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殺熟”:商業法則,還是技術原罪?
近日,有網友稱,他經常通過某第三方旅行網站預訂某家特定酒店的房間,長年價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通過酒店前臺他了解到,酒店淡季的價格在300元上下。他用朋友的賬號查詢后發現,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賬號去查,卻還是380元。
由此,大數據“殺熟”成為時下的熱門話題。同時,大數據技術也面臨前所未有的質疑。大數據“殺熟”,到底是商業法則在信息技術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普通的表現形式,還是大數據在商業發展中無法避免的技術原罪?成為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差別定價是營銷領域的普遍做法
“哪怕沒有大數據技術,一些部分商家為了牟利也會價格歧視。”對于這次因為大數據“殺熟”而引發的質疑,國內某知名大數據分析公司相關負責人這樣認為。
在他看來,“殺熟”早已有之,并不是因為大數據而產生的,不應該對大數據技術一言以蔽之,而是要對價格歧視和差別定價有一個客觀的認識。
該負責人解釋,“任何技術都沒有絕對的對錯之分,就像有些人希望利用區塊鏈技術解決公開、透明、信任的問題,而有些人則利用區塊鏈技術搞各種亂七八糟的虛擬貨幣從中牟利。”
他認為,大數據“殺熟”的問題涉及到經濟學領域的差別定價理論,差別定價在營銷領域應用其實已經很廣泛。
“比如航空領域的機票,價格會隨著供需而實時變化;此外,差別定價在亞馬遜等電商領域也都存在。甚至在一些線下的服裝店,看到打扮時尚的客人,商家開價往往會比普通客戶高一些,這也是差別定價的原理。”該負責人解釋。
他認為,對于為客戶提供服務或者商品的企業而言,在進行定價時要綜合考慮市場情況、企業利潤、產品定位、生產成本等諸多方面的因素。如果想要進行差別定價,必須具有符合差別定價要求的市場,并且要根據不同的價格標準給予不同的服務措施,讓消費者享受到的產品或者服務與消費者付出的金額相匹配。
由于大數據技術的出現,對商家而言,可以根據用戶的消費能力、消費頻次和消費習慣,為用戶進行準確“畫像”,從而制定不同的價格策略。
“這種策略包括兩種,一種情況是,對老客戶而言,有的商家會對其加大優惠,刺激老客戶消費;另一種情況,商家認為老客戶的粘性已經很高了,想要刺激新客戶進行消費,而選擇給新客戶更多的優惠。”賽迪智庫電子信息產業所所長安暉也認為,差別定價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情況,并不能簡單的用好壞來評價。對于商家和用戶而言,差別定價有時候是雙贏,有時候則不然。
明顯的價格歧視必須進行管理規范
“這次所謂的大數據‘殺熟’事件,之所以引起如此之大的爭議,是因為價格‘殺’得太大了。在大家的常識里,越是老客戶越應該優惠多一些,但現實卻是越是老客戶越貴,這就讓大家覺得從邏輯上很難去接受,感覺傷害到了消費者的利益。”安暉解釋。
那么,是否可以通過有效的措施,來扼制大數據“殺熟”引發的價格歧視問題呢?
安暉認為,一方面,要想通過國家政策規定來規避價格歧視很難。因為差別定價這種行為對商家來說是合理的,沒有辦法去禁止,也是一種市場規律。如果要簡單使用政策規范的話,尺度就很難把握。
另一方面,他認為,從技術角度來講,也很難操作。因為基于大數據技術,針對不同的人,甚至針對同一個人在不同時間點的價格都是不一樣的,處在動態變化中。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取證很難。對于物價管理部門而言,也需要具備很強的數據實時抓取能力,在現實中有很大的技術難度。
“這些基于大數據技術的企業和商家,相對消費者而言,它是強勢的,在這個時候,消費者相對處于弱勢。雖然差別定價具有合理性,但有關部門還是可以探索制定一定的措施,使得商家和消費者之間處于一種平衡關系。”安暉表示。
他建議,對于一些比較明顯的,使用大數據技術而進行的價格歧視,嚴重損害了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必須出臺相應的應對措施去禁止,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不只是大數據行業,如今很多基于新技術的新興產業和經濟形態,有時候都是會帶來一些問題的。”安暉解釋,就像下雨天使用打車軟件一樣,用戶反映只能打到價格昂貴的專車,而打不到出租車;出租車司機則反映平臺根本沒有派單。第三方企業通過信息壟斷使得信息中斷,實際上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這也是新興產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處罰價格歧視仍然存在法律空白
對于企業的差別定價行為,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律師趙占領解釋,互聯網企業對于產品或者服務的定價實行的市場指導價,不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適用范圍,所以總體上而言,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策略制定價格,這也屬于經營自主權的范圍。
“然而,對于所謂‘殺熟’行為,即針對不同的消費者,同樣的產品或者服務采取不同的銷售價格,法律上稱之為價格歧視。目前主要是在《價格法》和《反壟斷法》中有相關規定。” 趙占領介紹。
他解釋,根據《價格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即針對的是其他經營者,而不是消費者的價格歧視。”
此外,《反壟斷法》針對價格歧視的規定,首先要求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次是“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也就是說《反壟斷法》對價格歧視的認定門檻非常高,其中對于什么是‘沒有正當理由’在實踐中爭議很大。”因此,趙占領認為,對于所謂大數據“殺熟”行為,依據目前法律,難以進行直接有效的規范。
他認為,對于“殺熟”等價格歧視行為,依據現有法律,除非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且區別定價沒有正當理由,否則難以對相關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因此,他建議相關部門特別是價格主管部門要對此進行研究,對于沒有正當理由的歧視定價行為要進一步進行立法規范。
對于消費者而言,趙占領則建議,在消費時,消費者要注意留意企業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前后是否有變化,也可以與其他企業提供的相同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進行對比。如果發現價格明顯異常,可以與企業進行溝通,了解具體原因。如果確實存在所謂的明顯的“殺熟”行為,可以在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向工商部門反映情況。
責任編輯:馬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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