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改革:三中全會決議提出網運分開和市場定價
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下稱決議)中,盡管沒有直接提及電力改革,但網運分開和完善市場定價點破了電力改革的關鍵問題。決議在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一節中指出,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
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下稱決議)中,盡管沒有直接提及電力改革,但網運分開和完善市場定價點破了電力改革的關鍵問題。
決議在“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一節中指出,“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就電力價格而言,上網電價和消費側的居民、工商業電價等均由發改委價格司制定,上網電價主要采取成本加成原則。對于自然壟斷的輸電環節,也曾制定過一套各省的輸電電價目錄,但未在業內受到廣泛認可,鮮有應用。
此外,決議在國有資本繼續控股經營的自然壟斷行業改革的論述中,將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特許經營、政府監管作為主要內容,“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實行網運分開、放開競爭性業務,推進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化。進一步破除各種形式的行政壟斷”。
國務院研究室綜合司副司長范必向記者分析,網運分開是指對于網絡狀自然壟斷行業進行的改革,主要思路是“管住網,放開運”,應該同放開競爭性業務結合起來考慮。“鐵路、電力、供水、供氣等行業現在經常籠統的稱為自然壟斷行業。事實上,其中有的部分是自然壟斷的,還有一部分是可以交給市場運營的。比如,電網除了網絡輸電業務,還有購電售電業務,可以把購售電業務放開,網絡本身作為自然壟斷的部分特許經營,政府監管。”
范必認為,自然壟斷行業的網運分開改革和價格改革應當結合起來,這將有利于這些行業定價真正市場化。“單獨推進價格改革很難,長期以來單獨的價格改革往往只限于調價。”在網運不分的情況下,所有業務的價格都是國家來定,今后如果網運分開,競爭部分就不需要國家再定價,以電網為例,國家只要核定輸配電價就可以了。
對于改革的前景,范必認為,決議提出了原則和方向,關鍵是貫徹執行的時候各個部門怎么去正確理解,同時需要多個部門協同進行。
一位曾參與電力改革的人士表示,決議對于網運分開和市場定價兩個問題的論述比較清楚,對電力改革來說政策空間足夠,雖不懷疑中央改革決心,但面臨的阻力也不會小,有必要從過往十多年的電改過程中汲取經驗,避免重蹈覆轍。在他看來,行政審批電價是造成改革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放權交由市場機制和供需關系決定是關鍵。
距離2002年初國務院下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下稱“五號文件”)已經過去將近12年。當時設立的總體目標是: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電價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電力發展,推進全國聯網,構建政府監管下的政企分開、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此次決議中的提法與之基本一致。
2002年底五大發電集團成立,廠網分開基本實現,但主輔分離在2011年9月方才落地,其余目標幾無進展,且愈發陷入爭議。改革成績單與“五號文件”設定的“十五”改革目標都有很大差距,同時電網統購統銷的壟斷、監管乏力、價格行政管制的局面日漸嚴重。
加強對輸電這一自然壟斷環節監管,對輸配環節單獨定價,在售電和購電側形成多買多賣是電力改革中爭議較少的內容。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383”方案中亦提到,“實行大用戶直購電,建立實時競爭發電市場,開展競價上網,形成以雙邊合同市場為主、實時競爭市場為輔的競爭性電力市場。推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上網電價由發電市場競爭或發電企業與大用戶雙邊合同確定;輸配電價實行政府管制,形成直接反映電網企業效率的獨立輸配電價。”
重組之后的國家能源局正在將大用戶直購電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并視之為一項改革舉措。所謂直購電,即由用戶與電廠直接談判,確定用電量和上網電價,用電企業還要支付給電網企業一定的過網費(包括輸配電價和網損)。上網電價、過網費和政府性基金加成后,即為最終供電價格。由于缺少獨立的輸配電價等必要條件,大用戶直購電在過去的實踐中常常演變成了發電企業、電網和用戶互相討價還價的局面。
前述參與電改的人士提醒,直購電的前提仍然是對電網的單獨定價,而大用戶直購電也只是通過市場形成電價的一種模式,而真正的電力市場面向所有用戶,并非僅限于大用戶。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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