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鉛酸蓄電池回收過程的“兩大癥結”及相應的解決方案措施
近幾年來,隨著習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進一步深化普及,國家先后開展了多次藍天保衛戰行動,行動中發現廢鉛酸蓄電池中轉暫存環節環境問題日益凸顯,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逐步提上國家重點管控日程。國家環保部、發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紛紛從各自管控的角度出發,出臺了一系列的諸如《固廢法》、《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國辦發〔2017〕99號)、《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國辦發〔2017〕26號)、《廢鉛蓄電池收集和轉移管理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等,實施結果顯示,“理想很完美,現實很骨感”,實際與制度出入較大,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法讓市場更加無所適從。
鑒于此,筆者從從業者的角度,在多年實踐經營的基礎上,梳理出了廢鉛酸蓄電池回收過程的“兩大癥結”及相應的解決方案措施,以供參考。
一、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現狀
眾所周知,中國境內年報廢鉛酸蓄電池600萬噸左右,呈逐年增長的態勢,而我國也是為數不多的廢鉛酸蓄電池100%回收的國家之一,美中不足的是在回收、貯存、處置、利用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環境污染現象,諸如廢鉛酸蓄電池回收過程中出現的倒酸、私自拆解、私自冶煉等等問題。其根本原因在于廢鉛酸蓄電池收集暫存環節游離在制度之外,沒有監管沒有制約。
同時,在廢鉛酸蓄電池流入市場交易的過程中,由于廢鉛酸蓄電池產品的特殊性,85%產自于民間,取不到進項稅。其它的15%雖來自于產廢單位如移動、聯通等,但大部分企業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亦游離于增值稅稅收鏈條之外,灰色利益鏈條由此產生。廢鉛酸蓄電池規范再生鉛企業一噸鉛金屬量交稅2000元左右,稅付較重,而非法回收企業沒有稅收和環保成本,提高200元已足以撬動整個市場,直接造就了無序的、惡性的競爭環境。
導致廢鉛酸蓄電池回收亂象的主要癥結有兩大方面,一是收集中轉暫存不規范引發的貯存設施不齊全、原始記錄不規范、臺賬明細不全面、轉移聯單未辦理等問題,從而出現了大量的私自倒酸、私自拆解、流向無序、非法冶煉等一系列污染環境問題;二是稅收鏈條不完整而引發的灰色利益鏈,從而出現了諸如偷逃稅款、虛開發票、哄抬價格等問題。
二、廢鉛酸蓄電池回收兩大癥結分析及建議解決方法
癥結一:廢鉛酸蓄電池中轉暫存環節不規范目前國內廢鉛酸蓄電池100%被回收利用,其中85%由廢鉛酸蓄電池專業回收企業或團隊回收,10%由再生鉛企業回收,5%由蓄電池企業回收。2016年國務院99號文下發后,蓄電池生產企業曲解了政策,認為廢鉛酸蓄電池只能讓生產企業收,而忽視了專業回收企業的勞動力輸出、資源掌握方式方法、對危廢的認知和流向的管控,一味通過宣傳“只能生產企業收,可以幫助其豁免貯存場所、運輸車輛及轉移聯單辦理等等”,恐嚇專業回收企業與其合作,低價接收廢鉛酸蓄電池,收效甚微的同時,讓市場出現了一系列的混亂現象。大部分規范的回收公司在混亂的市場中逐步理出思路,加快了廢鉛酸蓄電池標準化中轉暫存基地的建設工作,有力的開展了規范回收體系新模式,對市場的發展起到了模板作用的主要有四川、陜西、浙江等,其廢鉛酸蓄電池收集中轉暫存貯存標準規范、出入庫臺賬明細清晰、轉移聯單管控嚴格、運輸車輛符合要求、產品有序流向規范再生鉛企業,呈現良性循環狀態。
但由于沒有統一的政策支撐,大部分省份只能根據自己對原政策的解讀,支持力度不一,執行標準多樣,廢鉛酸蓄電池的中轉暫存管控依然游離在制度之外,岌岌可危。
2017年11月7日,國家環保部趙英民副部長主持召開部長專題會,審議通過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如平地驚雷般,讓從業者、執行者撥開重重迷霧,找到了解決問題的癥結。該管理辦法草案首次將廢鉛酸蓄電池納入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類別范圍,明確了廢鉛蓄電池的經營活動需取證經營,規定了證照的使用范圍和取證的基本要求。這對當前的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現狀而言,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經過細分,列出如下三大優勢:
優勢一:政府有了執法的依據
廢鉛酸蓄電池未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類別范圍之前,很多省地市的廢鉛酸蓄電池回收基本上全是地下活動,隨便找個空閑的、隱蔽的地方就可以開展回收工作,政府難以從源頭管控。《草案》給了各地市政府政策性文件支撐,要求廢鉛酸蓄電池回收企業全部取證經營,取證后其經營場所規范、運輸車輛符合要求、轉移聯單控制流向,全方位處于制度監管之下,便于從源頭管控。
優勢二:從業者有了取證經營的政策支撐
隨著公民意識的日益提高,環保要求的日益嚴格,廢鉛酸蓄電池專業回收公司迫切需要規范化運作,但卻苦于沒有合適的政策支撐。《草案》的下發,無疑如久旱甘霖逢雨露,讓從業者規范操作的想法真正可以落到實處。曾有個專業回收公司的負責人稱:”我們也想規范化運作,可是沒有政策支撐,政府通常不回應,我們一邊做著環境保護業,一邊提心吊膽,這真不是個常久之計”。
優勢三:《草案》闡明了用市場管理市場的理念,提供了正確的方式方法。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活動取證經營后,持證的企業可以依法經營,扼制非法回收,讓其自然而然退出歷史舞臺;同時持證企業與持證企業之間也可以互相監督廢鉛酸蓄電池流向,讓市場規范有序的發展。
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是國家城市礦產的一部分,從業者眾多,僅靠政府環保部門的人員去集中管控相對較難,只有用市場管理市場,才能清晰判斷行業的弊端,找出問題的癥結,對癥下藥方可藥到病除。
綜上,廢鉛酸蓄電池收集暫存規范癥結已成功找到了適用的政策文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建議國家環保部盡快下發正式文件,早日讓廢鉛酸蓄電池回收市場向有序、環保、良性發展方向邁進。
癥結二:廢鉛酸蓄電池收集稅收鏈條不完整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稅收癥結”在于 廢鉛酸蓄電池獨有的產品特性,廢鉛酸蓄電池85%產自于民間,取不到進項稅。其它的15%雖來自于產廢單位如移動、聯通等,但大部分企業認為報廢的鉛酸蓄電池屬于其固定資產銷售,只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無法抵扣,導致整個再生鉛企業苦不堪言。目前國內一般工業企業的稅付水平在2-4%之間,而規范再生鉛企業高達11.9%(此為即征即退30%后的稅付水平),也即每回收處置一噸再生鉛,需交稅2000元左右。高稅付水平直接導致的結果是規范再生鉛企業在市場的競爭中處于劣勢,“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凸顯。
更有甚者,為了取得競爭優勢,想出了“絕招”,將銷售新電池時本應給經銷商或是購買新電池個人的發票“充分利用了”,將新電池發票當做銷售舊電池的進項做了抵扣,貌似合理,其實是偷換了概念,違反了稅法,逃掉了稅。依照目前再生鉛企業回收廢鉛酸蓄電池每噸鉛交17%的稅付,全年220萬噸的再生鉛,以年平均鉛價16500計,僅此一項,每年國家將損失約53億元的稅收。
鑒于此,建議國家從頂層設計出發對再生資源行業設置稅點,在回收環節征收稅款,將回收環節覆蓋在體系管理范圍內。加強監管的同時,真正意義上做到完全拉通循環經濟產業鏈條上的所有環節,有法可依。一是對廢鉛酸蓄電池回收企業采取固定低稅率扶持政策,按3%繳納增值稅;二是對廢鉛酸蓄電池處置企業,即再生鉛生產企業,實行即征即退扶持政策。允許按照回收企業銷售發票(即3%進項稅)作進項抵扣,抵扣后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80%的稅收扶持政策。
拉通廢鉛酸蓄電池回收增值稅鏈條有以下三大優勢:
優勢一:既完善了廢鉛酸蓄電池回收企業的稅負,穩定了稅源,又實現了全國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經營行業稅率統一,稅負公平,避免虛開,便于監管,兼顧企業,利于發展。
優勢二:減少了規范再生鉛生產企業的稅負過重壓力,有力于其做大做強,為國家的重金屬污染物減排、資源綜合利用率提高做出強有力的貢獻。
優勢三:建立起增值稅完整的稅務鏈條體系,體現了國家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提倡節能減排的規劃用心,兼顧公平,穩定稅源,利于再生資源行業的良性發展。也即低稅率拉通后,不僅解決了鉛再生資源的問題,而且解決了國內所有再生資源行業的問題,意義重大而深遠。
從一個從業者的角度我認為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環節的管控國家完全可以做到。國家如能盡快下發推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從政策的角度立法監管廢鉛酸蓄電池回收、采用3%低稅率扶持政策,從稅收的角度合理控制國家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稅源,必能疏導結合、雙管齊下,助推再生資源行業良性有序發展,開啟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新紀元,早日實現習總書記提出的“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目標。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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