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電力市場化改革如何影響電力投資(下)
2008年,哈佛電力政策小組研究主任William W. Hogan教授撰寫了
《電力市場結構和基礎設施建設》一文,系統闡釋了電力市場化改革
對電力投資的影響,上篇見: 編譯/研究員 劉陽。
在供給相對短缺的時候,一般的競爭性市場的反應將會是提高價格,但是在RTO實際規則的聯合影響下,能源的實時和日前價格受到了壓制。缺少稀缺定價情況下,市場將沒有足夠的激勵來支持所需要的的投資。
不幸的是,另一個這些分析的特點是一個廣泛傳播的假設:稀缺定價問題不僅在政治上不可行,也沒有足夠的時間使其有效。結果便是,監管者和中央規劃者尋求其他機制,主要是發電容量要求和相關的容量市場。這些容量的要求和容量市場的經驗并不是很好。原始的短期容量要求的結果令人失望,尤其在新英格蘭(ISONE)和PJM。這導致了相關的容量市場的改革,主要是通過延長期限來使新的參與者能夠響應并且從監管者得到更長期限的承諾,使其可以通過RTO運營,確保一定量和能源市場收入區分開的容量收入。
這里的目的不是探討容量市場的設計。新英格蘭和PJM的容量市場已經達到目前能設計的最好水平,對未來的表現也注定好過以往。
這里的目的是強調,容量市場并沒能和其他市場部分很好的整合,它們強調中央規劃者和監管者替代市場制定決策的能力。新英格蘭和PJM的容量市場實施細節在重要地方有出入,這暗示著在設計和基本原理上存在脫節。然而,這些容量市場的共同點是,RTO被認為可以預測未來幾年的容量需求的水平,類別和地點,并且監管者承諾向這些資源進行支付,同時將相關的成本和風險轉嫁給最終用戶。這些分析存在對輸電網在未來幾年如何利用的假設。導致產生的容量支付很大程度上被社會化了(socialized)。這種社會化使得很難激勵需求側有效投資,分布式發電,短期運營決策等等進行整合。
面對著顯著容量水平和地點的不確定性,更不用提預測輸電利用的預測難度,容量市場是一個監管產物的市場。在面對巨大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情況下,風險被從投資身上轉移到用戶身上。如果監管著和中央規劃著可以制定好的決策,那么這個是可行的。但是如果我們相信監管者和中央規劃者可以做這些決策,我們便不需要電力重組或者市場中的分散激勵來引導創新和基建投資。
這其中缺少的元素是改革稀缺定價來使市場實施符合設計框架。重要的是,稀缺定價是合適的,并且和容量市場相兼容,這點并沒有多少爭議。設計良好的容量市場反映了市場的稀缺定價,并且稀缺定價規則的修改并不需要容量市場結構的改變。但是更好的稀缺定價將會有3個主要的好處。第一,更好的稀缺定價會顯著的將收入從容量市場轉移到能源市場。這會降低中央規劃者和監管者制定好的決策的重要性,將錯誤決策的風險從用戶轉移到投資者,這樣的結構類型和競爭性市場相兼容。第二,更好的稀缺定價可以給市場創新提供更好的激勵,這些創新是中央規劃者和監管者無法預期也不能計劃的。第三,更好的實時稀缺定價可以提供最后防線,如果容量市場所承諾的容量投資沒有實現,或者這些投資并不是我們需要的。
因此,并不是要在容量市場和更好的稀缺定價間做選擇。對那些已經實施的容量市場,仍然有更好的稀缺定價的需要。爭論的是,首要的是使容量市場定型,更好的稀缺定價可以延后再做。相反的優先順序可能是更好的情況。對于已經采納容量市場的市場,應該通過改善稀缺定價來加強基建投資激勵,并且促進市場應對這些投資不確定性的機制。而對于沒有容量市場,但可能會引入的市場,更好的稀缺定價應該盡早而不是延后實施。
各RTO都在各自討論引入更好的稀缺定價的機制,且需要FERC的支持。不可避免的,定價規則暗示著電力市場的其他特征,尤其是對沖機制的需求。另外,更好的稀缺定價機制不可能通過觸發機制(trigger mechanisms)實現,觸發機制會去掉價格上限,在稀缺時期依賴市場力的執行。這會導致與政治可持續性及現有市場力緩解法令的直接沖撞。
輸電投資規則顯示了市場設計尤其困難的問題。廣泛的擔憂便是多年以來投資太少。NERC對未來十年輸電網預期增長的量大約是預期頂峰需求的一半。在一些地區,有很多的輸電投資,所以,并不清楚匯總數據是否揭示了迫在眉睫的投資不足問題。能源部完成了輸電阻塞的研究,并指出兩個地點,一個在西部,一個在東部,有顯著持續的阻塞,但是沒有探討投資是否值得的問題。一方面不僅因為規則的不確定性,也因為關于輸電需求的經濟不確定性,這使得并不容易識別一個值得的投資。
雖然市場驅動商業輸電投資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且在實際中也有發生,但是存在一個在支持電網擴張時市場基礎性失效的爭論。電網中的經濟投資的被設計來緩解部分或者全部阻塞。當輸電投資相對較小時,對于阻塞價格的沖擊也會較小,通過金融輸電權產生的產權和相關利益也會足夠來證明投資是值得的。但是,如果投資規模足夠大,從而會對阻塞價格造成實質性影響,這會導致指向投資需求的事前阻塞價格,和定義FTR價值的事后阻塞價格有顯著的不同。這是一個經典的經濟規模效應的爭論。這個爭論指出,市場自己可能沒法支持全部的輸電投資。
建立明確的產權是市場和分散選擇的基礎性的要求。如果投資者不能從投資中獲得足夠的好處,那么商業投資便無法支持。RTO的有組織的市場中,定義和提供一系列可行產權主要的工具是輸電網擴張所產生的FTR的授予。雖然不是完美的,FTR似乎是必需的,在許多情況下,相對較小的增量便足夠支持輸電網擴張。眾多小規模投資可以產生大的影響。根據FERC過去的決定,長期的FTR增量存在于大多RTO的設計中。這不是一個特別有爭議的主意。
根據投資收益者支付成本的原則分配成本在概念上是沒有爭議的,在實踐中會有違反的情況。對誰是受益人,及收益程度的問題上達成共識并不總是容易的。因此,在認識到原則的同時,有時社會化成本是推薦的。聽起來這個論點是無害的,它直擊了與市場決策良好整合框架的核心。這個論點結合了成本責任和投資的邊際激勵效果。在受益人成本分配原則和社會化成本中,平均來看投資并沒有明顯區別,但是輸電網投資的激勵卻是有顯著區別的。
成本受益研究是或應該是輸電網擴展評估的一個常規部分。一個輸電網擴張的顯著特征便是能源輸送規律,供給和需求的組合以及價格的預期改變。如果成本收益研究認為投資是有凈收益的,那么應該提供一個受益的分布。如果受益的范圍是廣泛的,那么成本分配也應該是廣泛的。但這不應該被當作一個默認假設,而傾向于將成本社會化。成本社會化的默認假設會損害激勵,包括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的激勵。
社會化成本分配,定義上指監管者規定支付數額并且一些市場參與者補助另外一些市場參與者。這種方式從根本上損傷市場投資激勵,包括對輸電和其他全部的投資。很難設想一個廣泛采用社會化成本分配的混合系統仍然能支持市場驅動投資。起初,這可能看起來是一個小的,分離的問題,只關系到特定復雜的輸電投資,但這很可能是個錯覺。已經有行動在將社會化成本的方式擴展到其他類型的基建投資。
輸電網的投資并不一定要成本社會化。受益人分配原則同樣適用于輸電網投資。
但在這個重要的成本分配原則上,FERC沒有表現出盯住原則的興趣。FERC許可的ISONE的成本分配將100%的成本社會化作為默認方式。FREC的做法將越來越多的投資決策和補助請求推上了監管者的議程。
投資決策的不確定性注定會存在市場和中央規劃者的觀點不同。市場為基礎的投資決策的優勢在于風險的分配更貼近與投資決策。當時市場和中央規劃者存在分歧時,應該有一個高的界限來決定是否該依照中央規劃而否決市場決策。而且,這個界限應該和市場失靈相聯系。市場失靈應該作為進行評判的基礎條件,而不應該僅僅因此傾向于中央規劃。
這種對市場的順從需要某種機制來區分哪些基建投資需要監管參與,那些投資要留給市場。不然,所有的事都會變成特殊情況。
一個電力市場設計和監管的關鍵的挑戰便是支持有效的基建投資。在有組織的市場之外,FERC面對一系列連續的挑戰來實施和執行公開準入原則,這需要機構和規則像RTO覆蓋地區那樣發生改變。在有組織的市場,持續的問題是設計規則和監管政策來支持競爭性批發電力市場。一個關鍵的要求是將任何提出的解決方案都和大的框架相聯系,并且尋求替代方案,來更好的支持或者互補市場設計。許多看似無害的決策表面上是孤立并且有限的,但在仔細審查后,這些決策在根本上大的框架不兼容,并且會損害大的框架。改善的稀缺定價和輸電投資的混合的框架都是看似可以滿足長期基建投資的需要的解決方案的例子。這些都是理想的監管響應市場缺陷和市場失效問題的實例。
首先,分析市場設計實施并且尋求減少和消除市場失效的解決方案。其次,當這不夠時,建立監管和中央干預是和市場設計兼容的。
另外的方式便是,針對每個問題都專門分析,但這累計起來會損害市場激勵。可行的監管和市場框架是預期意外后果并且及時采取行動的主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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