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第二監管周期輸配電價中的“變”與“不變”
9月30日,國家發改委正式印發了2020~2022年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和區域電網輸電價核定結果,標志著歷時一年零九個月的第二監管周期核價工作終于畫上句號,業內也流傳起“三年一核、一核兩年”的說法。如此漫長的核價期,對于監管雙方而言都是巨大的挑戰。
回過頭來看,本輪核價時間拉得較長是可以理解的。一方面,在首輪核價推進執行后,我國電價監管自改革以來已在實踐層面收獲很多經驗,監管辦法需要據此修訂完善,監管手段也要設計得更具針對性,由此產生了一些新的機制與要求。從理論到實踐,再從實踐到理論的飛躍,這個“再創造”過程對于第二周期而言至關重要,因此也占用了大量時間。另一方面,與首個監管周期以“建機制”為主要目標存在的根本差異是,第二監管周期在完善機制基礎上,主要目標已經轉變為“嚴執行”,監管廣度和深度明顯超過之前水平。特別是近幾年政策性降價涉及的準許收入清算、今年二月以來階段性降價涉及的價格銜接等工作,賦予了“嚴執行”新的內涵,明顯提高了核價難度。
時間和精力的投入背后,第二監管周期定價的意義已經不再局限于價格水平本身,機制上或改頭換面或堅持鞏固,各種變化已經成為必然中的偶然,各種不變也已成為偶然下的必然。
“變”的是核價機制以及參數,“不變”的是完善監管模式目標。
第二監管周期進一步完善了監管辦法,增加了包括成本分類監管、電網舉證等新機制,也修訂了成本費率、資本收益率等參數。這些變化背后,以成本加成定價為內核的“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監管模式得到鞏固。經過兩輪核價,對于保持一定的電網收益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之認識,已經根深蒂固。但合理回報到底如何定義,仍很難兼顧不同地區經濟發展以及電網發展的差異化需要,這也是成本加成定價在我國應用的難題之一。“成本+收益”框架下,未來如果給定“收益范圍”而不是“收益水平”,搭配上事后清算機制,不僅可以激勵電網企業主動配合監管(如提高信息透明度等),還能解決上述定義難題。
“變”的是電網投資核定標準,“不變”的是提高投資效率要求。
第二監管周期的電網投資核定發生了重大變化,一個“預計新增單位電量固定資產”指標,將電網投資與新增電量牢牢地綁定到一起。很難說這個指標能夠代表電網投資效率的全部,但僅從企業投資的經濟效率角度看,確實易于理解、便于量化,在某種意義上起到倒逼電網謹慎投資決策的作用。近些年,除用電負荷增長外,清潔能源消納壓力加大、供電可靠性要求提高等,成為電力投資從電源側向電網側轉移的主要原因,量化電網投資效率也因此變得更加困難。類似于英國劃分“與負荷相關的投資”、“與負荷無關的投資”的監管經驗,將是未來進一步提高電網投資效率的重要參考。
“變”的是成本分類監管規則,“不變”的是成本精細化監管趨勢。
成本分類監管是將其他運營費區分為六類后實施的監管措施,是第二監管周期對輸配電成本監管的新規則。分類監管為電網企業規范成本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促使“看不清”的運維成本賬經歸類列示后更清晰簡明,更為合理壓降運維成本提供了一套頗具效率的工具。近年來,國際上多個國家的電網出現重大停電事故,與運行維護不到位脫不了干系,隨著我國越來越強調能源電力供應安全,壓降電網運維成本也將變成一個要做、但更要謹慎做的細致工作。因此可預見,未來的輸配電成本監管將從“壓降成本”向“配置成本”轉變,成本分類監管就是精細化監管趨勢下一次積極的嘗試。
“變”的是電網企業舉證責任,“不變”的是加強信息透明方向。
明確電網的“經營者義務”也是第二監管周期的重要變化,突出強調了電網企業在成本、資產、關聯交易等方面的資料提供與舉證責任。向監管方充分披露信息是合理定價的基礎,國際上輸配電監管制度趨于成熟的國家,都設計了完整的監管信息披露機制,例如英國RIIO框架下的信息質量激勵機制(IQI),就根據電網企業預測成本準確性給予效率激勵和收入獎懲。換句話說,“信息披露”同“信息透明”的內在含義存在著差別,前者強調動作、后者強調結果,披露只有多寡之分、透明才有優劣之別。未來以合理定價為導向鼓勵電網企業主動提高輸配電信息透明度,才可實現更完整的舉證責任。
我們對輸配電價改革的期望遠不止于此。對于電網企業而言,電價改革是生存發展之基;對于電力行業而言,電價改革是市場制度之核。世易時移,變法宜矣。“變”與“不變”都要以電改9號文為指引,滿足能源電力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上旬刊),作者系國網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級研究員。
責任編輯:張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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