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發: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項目管理工作細則
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
近日國家工信部發布了《》,本細則適用于中央財政經費支持的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智能制造新模式應用等項目(以下簡稱專項)。組建專項專家咨詢委,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第三方支撐機構;制定專項項目管理工作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指導建立重點項目庫;審定并下發專項年度申報指南;批復專項項目的實施方案;組織開展項目的評估檢查;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有關行業協會,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明確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工作流程,規范管理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我部組織制定了《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項目管理工作細則》?,F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8年3月19日
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
項目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工作流程,規范管理行為,提高投資效益,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國制造2025》的總體部署,依據《智能制造工程實施指南(2016-2020年)》、《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組織開展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工作的通知》國家智能制造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工業轉型升級(中國制造2025)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央財政經費支持的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智能制造新模式應用等項目(以下簡稱專項)。
第三條專項旨在建立健全國家智能制造標準體系,并在制造業重點領域宣貫實施。培育推廣智能制造新模式,加快智能制造關鍵技術裝備集成應用。
第四條專項由工業轉型升級(中國制造2025)資金予以支持,資金使用嚴格執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組織開展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6〕276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工業轉型升級(中國制造2025)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844號)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研究解決專項組織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各司其職,共同推進專項的組織實施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建專項專家咨詢委,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第三方支撐機構;
(二)制定專項項目管理工作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三)指導建立重點項目庫;
(四)審定并下發專項年度申報指南;
(五)批復專項項目的實施方案;
(六)組織開展項目的評估檢查;
(七)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中央直屬企業按屬地化原則管理)負責專項的具體組織實施,保證專項順利實施并完成預期目標。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地區單位項目的論證和申報;
(二)負責組織本地區單位項目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本地區單位項目的驗收;
(四)監督項目補助資金的使用,并提出后續補助資金申請;
(五)批準符合規定的專項項目調整;
(六)落實項目實施的相關支撐條件。
第七條專項專家咨詢委負責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做好專項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在重點項目庫基礎上結合行業發展情況提出年度申報指南建議;
(二)提出專項評審和驗收標準;
(三)參與專項項目的驗收與抽查;
(四)確定專項項目的責任專家;
(五)負責專項項目之間的技術協調;
(六)對專項實施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建議。
第八條第三方支撐機構具體負責配合專項實施的過程管理和其他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提出專項組織管理、評審細則、配套政策等建議;
(二)建立專項項目評審專家庫,并組織項目的評審,對項目有關材料進行歸檔管理;
(三)建立并維護專項項目庫和管理信息系統;
(四)配合開展項目監督檢查;
(五)開展項目成果的總結與宣傳推廣;
(六)配合完成專項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專項項目實行行政、技術雙負責人制度,法人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由標準團隊承擔綜合標準化項目,由聯合體承擔新模式應用項目。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所確定的各項任務及目標,組織項目實施隊伍,落實配套支撐條件;
(二)嚴格執行專項有關管理規定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編報專項經費決算,報告經費使用情況,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評估和驗收工作;
(三)編報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交項目驗收的全部文件資料。
第三章 立項程序
第十條依據《智能制造工程實施指南(2016-2020年)》的總體部署,結合技術發展和市場需求,由專項專家咨詢委提出年度申報指南建議,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
第十一條各省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年度通知要求,組織本地區單位(含中央企業)開展項目申報,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推薦項目。項目申報文件密級要求為公開。
第十二條第三方支撐機構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按照競爭擇優方式,依據下列程序組織專項評審。
(一)專項評審由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部分組成,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承擔單位進入實質審查,實質審查采用評審專家綜合打分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進行現場審查,根據專家打分結果確定重點項目建議名單,編制項目承擔單位和經費建議報告;
(二)評審專家從專項評審專家庫中隨機產生,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
(三)建立項目評審監督機制。嚴格執行專家回避制度;在實質審查階段設立觀察員席位,省級主管部門和當年度進入項目評審的單位可申請派出代表成為觀察員。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就項目和資金安排方案與財政部協商一致后,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對項目承擔單位批復項目實施方案或任務書。項目承擔單位應按批復文件重新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或任務書,并經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復核后,進行備案。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各省級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按照項目實施方案,檢查、督促項目相關配套條件的落實,確保項目按計劃實施,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主要采取實地檢查、會議審查、審閱材料等方式。各省級主管部門組織專項項目的中期檢查,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檢查結果。
第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期檢查結果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需要調整的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同意后實施。其他情況原則上不予調整。
(一)項目總投資調整幅度不超過10%;
(二)項目因兼并重組等原因造成實施主體發生變更;
(三)標準團隊和聯合體的成員單位有個別調整;
(四)項目完成時間比實施方案或任務書批復時間延期十二個月以內;
(五)其他符合《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可予調整的情況。
第十八條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實施情況,以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視情節分別依法依規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專項申報資格等處理。
第十九條加強信用管理,建立專項項目誠信檔案。對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責任人、專家、機構等在專項實施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記錄,并作為參與專項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驗收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項目驗收以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或任務書為依據,對項目任務的完成情況、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項目智能化水平及對自主可控核心智能制造裝備的帶動、項目成果在產業的推廣應用、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等層面進行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一條驗收申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全面完成批復的實施方案或任務書的各項內容;
(二)達到批復的實施方案或任務書的技術指標和預期目標;
(三)完成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四)有重大調整的項目須出具調整批復意見。
第二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60天內,向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交項目驗收及后續補助資金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驗收過程中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格式見附件2);
(二)項目經費決算報告(格式見附件3);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總投資決算審計報告;
(四)項目所獲主要成果一覽表及證明材料(格式見附件4);
(五)項目實施方案及其他有關批復文件。
(六)承擔單位對所提供材料(包括電子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
第二十三條各省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在收到驗收申請30天內組織項目驗收。項目驗收主要采取專家會議評審和實地考察方式,視具體情況可采取檢驗測試、審閱資料、聽取用戶意見等方式。
第二十四條各省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建不少于7人的項目驗收專家組,專家組成員包括技術、管理、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專家,驗收專家原則上從專項專家庫中選取。
第二十五條項目驗收以批復的實施方案為依據,驗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項目承擔單位是否按照實施方案開展工作;
(二)項目的技術性能是否達到項目申報目標或實施方案目標;
(三)項目成果及應用情況;
(四)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
(五)專項資金是否落實到位,是否使用合規;
(六)項目開展中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驗收專家組通過現場聽取匯報、審閱材料、實地考察的方式,對項目完成情況、試驗驗證結果及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考核,給出項目驗收的綜合評價,形成正式的驗收結論意見。
第二十七條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項目目標任務未完成實施方案或任務書預期目標;
(二)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未經批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考核目標、研究內容等發生變更;
(四)超過實施方案規定的完成時間十二個月內未完成,并且事先未提出申請和說明;
(五)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二十八條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在接到驗收結論通知后的三個月之內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驗收申請。仍未通過驗收的,按驗收不通過處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如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拒絕提供相關材料、拒絕按管理部門要求整改或在專項資金的使用過程中存在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調整等嚴重問題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依法依規撤銷項目和資金申請,情節嚴重者追回已撥付資金,并將告知有關部門,將其納入不良信息記錄,五年內不允許再次申報智能制造專項項目,并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根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規定和專項實施具體情況,委托第三方支撐機構按照一定比例對通過驗收的項目在驗收后1-2年內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形成績效評價報告??冃гu價內容包括項目完成后帶來的經濟、社會、環境等方面的效益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專項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成果、知識產權和資產按國家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智能制造綜合標準化與新模式應用項目管理工作細則(暫行)》(工信廳裝〔2016〕177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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