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云南電力交易現行結算方式的看法
最近網傳云南四家售電公司致函云南國稅,希望調整因稅收不規范原因,導致的售電交易結算的麻煩問題。事由是因云南工信、電網、交易中心引起的。他們認為,售電公司在電力購銷業務中的錢流、票流、物流三流不一致
最近網傳云南四家售電公司致函云南國稅,希望調整因“稅收”不規范原因,導致的售電交易結算的麻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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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是因云南工信、電網、交易中心引起的。他們認為,售電公司在電力購銷業務中的“錢流”、“票流”、“物流”三流不一致,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無法由電網企業為售電公司提供售電結算業務。因而,售電公司的電能交易結算方式就由下圖中的圖1變成了圖2模式:
至于增值稅管理中有沒有這個規定,筆者沒有考證,但從云南電力管理者和服務者的觀點來看,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雖然“三流”不一樣,但都是售電公司委托的,業主是一個,有什么不一致!商業中這樣的例子太多太多,我的貨物委托你運輸,物流設備是你的,但貨物的所有權是我的,你雖然可以直接與客戶進行結算,但結算后你需要付給我的貨款。當然,這些貨物可能是我生產的,也可能是我買回再賣給客戶的,這些都不影響我作為這筆交易的賣方性質。因此,“錢流票流物流不一致”的假說其實質是借“三流”偷換了概念。
其次,輸配電價包含了電網企業作為中間服務商應該承擔的成本和費用,理應負責作為物流結算中心的義務,收了費不干活,情理上說不過去。
再者,中央9號文件及其配套的文件,都對參與電力交易的各方職責做了具體規定,其中國家發改委《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對結算問題說的更是詳細。“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提供結算依據,電網企業負責收費、結算,負責歸集交叉補貼,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發電公司和售電公司支付電費。”為什么一個不太規范的解釋,就改變了上位規定?顯然,有悖上級文件要求。
第四,售電公司的電力購銷業務,雖然有咨詢服務類夾雜其中,但都是因電能購銷產生的,理應劃歸電力銷售業務類別中,怎么能一個“三流”不一致就完全劃歸到咨詢類了呢?況且,工商登記和售電公司備案與公示都是售電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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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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