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發改委發布《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
日前重慶市發改委發布《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部分要點如下:
第十九條【工業節能】本市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設備和技術,開展節能技術改造,建設能源管控中心系統,提高能源綜合利用率。
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應當推行能耗在線監測,開展能效水平對標管理。
工業園區、產業基地在編制園區規劃的同時,應當按照能源高效清潔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規劃和整體節能方案。鼓勵采用熱電冷聯產、能源梯級利用、分布式能源等技術。
第二十一條【交通節能】本市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發展智能交通運輸系統,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完善軌道交通基本網絡,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本市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和新能源交通工具,支持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條【價格政策】本市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對高耗能行業實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市強制性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對居民實施階梯電價和階梯氣價政策。
第三十一條【市場機制】本市發揮市場調節機制作用,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愿協議等節能辦法;推行用能權交易制度。
全文如下: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開征求《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渝發改環〔2019〕25號
各有關單位及個人:
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渝府辦發〔2018〕19號)工作要求,我委牽頭推進我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工作,目前已形成《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提出意見和建議。
請于2019年1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到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資環氣候處)。請實名反饋意見建議并留下聯系方式,便于聯系溝通。
聯系電話:023-67575975,傳真:023-67575865
電子郵箱:cqsthb@163.com
郵寄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洪湖西路16號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資環氣候處,郵編:401121。請在信封注明“《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字樣。
附件: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月10日
附件
重慶市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立法原則】本市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第四條【職責分工】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節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工作。
經濟信息、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機關事務、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規劃計劃】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政府工作報告、年度計劃,并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規劃、年度節能計劃。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節能中長期規劃分別編制本領域的節能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第六條【目標考核】本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評價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市節能目標分解下達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并將區縣(自治縣)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七條【產業政策】本市實行有利于節能和環境保護的產業政策,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產業,推動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不斷優化。
本市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科學技術】本市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進步。
第九條【宣傳教育】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提倡節約型的消費方式,開展全民節約行動。每年六月開展節能宣傳周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運用多種形式倡導和推廣節能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刊播節能公益性廣告,營造節能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協調機制】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第十一條【節能標準】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節能的地方節能標準,建立健全地方節能標準體系。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依法組織制定國家尚未制定的用能產品、設備能源效率標準和生產過程中高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
第十二條【節能審查】本市對高新區、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區域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審查制度。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區域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區域節能審查由市、區縣(自治縣)節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市、區縣(自治縣)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和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實行分級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淘汰制度】對國家規定淘汰期限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市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信息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淘汰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節能監察】本市實行節能監察制度。市、區縣(自治縣)節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工作,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內節能監察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工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委托同級節能監察機構履行節能監督檢查職責,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用能行為予以處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議。
第十五條【能源統計】市、區縣(自治縣)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建立節能信息系統,加強能源生產、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分析。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定期向同級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提供能源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節能服務】本市鼓勵節能服務業的發展。節能服務機構應當公正、客觀地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監測、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本市支持節能服務機構和地方行業協會在行業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十七條【一般規定】用能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強制性節能標準。加強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合理用能,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節能計劃,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完成下達的節能目標任務;
(二)建立健全能源計量管理、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等規章制度;
(三)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能源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四)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十八條【能源計量】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管理,確保能源計量準確可靠。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能單位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和計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工業節能】本市鼓勵工業企業采用高效、節能的設備和技術,開展節能技術改造,建設能源管控中心系統,提高能源綜合利用率。
電力、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業應當推行能耗在線監測,開展能效水平對標管理。
工業園區、產業基地在編制園區規劃的同時,應當按照能源高效清潔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規劃和整體節能方案。鼓勵采用熱電冷聯產、能源梯級利用、分布式能源等技術。
第二十條【建筑節能】新建建筑應當嚴格執行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強制性標準,鼓勵發展高星級綠色建筑,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支持發展綠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
本市鼓勵使用綠色建材和建筑節能技術裝備(產品),發展裝配式建筑。
第二十一條【交通節能】本市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發展智能交通運輸系統,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完善軌道交通基本網絡,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本市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和新能源交通工具,支持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公共機構節能】公共機構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產品、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用能系統管理,按照規定開展能源審計,并根據能源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本市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在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對重點用能單位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能耗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分解到重點用能單位,對重點用能單位開展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布。對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按要求建設能耗在線監測系統;每年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市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與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推廣制度】市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節能技術、產品推廣目錄。
列入節能產品推廣目錄的產品,優先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技項目、節能示范項目、產業化推廣項目。
第二十五條【農業農村節能】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應用的資金投入。
本市鼓勵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支持使用高效節能農業機械技術、產品,促進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第二十六條【智慧能源】本市推動發展能源管理智慧化,推進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與能源生產、傳輸、存儲、消費以及能源市場深度融合,提高能源生產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條【專項資金】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由市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用于支持下列活動:
(一)節能產品(技術)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
(二)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三)節能標準的制定、節能信息技術服務、能源計量器具配備;
(四)購買、節能評審、節能量審核、節能監測、節能產品認證等節能服務;
(五)重點用能單位節能考核、能源審計、能源利用狀況審查;
(六)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
(七)節能表彰獎勵;
(八)其他節能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節能工作。
市財政、審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第二十八條【稅收政策】本市執行國家對節能技術、產品實行稅收優惠的相關政策。
第二十九條【金融政策】本市鼓勵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發展綠色信貸,拓寬擔保范圍,提高服務效率,為節能項目提供融資等金融服務。
第三十條【價格政策】本市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政策,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對高耗能行業實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市強制性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用能單位,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對居民實施階梯電價和階梯氣價政策。
第三十一條【市場機制】本市發揮市場調節機制作用,支持推廣電力需求側管理、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自愿協議等節能辦法;推行用能權交易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節能監察違法罰則】被監察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節能監察的,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公共機構違法罰則】公共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由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違法罰】對節能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重點用能單位,拒不落實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求實施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節能工作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要求開展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和能耗在線監測工作的,由節能工作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沒有達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監督管理違法罰則】市、區縣(自治區)行政機關或享有行政管理職權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兜底罰則】違反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20**年*月*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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