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臺新能源客車補貼辦法:最高可補貼25萬
7月19日,北京市科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交通委聯合印發《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強調,新能源商用車僅包括純電動及燃料電池商用車,不含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并且是需要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大型、中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及專項作業車。
辦法指出,北京市級補助金額按照中央補助的50%執行,商用車補助政策執行按量累計退坡機制,并且申請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具體來看,純電動客車分快充類和非快充類,根據車長不同,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最高可補助15萬元/輛,快充類最高補助10萬元/輛;新能源專用車和貨車單車補助上限為7.5萬元/輛;而燃料電池輕型客車、貨車每輛補助15萬元,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每輛補助25萬元。
新能源客車
補助金額=車輛帶電量*單位電量補助標準*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系統能量密度/充電倍率),具體如下:
以提供驅動動力的動力電池總儲電量為依據,采取分段超額累退方式給予補助,具體如下:
燃料電池客車和貨車
以下為政策原文:
北京市科委 市經信委 市財政局 市交通委印發《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及《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等文件要求,加快本市新能源商用車推廣應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商用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大型、中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及專項作業車。本辦法所稱新能源商用車范圍包括純電動及燃料電池商用車。
第三條 符合本市相關產品技術、安全及企業售后服務等條件并完成備案的新能源商用車,在取得本市車輛登記牌照并獲得中央補助資金后,可依照本辦法申請本市財政補助。
第二章 企業及產品條件
第四條 新能源商用車生產企業是產品安全、質量和售后服務的第一責任主體。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商用車生產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首款新能源商用車產品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滿足相關要求(專用車生產企業首款新能源商用車產品取得《公告》滿3年(含)以上,客車生產企業首款新能源商用車產品取得《公告》滿5年(含)以上),企業新能源商用車累計銷量達到一定規模,生產的新能源商用車產品未發生因產品缺陷導致的安全事故,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供應商的相關產品三年內未發生因產品缺陷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企業三年內無因違法違規行為或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有關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
(二)具備較強的新能源商用車設計研發和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售后服務能力、動力電池回收及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等,企業研發人員不低于200人,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信部令第39號)中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
(三)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具體包括:
1.在本市設有3家(含)以上經合法授權的售后服務機構;銷售和售后服務機構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用維修工具,并具備現場“三電”維修能力及維修條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具備車輛故障預警能力及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車輛出現重大故障或安全事故時,30分鐘內響應。
2.對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對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
(四)參照《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裝〔2016〕377號)文件,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對所銷售的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和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同時,企業監控平臺應與本市新能源汽車監控平臺對接,監測數據實時發送至北京市新能源汽車運行服務與管理平臺,確保車輛安全穩定運行。
(五)應建立完善的廢舊動力電池回收處理體系,提供具備可行性的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方案,并承諾按照工信部要求進行回收。
(六)履行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及《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等規定中明確的責任和義務。
(七)應具備較強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提供具備可行性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八)企業應建設誠信體系,主動作出承諾并切實履行,依法依規做好產品一致性、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及售后服務等有關工作。各項承諾應在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明示。
第五條 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商用車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商用車產品需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
(二)符合《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等國家現行及本市有關新能源商用車技術要求和標準。
(三)具備滿足遠程監測所需的車載終端并能夠實現數據交換,滿足GB/T 32960-2016《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相關要求。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標識等。
第三章 補助申領
第六條 本市財政補助的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車輛銷售價格(車輛銷售價格是汽車銷售發票上價稅合計金額與中央、市級補助資金的總額)扣減補助后支付車價款,汽車生產企業按扣減補助后的價格銷售新能源商用車。
第七條 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直接兌付到汽車生產企業。非本市注冊的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須授權委托一家在京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補助資金兌付到該汽車銷售機構。
第八條 市級補助金額按照中央補助的50%執行,商用車補助政策執行按量累計退坡機制,具體數量由行業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確定。2017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如下:
(一)新能源客車
(二)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
(三)燃料電池客車和貨車
補助標準如下:
汽車生產企業申請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的60%,按車輛銷售價格60%扣除中央補助后計算本市財政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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