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不正當干預行為將被整治
近日,自然資源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礦產資源和電力市場化交易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將對干預電力市場準入、干預電力市場交易組織、干預電力市場價格等行為進行整治。
《中國能源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新一輪電改以來,地方權力干預電力市場化交易的事件時有發生。但同時,電力市場的良好競爭秩序又離不開有效的規則與持續的反壟斷機制。業內人士認為,《方案》表明,政府部門致力于約束不當干預行為,推進構建良好的電力市場秩序。
營造更加健康的市場環境
業內人士指出,《方案》的主要亮點就是涉及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部分,體現出整治“權力干預市場”的決心。“其實,自2015年新一輪電改以來,這些問題就長期存在。把這些問題擺到臺面上討論,并使針對這些問題的反映和整治有據可依,是很大的突破。”華南理工大學電力經濟與電力市場研究所所長陳皓勇分析。
干預電力市場準入行為,主要包括對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進入電力市場設置不合理準入門檻和程序,對售電企業額外增設《售電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條件和注冊程序以外的要求,以及限制交易主體自由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等;干預電力市場交易組織行為,主要包括出臺與現行交易規則相違背的交易方案,以行政手段違規干預交易機構交易組織和電網企業調度運行,隨意調整交易結果,違規減免偏差考核責任等;干預電力市場價格行為,包括違規干預價格形成,采取分割市場電量、隱形確定供需比等方式限制市場競爭,以及未執行市場交易價格,針對不同地區、特定類型的主體規定歧視性價格,組織以各種名目限定價格或者變相限定價格的強制專場交易,強制分配低價電等。
“《方案》涉及的問題包括兩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及部分地方電網企業為保護地方電力部門利益而采取的不當行為,二是地方政府為保護地方支柱產業或重點企業而采取的各種‘照顧’行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馮永晟分析。
業內人士認為,若能通過本輪整治營造更加健康的電力市場化交易環境,將對提高電力市場效率、合理電力市場價格具有重大意義。
某售電公司信息官王某指出,引入良好的市場競爭機制,打破傳統電力供應模式,可促使電力企業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同時,電力市場化交易能夠優化電力價格,提高電力行業透明度和公平性,激勵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電力行業的創新與發展。”
“舊病沉疴”有待根治
記者采訪了解到,《方案》提到的三種干預問題均普遍存在。
“以屬于干預電力市場價格行為的高耗能優惠電價為例,在電改過程中,地方政府在電力市場建設方面擁有一定的靈活性。有些地方將原來的‘優惠直給’包裝在市場化交易的外衣下,進行指定對象、專場交易、打折結算。盡管形式變了,但保護和優惠的實質沒變,不利于產業結構的進一步升級轉型。”馮永晟坦言。
行政手段干預電力市場價格和政策強制要求變更合同等行為已導致多起購售電糾紛。“為干預價格,一些政策文件頻繁變化,導致售電公司無法按原合同電價執行。市場化交易結果及相關政策法規應具有嚴肅性和公信力,不可隨意調整。”陳皓勇指出。
記者了解到,貴州盤北大秦售電公司在2022、2023年兩次狀告貴州電力交易中心在未征求各市場主體同意情況下擅自調整價格并予以結算出清,以及此前深電能科技集團與廣州恒運熱電公司之間的糾紛,都是由行政手段干預價格導致。
此外,限制交易主體自由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現象也不在少數。
某地清潔能源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我國跨省跨區綠電交易在送出、輸送、落地等環節均存在一定阻力。“比如,在送出環節,各省都面臨非水可再生能源考核,若本省大量綠電交易到外省,可能導致本省無法完成考核指標。因此,臨近考核時,外送綠電就可能受到限制。而且,由于目前跨省綠電交易電能量價格普遍低于火電基準價格,未完全體現可再生能源的綠色電力價值,因此,當地發改委在審批綠電跨省交易電量與交易價格時,也會叫停此類交易。”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行為大量存在,影響市場準入及市場組織,亟待縮小范圍。”電改研究人士展曙光指出,目前代理購電仍執行《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中“電網企業以報量不報價方式、作為價格接受者參與市場出清”的價格形成機制,在電力供應緊張形勢下,致使許多市場主體不愿進入市場參與交易,這不僅違背市場化初衷,也嚴重制約了電力市場的良性發展。
常態化監管是關鍵
《方案》好,保證落實是重點。“專項整治效果能否長期保持,還依賴于常態化監管。”業內專家認為。
在陳皓勇看來,市場的本質是在“政府的手”之外的一個自由場合。電力市場化要求規范政府的行為邊界。“要整治,就要信息透明,要給予市場主體反映此類違規行為的公開渠道,并對社會公示。”
對于各類主體獲得公平公開參與市場化交易的權利,王某建議,嚴格遵照《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建設全國統一的售電公司注冊信息共享數據庫,為各級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相關數據服務。同時,制定國家統一的電力零售市場運營管理政策并開展試點,擇機修訂《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并發布落實。
在跨省跨區綠電交易方面,上述清潔能源企業負責人指出,政企應協同破除跨區域綠電交易壁壘,建立“省域內+跨區域”綠電交易機制。“目前,跨省綠電通道容量市場尚待建立,應確定以市場化定價形式對外拍賣月度、年度或多年的跨省電力通道的富余送電容量,根據協議周期以及送電容量、送電靈活性等特性進行差異化定價。同時探索帶曲線的綠電交易模式,形成新能源就近消納與跨區跨省交易的同步運行機制。厘清送受端省份偏差考核邊界,對送受電兩端電網形成正向激勵。”該負責人說。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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