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發布《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征求意見稿)》:推動建立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
為規范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國家能源局組織對《發電機組進入及退...
為規范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國家能源局組織對《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進行修訂,形成《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在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結算方面,《辦法》規定,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收購,納入代理購電電量來源,滿足相關條件后可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自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至滿足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條件前,上網電量繼續由電網企業收購,納入代理購電電量來源。各地應適應當地電力市場發展進程,逐步縮小代理購電用戶范圍。
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調試電費按照當地同類型機組當月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結算。同類型機組當月未形成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電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類型機組月度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結算。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執行現行電價政策。
各派出機構按照變動成本合理補償的原則,確定調試運行期火電、水電機組輔助服務分攤標準,推動建立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調試運行期火電、水電機組分攤費用月結月清,原則上不超過調試運行期電費收入的10%?;痣?、水電機組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3個月不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且經核查認定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此期間輔助服務費用分攤標準按原標準2倍追溯執行,并在進入商業運營時點次月對已結算費用進行清算。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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