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體制改革:對加強電力市場監管的建議
為有效開展電力監管,落實中發9號文“切實加強電力行業及相關領域科學監管,完善電力監管組織體系,創新監管措施和手段”的要求,對加強電力市場監管提出如下建議。
(一)創新電力監管工作理念
對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電力交易中心、配售電公司等新興主體以及現貨交易、輔助服務交易等新模式,要區分不同情況,積極探索和創新適合其特點的監管方式,既要有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大力支持其快速成長,又要進行審慎有效監管,嚴格防范可能引發的市場風險,促進其健康發展。對看得準的,要抓緊制定交易規則和監管辦法,依規開展監管;對暫時看不準的,可先監測分析、包容發展;對潛在風險大的,要嚴格加強監管、規范運作;對以創新之名行非法經營之實的,要堅決予以打擊、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二)完善電力監管組織體系
完善電方監管組織體系是中發9號文提出的重點改革任務內容。從國內相關行業監管實踐看,金融市場和鐵道、通信等自然壟斷的網絡型行業和特殊壟斷行業往往采用中央主導的臨管組織體系。從國外成熟電力市場監管實踐看,監管組織體系呈現多樣化。比如,美國在聯邦和各州都設置了監管機構,前者負責監管電力批發市場,后者負責監管零售市場;澳大利亞在國家一級設立了單獨的電力監管機構,在州政府設立綜合監管辦公室;英國、阿根廷、新西蘭等國家只設立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同時在各地設立若下辦事機構;加拿大由各省政府負責電力市場監管。因此,建議在充分借鑒國內外監管實踐基礎上,結合電力體制改和電力市場建設實際,完善我國電力監管組織體系,理順中央和地方電力監管職責。
(三)健全電力監管法律體系
在宏觀層面,現行的《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都是電力行業計劃管理模式下的產物,與電力市場化改革大背景不相符,需要盡快修訂完善,為電力監管提供法律保障和執法依據。在中觀層面,《電力監管條例》作為現行的電力監管最高行政法規,主要內容與上一輪單邊電力市場模式相適應,不能覆蓋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興市場主體,條例的適用范圍、監管職責、處罰標準等方面需要完善。在微觀層面,對于電力監管法規規章,缺乏對違規行為認定的具體工作指引,增加了一線監管工作難度,也不利于統一全國電力監管執法標準。
(四)提升電力市場監管能力
電力市場監管有其自身的理論與方法,好的理論和方法能全而提高監管的績效水平,促進電力市場化建設進程有序進行。一方面,要充分借鑒國外成熟電力市場國家和地區的監管經驗,結合國內電力市場化進程不斷完善監管理論,有效指導電力市場監管實踐。另一方面,要研究設置電力市場分析和評價指標體系,并開發相應的電力市場監管信息化系統,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與監管理論相結合,實現對現貨市場的實時監測。同時,引入第三方機構協助進行市場監測和分析,不斷提高一線監管的實戰能力。
責任編輯:蔣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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