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能源程華軍:從開票權爭議到售電結算政策導向分析
從售電開票權說起本輪電改之初,重慶市關于 電網負責結算是否等同于電網負責開票的問題,相關方發生了爭議。在爭執不下的情況下,重慶市發改委提請國家發改委協調仲裁。2016年5月10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題為《國家
從售電開票權說起
本輪電改之初,重慶市關于 “電網負責結算”是否等同于“電網負責開票”的問題,相關方發生了爭議。在爭執不下的情況下,重慶市發改委提請國家發改委協調仲裁。
2016年5月10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重慶市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文件,對于電費結算方式的答復是:
“請重慶市與電網企業進一步溝通協商,在確保交易電費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針對不同類型的售電公司,采取分類處理的方式妥善解決電費結算和發票開具問題。即: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可向其供電的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可向其供電的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獨立售電公司,保持電網企業向用戶收費并開具發票的方式不變。”
這件事情似乎已經塵埃落定,但余波未了——許多人由此產生了疑問:售電開票權有那么重要嗎?它們到底爭的是什么?
售電開票權真的很重要。因為它暗示了電能商品所有權的歸屬,也實質上代表了電網和售電公司各自在售電側改革之后的電力市場定位。
根據我國稅收和發票管理相關法規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這些規定有下列含義:
1) 發票是收付款憑證;
2) 發票要有對應的商品、服務或其他經營活動;
3) 發票要有明確的收款方和付款方;
4) 除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應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
因此,盡管沒有明文規定,但一般而言誰擁有開票權,誰就擁有收款結算權,同時也擁有商品的物權。
一個電改中的小問題,終究牽扯出了大文章。
各方博弈
像售電側這樣涉及到電廠、售電公司、電網、電力用戶多方的商業場景,理論上可以有三種開票結算模式,如下圖所示:
模式一:渠道經銷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電能作為商品,其物權從電廠到售電公司再到電網最終到電力用戶(物權流向取決于合同契約,與實際物流方向可以分離,電流方向仍然是電廠到電網再到用戶),售電公司出資向電廠采購電量,再賣給電網,電網最終賣給電力用戶,收取電費。物權流向與資金流方向相對,發票流向與物權流向方向相同,所有應付的服務費、手續費都可以折算在上下游之間的差價里。
模式二:代收代付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物權流向、實際物流與資金流分離:電能作為商品,其物權從電廠到售電公司再到電力用戶,而實際物流方向是電廠到電網再到電力用戶。電網實際扮演物流服務商的角色,電能商品所有權不屬于電網,而屬于售電公司。用戶付給電網的電費相當于電網作為售電公司物流服務商的代收費,電網付給電廠的電費相當于代售電公司付費,代收代付的差額付給售電公司,作為售電公司的收益。同時,由于電網提供了物流服務(和結算服務),售電公司要向電網付過網費(相當于物流服務費)。
對于代收費的情況,國家的規定是由委托方直接開發票(或授權代收方以委托方名義開票)給最終用戶,代收款方向用戶開具收據,委托方向代收款方也是開具收據。(注:特殊情況下,如銀行代收費,國稅局發布了“銀行代收費專用發票”,可以由代收款方直接開具發票,但目前其它行業沒有這方面規定。)
模式三:中介代理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電能的物權由電廠讓渡到電網再到用戶,物流方向、發票流向與此相同,資金方向與之相對。售電公司實際扮演了電網的中介代理的角色,根據售電公司、電網和用戶之間簽署的三方協議,一方面作為中介幫助用戶(從物權轉移角度看實質是幫助電網)通過市場化競價/談判從電廠購得電量,另一方面發揮客戶拓展優勢,開拓增量用戶,作為中介幫助電網銷售電能商品,從中獲得傭金(表現為價差電費),在此過程中,售電公司始終沒有獲得電能商品的所有權。
三種模式中,售電公司和電網各自的電力市場角色定位和利益實現是不同的,下表對三種模式下售電公司和電網各自的定位進行了總結對比:
通過上述對比可以看出,不同的結算模式,代表了相關各方在電改過程中所持的不同立場。基于這些立場,各方展開了激烈的博弈,當前的政策選擇,代表了現階段在博弈中占上風的一方利益,但并非就是最終結果。這樣的博弈應該還會持續下去,未來的政策還有一定變數。
利益權衡
在不同模式中選擇一個現階段最合適的, 需要考慮多方面因素:
模式一:資深電力行業人士可能一看就覺得不可行,整個價值鏈上平白多出售電公司這個環節,這本身就是一件不合理的事情。除了末端的零售之外,所有電費都是大進大出,整個資金鏈高度依賴電費收取環節,且電網公司與售電公司之間在體量上的巨大差異決定了電網很難成為前者的下游企業。
不過從財務會計的角度看,這種結算方式最簡單清晰,稅務、法律風險小,在特定情況下,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模式二:其實最能反映大家對電改之后電力市場愿景的設想,在這種愿景下,售電側以售電公司為核心,引入競爭,打破壟斷,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電網公司則實際扮演物流商和結算服務商的角色,與傳統電力市場相比,其地位和重要性大大下降。電能商品的物權轉移路徑、電流實際路徑以及資金流動路徑邏輯清晰,也不違背當前的稅收和發票管理法規的相關規定。
模式三:目前的主流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電改之后的電力市場中電網仍然處于主導地位,售電公司只是發展增量客戶的一個中間人,實際能發揮的作用較小。從財稅的角度看,電流路徑和資金流路徑邏輯也很清晰,基本也是可行的(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目前這種模式下對物權的轉移讓渡路徑其實沒有很明確,售電公司與電廠之間簽署的是物權讓渡的購電合同,售電公司與電網之間則并無物權讓渡的相關協議,因此,模式三在實際執行中還是存在一定政策和法律風險)。
進一步看,三種模式下對電網和售電公司各自的財務意義對比如下表所示:
模式二、模式三下售電公司和電網獲得的毛利是相同的,但收入不同:模式二下售電公司獲得主要的電費收入,而模式三下電網公司獲得主要的電費收入。
因此,通過權衡各方因素,雖然模式二更能反映電改的方向,但在確保售電公司實質利益情況下,為充分發揮電網的主觀能動性,減少改革阻力,確保供電安全和電改的順利推進,政策制定者們還是選擇了模式三作為現階段的主要結算模式。
詩和遠方
雖然現階段售電側結算主要采用了模式三,但電改顯然“不止眼前的茍且,還有詩和遠方的田野”,未來還會繼續發展前行。
從電改的進程看,隨著用戶選擇權逐步放開到中小客戶乃至居民,電能的商品屬性會越來越明顯。
商品化的銷售與當前的大客戶銷售存在根本的區別。商品化銷售面對的是海量用戶,用戶忠誠度低,切換售電公司更自由、更快,這就要求售電公司能夠提供更加靈活的價格套餐和更富吸引力的客戶服務,包括支付結算服務。
在這種情況下,當前以售電公司、電網、用戶三方協議為基礎的結算模式(模式三)顯然在成本、效率和靈活性方面不能滿足要求,而基于委托收費協議的結算模式(模式二),由于不需要簽訂三方協議,借助信息化、互聯網化手段,更能適應超市化、電商化的電能商品銷售過程,因此將更具優勢,有望成為主流模式。
總之,與任何改革一樣,電改也不會是一帆風順的,改革過程中同樣充滿了博弈。如何讓大眾享受到改革紅利,增強信心和動力?如何合情合理地發揮電網公司的作用,一方面確保電力供應的安全、可靠、穩定,另一方面又確保電改能夠順利推進?可以想象,在這個過程中政策制定者需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如履薄冰,反復權衡,才有一個個電改政策的出臺。這些政策可能不是最優解,但在特定時期內,一定是最合適的選擇。只要保持發展的眼光,根據電力市場的發展狀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調整提高,我們有理由相信前途是光明的,電改一定會取得預想的成功。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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