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和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和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和推廣應用若干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戰略部署,進一步做大做強做優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打造有全球影響力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集聚發展基地,有效促進節能減排,帶動產業轉型升級,實施以下政策。
實施新能源汽車暨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技術創新工程。對經審核認定的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及產業化項目,給予承擔單位投入最高50%的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3000萬元。
補助資金采取分期分批撥付方式,項目啟動后撥付40%,中期評估通過后再撥付50%,項目完成并通過驗收后再撥付剩余10%資金。
整合企業、高校院所等創新資源,設立省級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中心,爭創國家級產業創新中心和制造業創新中心。(牽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等)
落實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政策,貫徹落實國家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準入條件,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在我省參與新能源汽車科研生產。
對在我省新設立獨立法人生產企業、實繳資本達到1000萬美元或1億元人民幣以上,并用于本省項目投資的新能源汽車產業跨國公司、國內整車10強企業、關鍵零部件(電池、電機、電控、裝備、材料,下同)10強企業,經認定后,每實繳1000萬美元或1億元給予300萬元的獎勵,獎勵金額最高5000萬元。獎勵資金用于企業在皖投資的新能源汽車領域的項目建設、設備購置、研發投入等。(牽頭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等)
每新主導制定新能源汽車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
對省內企業每新上1個新能源汽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車銷售達到100輛,或者新能源乘用車銷售達到2000輛的,省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對列入《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的企業,省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牽頭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質監局;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
對新能源汽車(分乘用車、商用車兩類)銷量占全國新能源汽車銷量比重比上一年度增長0.5個百分點及以上的省內企業,省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連續3年銷量環比增長0.5個百分點及以上的,再獎勵1000萬元。
對年銷售新能源商用車分別達到1000輛及以上,或者新能源乘用車達到10000輛及以上的省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省分別再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500萬元。(牽頭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
建設省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管中心,涵蓋充電設施、整車監測、運營管理等方面數據采集、分析與監測。建設國內領先的省新能源汽車公共檢測服務平臺,在檢測、研究、評介、認證、標準體系等方面,為全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化提供檢測評價技術支撐。省通過現有資金渠道按規定給予支持。
支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車的維修服務網絡,履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增強與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總量規模相匹配的電池回收、利用和處置能力,實現對新能源汽車全產業鏈、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對在本省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的遠程實時動態監控數據,按照要求接入省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管中心。(牽頭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質監局;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各市人民政府等)
將新能源汽車納入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省內新增和更換的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車比例,機要通信用車全部配備新能源汽車。
2017年,合肥市、蕪湖市新增及更換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公交車比例不低于80%;其他城市比例不低于5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10個百分點的增加比例逐年擴大應用規模。
2017年,合肥市、蕪湖市(以下簡稱一類市)新增及更換的環衛、消防、機場通勤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50%;蚌埠市、滁州市、馬鞍山市、銅陵市、安慶市(以下簡稱二類市)比例不低于30%;其他市(以下簡稱三類市)比例不低于2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個百分點的增加比例逐年擴大應用規模。(牽頭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管局等)
從2018年起,一類市新增的巡游出租車100%使用新能源汽車,二類市比例不低于50%,三類市比例不低于30%。
在享受現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政策的基礎上,對2017-2020年進行“油改電”換購的巡游出租車和網約出租車企業、經營者,各市可根據綜合運營成本不高于傳統燃油(燃氣)車的原則,合理確定、調整出租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并給予年度運營補助。(牽頭責任單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等)
制定《安徽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2017-2020年)》,各市要制定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和管理細則,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領域。到2020年,建成各類充換電站600座以上,分散式充電樁18萬個以上,具備滿足20萬輛以上電動汽車充電需求的能力。
省內新增高速公路服務區應同步配套充電設施,既有服務區尚未配套充電設施的,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充電設施擴建。
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相關部門要減少審批環節,依法從快從簡辦理。商業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由屬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備案,自用充電基礎設施項目不需要備案。
個人在自用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在安全專業施工的前提下,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在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樓)時,不需要為同步建設的充電樁群等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牽頭責任單位:省能源局;配合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各市人民政府等)
2017-2020年,省、市、縣等地方購車財政補貼資金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預撥的方式,先行到位。
完善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價格及充換電服務收費政策。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電費;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合表用戶電價;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2017年12月31日前,合肥市啟動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核發試點工作,其他市2018年6月30日前啟動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核發工作。制定出臺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充換電收費、停車位投放及停車費用減免等政策,建立充電基礎設施的道路交通標識體系和規范,方便新能源汽車的通行和使用。(牽頭責任單位:省物價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單位: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等)
構建科學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指標體系。每年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對評估合格且任務完成好的市分三檔獎勵,其中,評估優秀的1名,獎勵2000萬元;評估良好的2名,各獎勵1000萬元;評估合格的,各獎勵500萬元。資金獎勵到市,用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等。(牽頭責任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等)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抓緊組織實施。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抓緊出臺完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聯動,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推進政策落地。
附件:重點任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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