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的主要特征及問題解決策略
今年1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以下簡稱《通知》),其中包括《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規則(試行
今年1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以下簡稱《通知》),其中包括《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自今年7月1日起開始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交易認購交易。為了更好地實施綠色證書交易制度與規則,筆者借鑒國內外綠色證書交易及相關市場運行的經驗,對我國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規則進行分析和評價,并提出相關的建議。
我國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的主要特征
相比于目前我國正在建設和運行的電力交易市場,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具有以下四個主要特征。
自愿基礎上的認購交易試點。目前綠色證書交易的買賣雙方都建立在自愿基礎上,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作為賣方有參加或不參加認購交易兩種選擇。由于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保障性全額收購政策,兩種選擇的結果主要體現在價格上,市場交易價格水平將直接決定可再生能源企業參與交易的意愿。另一方面,綠色證書交易的買方也按自愿的原則認購。對于《通知》中規定的四種類型買方主體即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自然人等,哪種類型的認購意愿更大目前很難確定。賣方意愿與買方意愿的相對程度及其規模將決定市場交易的數量與價格。進一步分析,整個制度設計中相對更加強調了買方認購的重要性,也就是說,買方購買意愿對交易數量與價格的影響更大。另外,即將開始的認購交易僅僅是試點,與目前可類比的七省(市)碳交易市場試點不同,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對市場主體參與交易的限制或激勵更弱,因此,試點的特征更加明顯。
交易商品是綠色證書。綠色證書又稱可再生能源證書、可再生能源信用或綠色標簽,是國家按照一定標準(如1個證書對應1兆瓦時結算電量標準),每月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向可再生能源企業核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以及消費綠色電力的唯一憑證,也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一項政策工具或一種具有資產性質的憑證,不是一般的物理商品。目前我國電力市場交易以物理商品交易為主,但是,也開始涉及非物理商品性質的可獲利權力的交易如發電權交易,這是市場的進步。可獲利權力或證券資產的交易為投資商進入創造了條件,增加了資產的流動性,在更深的層次上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優化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全國統一市場。目前我國電力交易分國家(區域)、省兩個層次分別進行,其中國家級電力交易中心有兩家,而且是國家、省級的共同市場,不是國家統一市場。《通知》提出“擬在全國范圍內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自愿認購。”目標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個統一的證書交易市場。綠色證書交易市場在全國范圍內交易相同的標準化商品,買賣雙方在全國統一的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執行相同的交易規則,這樣的市場非常難得。2013年開始的碳交易市場試點是分省(市)進行的,國家雖然提出了今年建立全國統一市場的目標,但是,從目前進展分析,還面臨許多困難。
協商交易和掛牌交易模式。《通知》中提出了協商交易和掛牌交易兩種交易模式,但在《規則》中,只對掛牌交易的規則進行了具體規定,主要原因可能是協商交易的規則相對簡單。同樣是掛牌交易,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辦法和規則。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掛牌交易采用了最簡單的規則,掛牌企業出價后,摘牌企業競量不競價,按摘牌時間順序成交。
目前交易規則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作為一種市場改革試點客觀地講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
交易目標以國家政策缺陷為基礎。交易目標是在一定的市場主體行為假設的基礎上,交易機構對交易行為進行決策的依據。比如,社會福利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或成交量最大化等都是交易目標。交易目標用數學函數表示在交易決策中應用就成為交易最優化過程。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交易的目標是什么?《通知》中提出了“為引導全社會綠色消費,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利用,進一步完善風電、光伏發電的補貼機制”的目標。這些目標顯然是正確的。不過,如果把具體的規則聯系起來,在市場主體行為假設的基礎上分析這些目標實現的可能性,其實這些目標都難以實現。由于《規則》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掛牌價格不能超過固定補貼水平,而且證書交易后相應的電量不能再獲取固定補貼,因此,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并沒有交易的動機。可以看到的對這個疑問的唯一解釋是目前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較大,支付時間有約一年左右的延遲,發電企業可能迫于現金壓力而選擇參與證書交易。國家政策規定的補貼不能按期足額支付是一種政策缺陷,綠色證書交易制度或《規則》目標不能建立在國家政策缺陷的基礎上。
交易主體選擇及行為假設缺乏依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作為證書交易的賣方主體有一定合理性。《規則》中把水電和分布式光伏發電、生物質、海上風電排除在外有特殊的考慮。由于水電價格相對較低,不需要通過核發綠色證書獲得補貼。由于交易價格不能高于固定價格補貼,分布式光伏發電等不參與認購交易,可能完全是為了保護其利益,但這種安排顯然有失公平性。如上所述,即使是陸上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理性的行為假設也不能激勵其賣出綠色證書。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交易目標當然是利益最大化,而按照目前規則的交易目標并不能保證這一點,甚至相反,是利益最小化。因此,目前的規則并不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參與。
如果分析市場購買主體及其行為假設,也可以得出類似的結論。《通知》規定,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的購買方是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自然人等。政府機關作為第一個購買主體意味什么?是因為購買量大?還是因為其重要性?政府機關用財政預算經費購買嗎?如果是這樣,政府機關扮演什么角色?是穩定價格的中間商,還是為了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但是,《規則》規定證書只能交易一次。目前《規則》中對政府機關的認購行為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理論上,如果不是為了穩定價格,政府機關沒有必要參與交易。另外,這些主體已經通過支付可再生能源電費附加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如何激勵這些主體承擔更大社會責任義務,《規則》中缺乏設計和說明,可能造成這些主體的認購意愿不夠。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不愿意賣出,買方認購意愿也不夠,市場中買賣雙方激勵相容的效用函數不能形成,交易的規模與不確定性較大,試點難以發現交易的規律。
交易規則不明確和欠科學。協商交易雖然簡單,但是,也需要有具體規則,特別是在交易主體很多而且范圍很廣的情況下,賣方如何與買方協商爭取獲得更高的價格,同樣買方如何與買方協商爭取獲得更低的價格,都需要有規則約定;既然是市場,就不是做慈善,自愿交易的買方也希望以更低的價格認購更多數量的證書。另外,協商交易按年度交易還是月度交易或者其它方式,也需要有規定。在掛牌交易方面,買方掛牌還是賣方掛牌?掛牌期限與數量出清規則,多主體掛牌情況下的摘牌規則,目前都還不明確和細化。
交易規則的科學性上主要有兩點。一是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掛牌價格不超過固定價格補貼水平的規定欠科學,既然是為了引導全社會綠色消費,如果有認購主體出高價,這不是更好嗎?沒有必要限制價格,相反,應該鼓勵買方高價掛牌。二是綠色證書交易機構要與電力交易機構聯網并自動獲取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上網電量交易的數據。目前規定發電企業要每月根據與電網企業的上網電量數據和電費結算賬單申請綠色證書認證,在現代信息社會中,這樣的工作效率較低。
完善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規則建議
建立激勵相容的交易目標。目前我國自愿基礎上碳交易市場試點改革中有一個教訓,由于缺乏激勵相容的交易目標,市場交易規模十分有限,少量的交易也是在政府安排下完成的“表演性”交易,這樣的自愿性交易市場試點其實沒有任何意義,對今后的強制性交易的借鑒的意義也不大。因此,自愿交易市場也要設計激勵相容的交易,讓市場主體有意愿完成交易,并在交易中實現雙方利益的增進。
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綠色證書是完成上網電量交易后獲得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參與綠色證書交易不能獲得電量上的利益,只能獲得電價和電費上的利益,因此,交易規則完善中涉及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內容必須體現提高電價(超過或等于固定補貼水平)和(或)電費收益上來。考慮到電費及時回收的時間價值有限,因此,賣方掛牌的價格空間會較小。
另一方面,要構建面向買方主體的以精神激勵為主的收益機制。政府機關以財政收入購買綠色證書與直接支付固定價格補貼沒有差異。要總結過去上海市推行綠色電價和目前七省(市)碳交易市場運行的經驗和教訓,運用多種形式,如社會責任報告制度等鼓勵企業和個人更多地履行社會責任,從制度上調動其購買證書的熱情,構建有一定規模的真實意愿的交易市場。同時,交易機構根據買賣雙方的交易目標建立雙方綜合利益最大化的交易決策函數,為交易規則合理化奠定基礎。
采用撮合定價交易模式。無論協商交易還是掛牌交易,都相對適合交易主體較少的情境。要完善掛牌交易規則,其中重點是明確許多主體參與下掛牌和摘牌的交易機制。
要考慮到全國統一綠色證書交易的主體太多,兩種交易模式都難以適用,建議探討采用集中撮合交易模式。為了研究基于市場機制的綠色證書交易的價格,集中撮合的定價機制可采用統一出清價格,以便政府將市場成交的價格信息與政府核定的固定價格補貼水平對比,說明國家財政資金的直接補貼強度,同時,要對交易規則進行系統的完善,包括交易品種的時間期限,買賣雙方投標規則,市場出清機制,計量與電費結算辦法等。
政府價格管制政策。價格限制規則要有利于交易目標的實現。最高限價限制了買方主體的關心和履行保護環境、促進生態發展的責任感和能力,不合理也沒有必要。相反,考慮到買方的購買意愿較低和數量規模較小,需要制定最低限價,避免賣方出現惡性競爭,或者因為買方認購意愿不足而損害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整體利益。
另外,要明確政府機構在自愿市場交易中的功能。政府機關作為一個普通的市場主體用財政資金認購購買綠色證書沒有任何意義。相反,考慮到市場交易的風險較大,政府可以頻繁使用購買買進和賣出功能,維護價格基本規定。
從多個方面提高交易效率。綠色證書交易機構要建設綠色證書自愿認購交易的管理信息決策系統,一方面,能夠從電網電力交易機構自動獲取上網電量交易和電費結算的數據信息,并將其應用到證書交易中;另一方面,要建立適合全國統一市場撮合交易的決策系統。為了協調電力交易機構與綠色證書交易機構的關系,甚至也可以考慮將綠色證書交易并入國家級的電力交易機構中,由電力交易機構承擔綠色證書交易的功能,證書認證仍然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管理中心負責。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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