絡,實現全面輻射,保障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二)公共充電設施建設應從城市中心向邊緣、從城市優先發展區域向一般區域逐步推進。優先在大型商場、超市、文體場館等建筑物配建停車場以及交通樞紐、駐車換乘(P+R)等公共停車場建設公共充電設施。
(三)充電設施項目按照備案制管理。個人、單位建設不對外開放經營的充電設施項目,無需履行項目備案手續,不得收取充電服務費。
(四)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五)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鼓勵建設占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六)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執行我市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他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我市相應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七)根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有關事宜的通知》(新發改能價〔2016〕985號),電動公交車充電服務費上限價格水平暫定為1.0元/千瓦時,其他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上限價格水平暫定為1.2元/千瓦時。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經營單位可在不超過上限價格水平的前提下進行下調,確定具體收費標準。電動汽車充電期間不再另外收取停車費用。
(八)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參與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直接辦理報裝接電手續,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向用戶適當收取費用。
(九)將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給予支持。電網企業要加強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確保電力供應滿足相關設施運營需求;要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限時辦結。電網企業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并按照電網輸配電價回收。
(十)充電設施的建設、驗收按照規劃、建設、環保、供電、消防、防雷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現行規定辦理。
四、完善促進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編制《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十三五”規劃》,對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進行備案,監督落實國家、自治區出臺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服務、電價等政策。﹝牽頭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經信委、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國網烏魯木供電公司﹞
(二)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協調充電設施選址布點,堅持合理布局、適度超前、統一標準、分步實施的原則,科學確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模和選址分布,做好新建建筑配建停車場充電樁預留標準的貫徹落實工作。﹝牽頭單位:市城鄉規劃局,配合單位: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局、發改委、經信委、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
(三)編制我市電動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年度電動汽車推廣目標,加快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市經信委,配合單位:市發改委、財政局、交通局、城管委﹞
(四)根據各類建筑配建充電基礎設施需求,合理提高各類建筑用電設計標準。加強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新建與改造,確保充電設施無障礙接入,切實做到“設施建設、電網先行”,確保電力供應的“暢通無阻”,滿足充電設施運營需求。﹝牽頭單位: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配合單位: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
(五)加快制定“十三五”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獎勵辦法,盡快制定有關支持政策并向社會公布,給予市場穩定的政策預期,增強社會資本信心。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補貼力度,在產業發展初期給予中央基建投資資金適度支持。﹝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
(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負責保障充電基礎設施土地供應。﹝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配合單位:各區(縣)人民政府﹞
(七)優先推動公交、出租、環衛、旅游、公務用車等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牽頭單位:市交通局、城管委、旅游局、機關事務管理局,配合單位:市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
(八) 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標準。強化安全管理,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及安全生產自查工作,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消防、安全生產等手續辦理情況進行抽查。﹝牽頭單位:市安監局、消防支隊、交通局、城管委、旅游局、機關事務管理局﹞
(九)構建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提高充電基礎設施利用率,推進“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融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利用大數據信息完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布局,提高充電服務智能化水平,提升運營效率和用戶體驗。圍繞用戶需求,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拓展平臺增值業務。﹝牽頭單位:市經信委,配合單位:市科技局、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成立烏魯木齊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由分管市領導任組長,各區(縣)政府及相關職能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辦公室主任由市發改委主任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聯系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情況,解決存在問題,部署下一步工作,確保相關工作有序推進。
(二)廣泛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宣傳力度,引領廣大消費者積極參與電動汽車推廣及應用,提高社會各界的認知度,創造良好的投資建設環境,激發建設充電設施的積極性。同時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阻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形成有利于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輿論氛圍。
(三)嚴格落實責任,實行信息報送制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烏魯木齊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中的目標任務,結合職責分工,明確措施,落實責任,確保各項任務按期推進。各單位每季度末將進展情況報烏魯木齊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定期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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