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能源汽車補貼退坡 | 2~6月退坡30% 7月起退坡50%
1月7日,記者得到消息,今年2月起,新能源汽車補貼退坡政策或將開始正式實施。其中,2月到6月為過渡期,補貼退破幅度為30%;7月1日開始,補貼退坡達50%。
得到消息后,記者向多位新能源車企業營銷總經理求證,其中有兩位透露:確實得到了相關消息,但還未收到正式文件。
早在去年11月,“2019年新能源汽車補貼退坡40%,同時將取消地補”的消息就被各大媒體競相報道,并在業內引發了不小的波動。隨后,原國家863電動車重大專項動力電池測試中心主任王子冬曾表示,新能源汽車補貼新政預計在2019年1月份出臺。不過,該信息同樣未獲得官方證實。
如今,2019年已經來臨,補貼退坡政策的出臺俞顯迫切。
對于上述退坡版本,精進電動創始人蔡蔚作出了自己的分析。他認為,假如此次退坡不涉及技術要求,那么很可能會是真的;但如果補貼退坡同時還對技術做出要求的話,那這種傳言很可能是假的。
蔡蔚說:“去年的補貼退坡中,對新能源乘用車技術性能提升的要求越來越高,補貼退坡是根據續航里程來調整的。但從政策下達,到技術調整、到試運行反饋,再到最終正式運行,起碼需要三個月的時間。如果一年之內有兩次這樣的退坡,那大家起碼有半年的時間都要花費于此了,我認為這幾乎不可能”。
2018年2月,財政部官方網站公布的《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對2017年公布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進行了退坡調整。其中,稱該文件將于2018年2月12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
《通知》中表示,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退坡30%),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退坡60%),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由于2020年新能源補貼要完全退出,2019年的情況自然不同于2018年。第一電動認為,“2-6月退坡30%,7月起退坡50%”的策略是合理的。如果今年退坡程度沒有超過50%,明年補貼完全退坡帶給車企的壓力會更大,很有可能造成硬著陸的災難。而在退坡50%之前設置一個過渡期,也有助于車企做好政策應對的準備。不過,是否在7月起即退坡50%,或有可商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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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財建〔2018〕18號 2018-02-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提質增效、增強核心競爭力、實現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一)提高技術門檻要求。根據動力電池技術進步情況,進一步提高純電動乘用車、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專用車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門檻要求,鼓勵高性能動力電池應用。提高新能源汽車整車能耗要求,鼓勵低能耗產品推廣。不斷提高燃料電池汽車技術門檻。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后銷售推廣方可申請補貼,2017年目錄內符合調整后補貼技術條件的車型,可直接列入新的目錄。有關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提前研究發布2019年和2020年關鍵技術指標門檻。
(二)完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根據成本變化等情況,調整優化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合理降低新能源客車和新能源專用車補貼標準。燃料電池汽車補貼力度保持不變,燃料電池乘用車按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進行補貼,燃料電池客車和專用車采用定額補貼方式。鼓勵技術水平高、安全可靠的產品推廣應用。
(三)分類調整運營里程要求。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財政補貼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的運營里程要求調整為2萬公里,車輛銷售上牌后將按申請撥付一部分補貼資金,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后全部撥付,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二、進一步加強推廣應用監督管理
(一)加快完善信息化監管平臺。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盡快建成企業、地方、國家三級聯網的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并發揮作用,動態掌握車輛生產、銷售、運行、充電設施運營情況,結合現有管理手段實現對生產準入、目錄審核、補貼發放、安全運營、運營里程等環節監管的全覆蓋。
(二)建立與補貼掛鉤的整車和電池“一致性”抽檢制度。在整車和動力電池生產、銷售等環節隨機抽查一定比例產品,進行動力電池能量密度、整車能耗等關鍵參數一致性檢測。建立常態化信息發布機制,對抽檢產品參數與推薦車型目錄內參數值不一致的,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暫停推薦車型目錄、按型號扣減或緩撥補貼資金,并按有關規定對相關企業和檢測機構給予處罰。
(三)拓寬監督渠道,夯實監管責任。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或網上舉報平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加大對騙補企業的處罰力度,除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外,還將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或取消推薦車型目錄、取消補貼資格并納入“黑名單”等限制性措施。有關地方應進一步落實推廣主體責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審核把關和監督檢查,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嚴肅追責,對監管不嚴、騙補等問題多發的地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進一步優化推廣應用環境
(一)破除地方保護,建立統一市場。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設置地方目錄或備案、限制補貼資金發放、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驗、要求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零部件等措施。對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地方保護行為的地方,中央財政將視情節相應扣減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各地對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一視同仁執行免限行、免限購、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等支持措施。地方應不斷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和改善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
(二)落實生產者責任,提高生產銷售服務管理水平。企業應進一步落實生產者責任,對自身生產和銷售環節加強管理與控制,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及時準確上報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申報信息,確保真實、可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按有關文件要求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統計和審查機制,對已銷售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應提交產品事故檢測報告、后續改進措施等材料。對由于產品質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車型,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給予暫停車型推薦目錄、暫停企業補貼資格等處罰,并扣減該車型補貼資金。
本通知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建立懲罰機制等其它相關規定繼續按《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附件: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2月12日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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