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guī)則征意見
甘肅省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guī)則
(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調峰輔助服務補償新機制,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保障甘肅省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經濟運行,促進風電、光伏等新能源消納,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制定依據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fā)〔2015〕9 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電力監(jiān)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 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2016 年體制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能綜法改〔2016〕57 號)、《并網發(fā)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監(jiān)市場〔2006〕43 號)、《關于印發(fā)<西北區(qū)域發(fā)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及<西北區(qū)域并網發(fā)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西北監(jiān)能市場〔2015〕 28 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行業(yè)標準。
第三條 本規(guī)則所稱調峰輔助服務是指為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wěn)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由并網發(fā)電廠或電力用戶提供的除正常電能生產外的市場化輔助服務。
第四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甘肅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中開展的各項調峰輔助服務交易行為。甘肅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所有成員必須遵守本規(guī)則。
第五條 發(fā)電機組、可中斷負荷、電儲能參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嚴格執(zhí)行調度指令,要以確保電力安全、供熱安全為前提,不得以參與調峰服務市場為由,影響電力安全及居民供熱質量。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甘肅監(jiān)管辦公室(以下簡稱甘肅能監(jiān)辦)負責甘肅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監(jiān)督與管理,負責監(jiān)管本規(guī)則的實施。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七條 甘肅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包括市場運營機構和市場主體。
第八條 甘肅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機構為甘肅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及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甘肅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主要職責是:
(一) 管理、運營甘肅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
(二) 建設、維護市場交易的技術支持平臺;
(三) 依據市場規(guī)則組織交易、按照交易結果進行調用;
(四) 發(fā)布實時市場信息;
(五) 評估市場運行狀態(tài),對市場規(guī)則提出修改意見;
(六) 緊急情況下中止市場運行,保障系統安全運行;
(七) 向甘肅能監(jiān)辦提交電力調峰輔助服務調用結果,接受監(jiān)管。
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職責:
(一) 與市場主體進行結算;
(二) 發(fā)布月度結算信息。
第九條 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市場主體為已取得發(fā)電業(yè)務許可證(包括豁免范圍內)的省內發(fā)電企業(yè)(包括火電,水電,風電,光伏),以及經市場準入的電儲能和可中斷負荷電力用戶。新建機組試運期結束后歸調開始即納入調峰服務管理范圍。火電機組參與范圍為單機容量100MW及以上的燃煤、燃氣、垃圾、生物質發(fā)電機組。
自備電廠可自愿參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
網留電廠不參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
自發(fā)自用分布式光伏、扶貧光伏暫不參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
第十條 市場主體的職責:
(一)按規(guī)則申報調峰輔助服務價格、電力等信息,并按調度指令提供調峰輔助服務;
(二)依據規(guī)則承擔調峰輔助服務有償分攤費用;
(三)做好機組日常運維,確保調峰輔助服務有序開展。
第三章 調峰輔助服務定義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則所指調峰輔助服務是指并網發(fā)電機組或電儲能裝置、可中斷負荷,按照電網調峰需求,平滑、穩(wěn)定調整機組出力或改變機組運行狀態(tài)或調節(jié)負荷所提供的服務。可分為基本(義務)調峰服務和有償調峰服務。
第十二條 有償調峰服務在甘肅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中交易,暫包含實時深度調峰交易、調停備用交易、可中斷負荷交易、電儲能交易。
第十三條 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中的火電機組開機基準方式根據甘肅電網月度調度(交易)計劃確定。
第十四條 參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影響發(fā)電企業(yè)的月度計劃電量無法完成時滾動追補,偏差電量按照相關規(guī)則進行處理。
第四章 實時深度調峰交易
第十五條 實時深度調峰交易是指火電廠運行機組通過調減出力,使火電機組平均負荷率小于有償調峰基準時提供服務的交易。火電機組提供實時深度調峰服務,須能夠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指令,滿足AGC調節(jié)速率要求,平滑穩(wěn)定地調整機組出力。
第十六條 負荷率是火電機組發(fā)電電力與機組額定容量之比,以15分鐘為單位統計周期計算機組的平均負荷率。平均負荷率小于有償調峰補償基準時獲得補償;平均負荷率大于有償調峰補償基準時參與分攤調峰補償費用;平均負荷率等于調峰補償基準時不參與補償及分攤。
火電廠機組額定容量以電力業(yè)務許可證(發(fā)電類)為準。
第十七條 火電機組(含供熱機組)有償調峰基準為其額定容量的50%,有償調峰基準點應是一個體現市場供求關系的動態(tài)平衡點。
第十八條 實時深度調峰交易的購買方是風電、光伏、水電以及出力未減到有償調峰基準的火電機組。
第十九條 下列情況不參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補償及分攤
(一)機組啟停;
(二)火電廠自身原因減出力至有償調峰基準以下;
(三)電網安全約束條件限制;
(四)電網事故處理時;
第二十條 單位統計周期(15分鐘)是交易量計算的基本時間單位,在每個統計周期中計算火電機組調峰補償費用和分攤電量。
第二十一條 實時深度調峰交易采用“階梯式”報價方式和價格機制,火電企業(yè)在不同時期分兩檔浮動報價,具體分檔及報價上、下限參見下表:
報價檔位 |
火電廠負荷率 |
調峰報價(元/千瓦時) |
|
報價上限 |
報價下限 |
||
第一檔 |
40%≤負荷率<50% |
0.4 |
0 |
第二檔 |
負荷率<40% |
1.0 |
0.4 |
第二十二條 實時深度調峰交易模式為日前申報、日內調用。由電力調度機構按電網運行需要,依據日前競價結果由低價到高價在日內依次調用(競價相同時按申報深度調峰電力等比例調用)。
第二十三條 實時深度調峰交易按照各檔有償調峰電量及對應市場出清價格進行結算。其中,有償調峰電量是指火電廠在各有償調峰分檔區(qū)間內平均負荷率低于有償調峰基準形成的未發(fā)電量,市場出清價格是指單位統計周期內同一檔內實際調用到的最后一臺調峰機組的報價。
第二十四條 火電廠獲得補償費用根據開機機組不同時段調峰深度所對應的階梯電價進行統計,計算方式如下:
第二十五條 實時深度調峰有償服務補償費用,由省內負荷率大于深度調峰基準的火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水電廠共同分攤。
(一)火電廠分攤方法:參與分攤的火電廠根據交易期內實際負荷率的不同,分三檔依次加大分攤比重,進行“階梯式”分攤。具體分攤金額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公式:火電廠調峰分攤金額=【火電廠修正后發(fā)電量/(省內參與分攤的所有火電廠總修正后發(fā)電量+省內參與分攤的所有風電場、光伏電站修正后總發(fā)電量+水電修正發(fā)電量)】×調峰補償總金額
其中,火電廠發(fā)電量按不同負荷率區(qū)間進行分檔,負荷率高于有償調峰基準但小于60%部分為第一檔,負荷率在60%至70%之間部分為第二檔,負荷率高于70%部分為第三檔,對應三檔的修正系數分別為k1=1、k2=1.5、k3=2。
(二)風電場、光伏電站分攤方法:參與分攤的風電場、光伏電站按照修正后發(fā)電量比例進行分攤,修正后發(fā)電量根據風電場、光伏電站上一年度利用小時數與保障性收購小時數之差進行階梯式修正。具體分攤金額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公式:風電場、光伏電站調峰分攤金額=【風電場、光伏電站修正電量/(省內參與分攤的所有火電廠總修正后發(fā)電量+省內參與分攤的所有風電場、光伏電站修正后總發(fā)電量+水電修正發(fā)電量)】×調峰補償總金額
修正電量=風電場、光伏電站實際發(fā)電量×修正系數p
修正系數p以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參考《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fā)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fā)改能源[2016]1150號)為基準進行修正(文件中未提及地區(qū)按最低標準計算),上年度利用小時數較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每降低100小時(取整),分攤電量系數減小10%。若上年度利用小時數高于等于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則p=1。
新并網新能源電廠按照上年度平均利用小時數進行修正。
(三)水電廠分攤方法:參與分攤的水電廠根據修正發(fā)電量進行分攤。具體分攤金額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公式:水電廠調峰分攤金額=【水電廠修正發(fā)電量/(省內參與分攤的所有火電廠總修正后發(fā)電量+省內參與分攤的所有風電場、光伏電站修正后總發(fā)電量+水電修正發(fā)電量)】×調峰補償總金額
水電廠修正后發(fā)電量=實際發(fā)電量×修正系數(供熱期間修正系數為0.2,非供熱期間修正系數為0.5)
供熱期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第二十六條 風電場、光伏電站、水電廠和火電廠深度調峰分攤金額均設置上限,當單位統計周期內風電場、光伏電站、水電廠和火電廠通過上述分攤辦法計算得出的應承擔費用大于分攤金額上限時,按分攤金額上限進行支付。
公式:火電廠分攤金額上限=火電廠實際發(fā)電量×火電當月平均上網電價×0.25
風電場、光伏電站分攤金額上限=風電場、光伏電站實際發(fā)電量×火電當月平均上網電價×0.8
水電廠分攤金額上限=水電廠實際發(fā)電量×水電廠當月平均上網電價×0.25
每月發(fā)電廠分攤費用最高不超過當月結算電費。
第二十七條 因某發(fā)電企業(yè)支付費用達到上限,導致實時深度調峰分攤費用存在缺額時,由其余未達到支付上限的發(fā)電企業(yè)按其修正后發(fā)電量比例承擔,按如下方法循環(huán)計算:
公式:未達到支付上限各發(fā)電企業(yè)承擔的費用缺額=(發(fā)電企業(yè)修正后發(fā)電量/省內未到達支付上限發(fā)電企業(yè)總修正后發(fā)電量)×實時深度調峰費用總缺額
新并網新能源機組按照上年度平均利用小時數進行修正。
第二十八條 全部參與分攤的發(fā)電企業(yè)支付費用均達到上限后,實時深度調峰費用仍存在缺額時,缺額部分由實際負荷率低于有償調峰基準的火電廠在其獲得費用中消減,消減費用按如下方法計算:
公式:各火電廠的缺額消減費用=(各火電廠獲得實時深度調峰費用/全省實時深度調峰總費用)×實時深度調峰費用總缺額
第五章 火電調停備用交易
第二十九條 火電調停備用交易是指通過停運火電機組為新能源消納提供調峰容量的交易。包含火電月度計劃停備、火電應急啟停交易。
第三十條 火電月度計劃停備是指在火電月度機組組合中安排的停機備用或按調度指令超過72小時的停機備用,按1千元/萬千瓦·天進行補償,補償時間不超過7天。
第三十一條 火電機組在停備期間不得擅自開展檢修工作,否則取消停備所應得補償資金。
第三十二條 火電應急啟停交易是指調度機構按照日內電網安全運行實際需要,按照各機組日前單位容量報價由低價到高價依次主動調停火電機組(不超過72小時),為電網提供的調峰服務。
第三十三條 火電應急啟停交易的出讓對象是風電、光伏、水電及未達到有償調峰基準的火電廠。
第三十四條 火電企業(yè)按照機組額定容量對應的應急啟停調峰服務報價區(qū)間浮動報價,各級別機組的報價上限見下表:
機組額定容量級別(萬千瓦) |
日前報價上限(萬元/次) |
10 |
50 |
20 |
80 |
30 |
110 |
60 |
200 |
100 |
300 |
第三十五條 應急啟停交易根據各級別機組市場出清價格按臺次結算,市場出清價格是指當日實際調用到的最后一臺應急啟停的同容量級別機組的報價。
第三十六條 火電應急啟停調峰服務費按照各火電廠、水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月度實時深度調峰有償服務補償費用承擔比例進行支付。具體支付費用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公式:各火電廠、水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應急啟停調峰費支付費用=(各火電廠、水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月度實時深度調峰支付費用/全省月度實時深度調峰總支付費用)×應急啟停總費用
第六章 可中斷負荷交易
第三十七條 可中斷負荷在市場初期暫定義為隨時可調用的集中式電采暖負荷,能夠在負荷側為電網提供調峰輔助服務的用電負荷項目。
第三十八條 參與調峰輔助服務交易的可中斷負荷用戶最小用電電力須達到1萬千瓦及以上,且能夠將實時用電信息上傳至省調,并接受調度機構指揮。
第三十九條 可中斷負荷用戶在調峰輔助服務平臺開展集中交易。
可中斷負荷用戶向調峰輔助服務平臺申報交易時段、15 分鐘用電電力曲線、意向價格等內容。市場初期,可中斷負荷電力用戶申報補償價格的上限、下限分別為 0.2元/千瓦時、0.1 元/千瓦時。
第四十條 可中斷負荷交易模式為日前申報、日內調用。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電網運行需要,根據日前競價結果由低價到高價在日內依次調用。
第四十一條 當可中斷負荷用戶如約履行合同時,電網企業(yè)按以下方式計算參與可中斷負荷用戶交易的補償費用:
可中斷負荷用戶獲得的調峰服務費用=Σ調用電量×申報價格
可中斷負荷用戶交易的補償費用按照各火電廠、水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月度實時深度調峰有償服務補償費用承擔比例進行支付。具體支付費用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公式:各火電廠、水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可中斷負荷用支付費用=(各火電廠、水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月度實時深度調峰支付費用/全省月度實時深度調峰總支付費用)×可中斷負荷用戶獲得的調峰服務總費用
第七章 電儲能交易
第四十二條 電儲能交易是指蓄電設施通過在棄風棄光時段吸收電力,在其他時段釋放電力,從而提供調峰服務的交易。電儲能可在電源側或負荷側為電網提供調峰服務。
第四十三條 鼓勵發(fā)電企業(yè)、售電企業(yè)、電力用戶、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等投資建設電儲能設施,要求充電功率在 1 萬千瓦及以上、持續(xù)充電時間 4 小時以上。
第四十四條 火電企業(yè)(含供熱企業(yè))在計量出口內(也可引進第三方)投資建設儲能調峰設施,可與機組聯合參與調峰,按實時深度調峰交易管理執(zhí)行。在風電場、光伏電站計量出口內建設的電儲能設施,由電力調度機構監(jiān)控、記錄其實時充放電狀態(tài),其充電能力優(yōu)先由所在風電場和光伏電站使用,由電儲能設施投資運營方與風電場、光伏電站協商確定補償費用。
第四十五條 發(fā)電企業(yè)計量出口內的儲能設施也可自愿作為獨立的電力用戶參與調峰服務市場。
第四十六條 用戶側電儲能設施須將實時充放電等信息上傳至省調,并接受調度指揮。
第四十七條 電儲能用戶在調峰輔助服務平臺開展集中交易。
電儲能用戶需向調峰服務平臺提交包含交易時段、15 分鐘用電電力曲線、交易價格等內容的交易意向,市場初期電儲能用戶申報價格的上限、下限分別為 0.2元/千瓦時、0.1 元/千瓦時。
第四十八條 電儲能交易模式為日前申報、日內調用。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電網運行需要,根據日前競價結果由低價到高價在日內依次調用。
第四十九條 當電儲能用戶如約履行合同時,電網企業(yè)按以下方式計算用戶側電儲能設施的補償費用:
電儲能設施獲得的調峰服務費用=Σ調用電量×申報價格
電儲能用戶交易的補償費用按照各火電廠、水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月度實時深度調峰有償服務補償費用承擔比例進行支付。具體支付費用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公式:各火電廠、水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支付電儲能用戶費用=(各火電廠、水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月度實時深度調峰支付費用/全省月度實時深度調峰總支付費用)×電儲能設施獲得的調峰服務總費用
第八章 市場組織與競價
第五十條 每個工作日8時前,有意愿提供實時深度調峰服務的火電廠申報次日報價及機組有功出力可調區(qū)間。其中,最大出力應考慮機組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受阻電力。
第五十一條 每個工作日8時前,有意愿參與電力調峰服務市場集中交易且滿足要求的電儲能、可中斷負荷用戶向調峰輔助服務平臺申報交易期間意向價格、日用電曲線,包括用電時段及每 15 分鐘用電功率曲線。
第五十二條 每個工作日8時前,有意愿提供應急啟停調峰服務的火電廠向調峰輔助服務平臺申報機組應急啟停價格。
第五十三條 調峰輔助服務平臺每個工作日16時前發(fā)布經安全校核后的次日深度調峰申報電力及價格匯總結果。
第九章 交易結果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在保障電網安全運行前提下,對調峰服務不同交易品種按照經濟性調用,即優(yōu)先調用無償及低價的調峰資源。
第五十五條 發(fā)電企業(yè)負責廠內設備運行與維護,確保能夠按照電力調度機構指令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調峰服務。
第五十六條 為規(guī)范市場交易行為,對因自身原因導致日內調峰能力低于日前上報深調能力的火電廠進行相應的考核:
考核罰金=減少的有償調峰電量×出清電價×2
減少的有償調峰電量=(實際出力-調度指令)的積分電量
考核罰金優(yōu)先補充因火電廠、水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分攤的深度調峰費用。
第十章 計量與結算
第五十七條 調峰輔助服務結算按日清月結原則執(zhí)行,在次月電量結算時統一兌現。
第五十八條 調峰輔助服務計量的依據為:電力調度指令、智能電網調度控制系統采集的實時數據、電量數據等。
第五十九條 調峰輔助服務費用按照收支平衡原則,在全省范圍內統一進行結算。
第六十條 每月第5個工作日,各市(州)供電公司上報由其負責結算電費的水電廠上月結算電量至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六十一條 甘肅電力調度控制中心每月第5個工作日向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全省各火電廠上月調峰輔助服務補償(分攤)電量及價格。
第六十二條 甘肅電力調度控制中心每月第5個工作日向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營銷部提交全省電儲能、可中斷負荷上月調峰輔助服務補償電量及價格。
第六十三條 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每月第10個工作日,向各電廠公示上月調峰輔助服務補償及分攤結果,并將各電廠確認后結果提交甘肅能監(jiān)辦審核。
第六十四條 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財務部、營銷部,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據甘肅能監(jiān)辦審核結果進行結算。
第十一章 信息發(fā)布
第六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市場主體公布有關市場信息,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開范圍,市場信息包括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三大類:
(一)公眾信息指向社會公眾公布的信息,例如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規(guī)程、管理規(guī)定;交易規(guī)則、市場主體履約及信用情況以及經甘肅能源監(jiān)管辦授權發(fā)布的其他信息等。
(二)公開信息指所有市場主體均可獲得的信息,例如交易公告、交易流程、調峰服務補償和分攤費用、交易限價、交易價格等。
(三)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場主體及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才可獲得的信息,例如發(fā)電機組的機組特性參數、各市場主體的申報電量和申報價格、成交電量和成交價格、結算信息等。
第十二章 市場監(jiān)管及干預
第六十六條 甘肅能監(jiān)辦對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行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應將調峰輔助服務交易信息報甘肅能監(jiān)辦備案。
第六十八條 甘肅能監(jiān)辦可采取現場或非現場方式對本規(guī)則實施情況開展檢查,對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 發(fā)生以下情況時,甘肅能監(jiān)辦可對市場進行干預,也可授權市場運營機構進行臨時干預:
(一)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他嚴重違約等情況導致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
(二)電力系統或調峰服務平臺發(fā)生故障,導致市場無法正常進行時;
(三)其他必要情況。
第七十條 市場干預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調整市場限價;
(二)調整有償調峰基準負荷率及修正系數;
(三)暫停市場交易,處理和解決問題后重新啟動。
第七十一條 因調峰服務交易、調用、統計及結算等情況存在爭議的,由甘肅能監(jiān)辦裁決。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規(guī)則由甘肅能監(jiān)辦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甘肅能監(jiān)辦根據市場實際運行情況,對相關標準和條款進行修改。
第七十四條 《西北區(qū)域并網發(fā)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中的有償調峰服務補償、調停備用服務補償相關條款停止執(zhí)行。
第七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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