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深推進輸配電價改革 持續完善電力價格體系
楊娟
2023年5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第三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價格監管指政府依據規則對自然壟斷等行業價格的直接限制,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的重要職能,是在市場失靈領域實現公平、公正和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制度安排。考慮到自然壟斷行業的特點,價格監管通常以3到5年為周期(即“監管周期”)核定價格,根據行業發展和情況變化完善細化規則,不斷提高監管效率。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持續深化輸配電價改革,建立健全輸配電價體系。第一監管周期基于現代監管理念制定了輸配電價定價辦法,核定并公布各地輸配電價表,實現了輸配電價的“從無到有”,規范了輸配電收入監管,為電力市場化改革創造了條件。第二監管周期修訂完善輸配電價規則,進一步加強了對電網企業的成本約束和效率激勵。從上述《通知》內容看,第三監管周期輸配電價在前兩個周期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輸配電價與購銷價差實現完全脫鉤,進一步強化輸配電收入監管
2015年輸配電價改革以前,我國電網企業輸配電收入來自于購銷價差,即按政府核定目錄電價售電獲得的收入減去按政府核定上網電價購電發生的支出,與其自身提供輸配電服務的成本無直接關系。為實現平穩起步,并與當時的電力市場交易范圍相適應,在第一、二監管周期,各地公布的輸配電價表中明確“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用戶的輸配電價水平執行表中價格。其他用戶繼續執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
在前兩個監管周期實踐探索的基礎上,同時也隨著其他相關條件的完善,第三監管周期輸配電價將實現與電網企業購銷價差的完全脫鉤。首先,輸配電價執行范圍擴大到了所有工商業用戶,即《通知》中所指的“工商業用戶執行上述輸配電價表”,從而,工商業用戶輸配電價及其對應輸配電準許收入的實現都將不受電網企業購銷價差的影響。其次,雖然第三監管周期“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電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但《通知》同時要求各地做好輸配電價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制度的銜接,而后者早已明確“電網企業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按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從而確保了居民、農業用電對應輸配電準許收入的實現也將與購銷價差無關。最后,《通知》中進一步明確,“原包含在輸配電價內的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在輸配電價外單列”“原包含在輸配電價內的抽水蓄能容量電費在輸配電價外單列”,意味著這些與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購、售電收支也將完全與輸配電價隔離,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電網企業的監管。
2輸配電價結構全面優化邁出關鍵一步,更好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
輸配電價核定分為價格水平和價格結構兩個方面。價格水平指平均輸配電價,與輸配電準許收入相關;價格結構是準許收入實現的方式,亦即輸配電價的具體形式,包括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的關系、同一電壓等級各類用戶輸配電價的關系、單一制電價和兩部制電價的關系等。第一、二監管周期主要側重于輸配電準許收入和平均輸配電價的合理確定,不斷強化成本約束,建立健全準許收入核定方法,而輸配電價結構則主要源于原目錄電價,當時對輸配電價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平穩實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監管周期在進一步完善輸配電收入監管的基礎上,邁出了全面優化輸配電價結構的關鍵一步。首先是在技術方法層面創造了全面優化的條件,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成本為基礎測算各電壓等級合理輸配電價,并進一步構建模型測算各電壓等級兩部制電價中的電量電價、容需量電價。其次是在具體實施層面,為避免不同電壓等級、不同用戶類別輸配電價關系出現大幅變化,各地結合實際確定了全面優化輸配電價結構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在第三監管周期,各地輸配電價結構普遍得到較大程度的優化,有利于更好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一是推動同一電壓等級工商業用戶同價,尚不能實現的地方,適當合理縮小同一電壓等級大工業用戶、一般工商業用戶的輸配電價價差;二是以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測算水平為基礎,適當合理優化不同電壓等級輸配電價的價差;三是以各電壓等級測算容需量電價為基礎,區分電壓等級制定容需量電價標準,電壓等級越高、容需量電價標準相對越低;四是建立了與負荷率掛鉤的需量電價激勵機制,“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達到260千瓦時及以上的”需量電價按90%標準執行,有利于鼓勵用戶提高用電負荷率,進而提高電網設施整體利用率。
3輸配電價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制度等協同推進,持續完善電力價格體系
近年來,我國持續完善電價形成機制,建立健全輸配電價體系,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等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構建完善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及用戶電價制度,極大地推動了發、用電兩側的電力市場化改革。如前所述,從第三監管周期開始,輸配電價執行范圍擴大到了全體工商業用戶;通過輸配電價和配套制度的協同,妥善處理了居民農業目錄銷售電價政策與輸配電準許收入實現或輸配電價執行的關系,有利于進一步推動電力市場化改革,持續完善電力價格體系,更好發揮價格在優化電力資源配置中的引領作用,助力新型能源體系構建和“雙碳”目標實現。
(作者為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市場與價格研究所研究員)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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