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與環境稅:發生在身邊的真實案例
在上次的深度學習中, 我們介紹了環境稅的概念和模型。接下來,我們將利用之前提到過
的評估標準,分析利用環境稅降低排放的利弊,并且介紹一些實際中的例子。
首先來看看環境稅的成本效率。所謂成本效率是指,如果一項政策能夠在投入資源一定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改善環境質量,或是在環境改善目標一定的情況下,耗費最少的資源,那么這項政策就是成本有效的。在多方參與的污染過程中,當每一污染的制造者為了減少污染所付出的邊際成本相同的時候,所造成污染的外部效應就能在成本體系中內部化,達到了成本有效。
存在環境稅的情況下,多家污染生產者為了減少污染愿意付出的邊際成本一定是相同的,因為每個生產者最多只愿付出相當于單位污染物環境稅相同的邊際成本。他們都很清楚:繼續減少污染,會放棄那些生產潛力還能夠帶來的利潤;繼續增加污染,生產量是增加了,利潤卻會因為付出的環境稅減少。環境稅以公平的法律為依托,這就保證了它就不會出現因人而異的情況。統一的環境稅也就意味著減少污染所付出的邊際成本相同,那么環境稅就是成本有效的。
再來看看環境稅對社會福利的影響。對于處理污染物來說,最優的社會福利意味著減少污染付出的邊際成本正好等于污染造成的邊際損失。換句話說,污染治理的理想狀態應該是,污染產生的影響讓人恰好能夠忍受。造紙廠的污水處理到比原料用水還干凈當然也是可行的,但是這樣他們的紙可能就會賣到絲綢的價格了。然而做出這個判斷的時候,不禁要問一句,這個恰好能忍受的標準該怎么定義呢?對于造紙廠和住在他們周圍的居民來說,這個標準顯然難以達到一致,因為污染給社會造成的損失和對他們生產造成的損失顯然大不一樣。這又回到了我們在這個系列深度學習一開始提出的問題,需要一種機制能夠使造成污染的外部效應就能在造紙廠的成本體系中內部化。
如果環境稅的設置(t)能夠正好彌補社會邊際損失(SGK)和造紙廠自身邊際損失(UGK)的差距,那么造紙廠福利最優的排污量(Ei*)就等于社會福利最優了。否則,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造紙廠會排放更多的污水(Eia)。
環境稅將污染的多少完全交與經濟規律去控制,這樣能夠達到預想中的環境治理目標嗎?之前我們在討論環境法規和政策的時候說過,它優點之一就是執法者依據量化的污染水平,對污染嚴重的企業加以治理。沒有了這樣一個“緊箍咒“,會不會有企業因為交了環境稅,就心安理得的繼續污染呢?
如果環境稅的制定合理,就可以不必擔心那個問題。然而對于執法者而言,制定一個合理的稅率,比定下污染物濃度上限要難不少。不同造紙廠在面對同一污染物,在變化的市場環境下,邊際損失不盡相同。這樣一來,污染的控制程度就難以明確。為了能控制住污染,還是要請回原來那個妙招,制定一個污染物濃度上限。這和環境稅沒有沖突,又照顧到了社會大眾的總體利益,也利用價格機制讓排污者做出自己的選擇。實際上,這樣剛柔并濟的做法,是歐美管控污染政策的主流。
較為常見的環境稅有對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稅、對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稅。以二氧化硫稅為例,美國已在70年代就開征了二氧化硫稅。根據其《二氧化硫稅法案》的規定,二氧化硫的濃度達到一級標準的地區,每排放一磅硫征稅15美分;達到二級標準地區按每磅硫10美分征稅;二級以上地區則免征。德國、日本、挪威、荷蘭.、瑞典、法國等國也征收了二氧化硫稅。
許多國家也對廢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稅。如德國從1981年開征此稅,以廢水的“污染單位”(相當于一個居民一年的污染負荷)為基準,實行全國統一稅率。又如荷蘭按“人口當量”(相當于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數量)征收的水污染排放費也屬水污稅性質。
近年來,我國對環境污染問題的重視程度越來越大。但是誰污染,誰治理”的治污政策,受到專業技術所限和執法不嚴的外部環境影響,許多排污企業難以做到達標排放,甚至因成本高昂而放棄,結果就是我國工業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偏低。國家通過的“十二五”規劃,已明確提出了“開征環境保護稅”;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也明確提出要開征環境稅。通過環保費改稅后,由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高度,自然會強化征收的法律效力,提高對企業偷逃稅額行為的法律懲戒力度;同時提高對排污企業的征收標準,倒逼企業下決心加大治污減排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參考資料:
1. Umwelt?konomie,Prof. Dr. Reinhard Madlener
2. 《環境經濟學》,巴利.C.菲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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