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煤電部門的“落后產能”?
8月初,政府16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的意見》,指出受經濟增速放緩、電力供需形勢變化等因素影響,多個地區將會出現電力過剩情況(系統備用率大部分超過20%,直轄市超
8月初,政府16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的意見》,指出受經濟增速放緩、電力供需形勢變化等因素影響,多個地區將會出現電力過剩情況(系統備用率大部分超過20%,直轄市超過40%),防范化解煤電產能過剩風險刻不容緩。對此,《意見》提出工作目標,要求“十三五”期間全國依法依規淘汰關停不符合要求的30萬千瓦以下煤電機組,總計2000萬千瓦以上。
在此之前的2016年4月,發改委能源局連續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煤電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通知》、《關于促進我國煤電有序發展的通知》、《關于建立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機制暨發布2019年煤電規劃建設風險預警的通知》三份文件,其中第一份對煤電行業的“落后產能”進行了界定,應該包含“不符合要求”之義。這包括:
>>>> 1.單機5萬千瓦及以下的純凝煤電機組;大電網覆蓋范圍內,單機10萬千瓦及以下的純凝煤電機組;大電網覆蓋范圍內,單機20萬千瓦及以下設計壽命期滿的純凝煤電機組;
>>>> 2. 改造后供電煤耗仍達不到《常規燃煤發電機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8-2013)規定的機組(不含超(超)臨界機組);
>>>> 3.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且不實施環保改造的煤電機組,特別是單機30萬千瓦以下,運行滿20年的純凝機組和運行滿25年的抽凝熱電機組。
相比之前諸多文件“曖昧”的表達,這一標準的明確無疑意味著一個巨大的進步,是減少政府自由量裁、消滅“戰場指揮官”范式的必要步驟。
拋開“法無追溯”的基本法律原則不談,這些標準的確定,其背后的價值標準往往也是需要討論的。標準暗含的價值觀是什么?不同標準之間是否存在互補或者沖突?合理的價值標準是什么?這將是本文的討論主題與接下來的內容。
在此基礎上,本文將針對“落后就往往意味著要關停”的常態思維與做法,分析為什么這樣是不符合經濟邏輯的。
本文分析認為:基于全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價值標準,目前新建的(比如最近5年)大規模60萬千瓦及以上、高參數超(超)臨界機組是目前中國煤電序列(fleet)中的“落后產能”;那些小規模、已經完全收回投資,并且可能更加具有靈活性的小煤電機組,具有充分的市場容量價值與平衡價值;“落后”的并不需要關停,投資已經發生,不可改變,即使利用率很低,甚至接近于零,也可以作為高峰用電時期的戰略備用或者儲備。
容量標準與煤耗標準暗含著“機組越大越好”的邏輯
技術上講,大容量、高參數的煤電機組,具有比小機組更好的能源效率。過去的上大壓小,從關停5萬、10萬到20萬機組,延續了容量標準的邏輯,與煤耗標準存在一致性。
2004年,國家發改委出臺了新建燃煤電站的技術標準,要求新建火電單機容量原則上應為60萬千瓦及以上,發電煤耗要控制在286克標準煤/千瓦時以下。按照《煤電節能減排升級與改造行動計劃(2014~2020年)》,到2020年,現役燃煤發電機組改造后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時,其中現役6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除空冷機組外)改造后平均供電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時。
如今,所有新建的燃煤純發電機組,往往都是60萬/100萬的大機組。但是問題在于,由于電力需求增長的放緩,以及各種機組的競爭,大鍋飯式的市場份額分配,使得所有的機組都無法工作在高負荷乃至是滿負荷的狀態,大容量機組的優勢往往無法發揮。負荷降到75%時,超超臨界機組能耗水平就可能成了超臨界機組,降到50%負荷就往往成了亞臨界機組。既然這樣,為何當初不直接建設亞臨界?2004年出臺的一刀切政策,已經成為煤電內部最優結構形成的政策障礙。
事實上,能源效率指標僅僅是煤電表現的一個方面而已,只是決定最終發電成本的一個因素,完全不能作為總體決策依據。機組并不是越大越好,對機組經濟性的追求往往應該是更關鍵的,符合全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為社會提供了便宜的電力)。即使完全從系統運行的角度出發,由于需求的波動性的存在,小機組的單位供電成本,也有比大機組低的可能性。比如,對于一個特定地區,不大的需求增長前景下,小機組往往更合適,因為利用率可能會低。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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