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核安全法“誕生” 亮點和意義在哪里?
我國首部《核安全法》9月1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這部核安全法的出臺有何重大意義,其最大的亮點是什么?核電發展的絕對安全防線將如何被構建?制定《核安
我國首部《核安全法》9月1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
這部核安全法的出臺有何重大意義,其最大的亮點是什么?核電發展的絕對安全防線將如何被構建?
制定《核安全法》意義重大
核能是世界公認的清潔低碳能源,我國現階段是世界核能、核技術利用大國,現有核電機組56臺(運行36臺,在建20臺),在建機組數量居世界第一,機組總數居世界第三,核安全任務非常繁重。
據世界核運行者協會(WANO)統計,我國核電機組的運行指標大多數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部分指標處于國際先進水平,在建核電機組質量受控。
國家核安全局副局長、核設施安全監管司司長郭承站介紹,我國核事業始終保持良好安全業績,核電廠沒有發生過2級及以上核事件或核事故,這個成績在所有核電國家中處于較好水平。
核能發展往往伴生著核安全風險和挑戰,如果不能有效保障核能安全,不能妥善應對核設施和核材料的潛在安全風險,就會給核能發展蒙上陰影。中國核能行業協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張廷克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核安全是核能行業的生命線。為了適應我國核能事業發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出臺《核安全法》。
“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套接軌國際、符合國情、相對完善的核安全法規體系,包括1部法律、7部行政法規、29項部門規章、93項導則以及百余項技術文件。”郭承站告訴記者。他表示,在新形勢下,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最高安全標準發展核事業的要求,就必須有一個核安全領域的頂層法律,來落實“依法治核”,確保核安全萬無一失。
張廷克認為,《核安全法》的出臺,把有關核安全的基本方針、原則、主要制度、監督管理體制等重大問題上升為法律,對“依法治核”、完善我國涉核法律體系具有里程碑意義。
首次將核安全觀寫入其中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核安全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海牙第三屆核安全峰會上首次提出“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習總書記強調:“我們要秉持為發展求安全、以安全促發展的理念,讓發展和安全兩個目標有機融合,使各國政府和核能企業認識到,任何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核能發展都難以持續,都不是真正的發展。只有采取切實舉措,才能真正管控風險;只有實現安全保障,核能才能持續發展。”我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提出核安全觀的國家。
“核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生態環境的重要內容,事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郭承站說,推進核安全立法,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核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
張廷克表示,《核安全法》的誕生,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指示的具體體現,為我國由核電大國向核電強國邁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嚴”是最大亮點
核事故一旦發生就不是小事,因此核安全也不同于一般的安全工作,必須更加嚴格。
“制定《核安全法》的目標是絕對安全,要確保萬無一失。這部法的亮點,就是嚴,包括嚴格的標準、嚴密的制度、嚴格的監管、嚴厲的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告訴記者。
嚴格的標準。這部法明確了要從高、從嚴建立核安全標準體系。在核安全問題的標準上沒有最高,只有更高。要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核安全標準,要保障不能發生核事故。
嚴密的制度。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核材料以及相關放射性廢物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不留死角,不留空白。
嚴格的監管。《核安全法》規定,“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還規定國務院要就核安全工作向全國人大報告,接受人民的監督。發展部門、監管部門科學分工、聯防聯控、全面保障,形成監管合力,共同確保核安全。
嚴厲的處罰。這部法條共94條,法律責任占很大部分,罰款最高為500萬元。在罰款之外,又設置了一些停止建設、停產整頓等處罰。除了罰企業外,對于企業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設定了罰則。《核安全法》明確要求對違法者從嚴懲處,確保核安全神圣不可侵犯。通過提高罰款額度、增加違法成本,來加大企業的法律責任。
張廷克表示,《核安全法》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核材料以及相關放射性廢物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對保障我國核能行業的安全、高效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他認為,《核安全法》的出臺有助于我國核能行業快速發展。核能行業要認真學習、宣傳、貫徹《核安全法》。要將核安全文化融入生產、經營、科研和管理的各環節,為我國核能的安全發展,為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凸顯公眾溝通和信息公開重要性
公眾溝通和信息公開的重要性,在核領域顯得尤為重要。為此,《核安全法》專門設立一章名為“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在這一章中,明確了核安全信息公開的主體,闡述了核安全信息公開的內容,規范了核安全信息公開的方式方法,最后明確了公眾可以對存在核安全隱患或者違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郭承站表示,這是要大力推進核領域相關事宜的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重大的核安全事項要征求公眾的意見,要以適當形式反饋,“業內碰到的‘談核色變’和‘鄰避問題’,就要靠我們公眾宣傳、信息公開,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才能予以化解,才能構建一個良好的核能、核技術發展的環境,也才能保證核能、核技術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同時,《核安全法》對核損害賠償制度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明確了核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機制、資金來源、國家責任等內容。一旦發生核事故,要確保受影響的公眾能得到有效賠償,以有效維護公眾的切身利益。
“《核安全法》發布后,有助于增進公眾對核事業與核安全的理解和認識,有助于增強公眾對核事業發展和核安全的信心。”相關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依法從嚴加強監管
郭承站表示,《核安全法》是我國三十多年核安全實踐經驗的總結,將現行核安全法規體系中的各項有效制度提升到法律層面,核安全監管的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進一步增強。
今后,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將繼續瞄準核安全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目標,堅持“理性、協調、并進”的核安全觀,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根本方針,堅持“嚴慎細實”的工作作風,構建國家核安全決策指揮、政策法規、安全監管、技術支持、監測應急、廢物處置、軍民融合、綜合保障“八大核安全治理體系”,夯實核與輻射安全監管4塊基石(法規制度、機構隊伍、技術能力、精神文化),筑牢8項支撐(審評許可、監督執法、輻射監測、事故應急、經驗反饋、技術研發、公眾溝通、國際合作),依法從高、從嚴開展審評、許可、監督、檢查、執法、監測應急和信息公開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工作,努力確保核安全。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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