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電價的“紅包”怎容被“截留”!再說轉供電
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提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要求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和輸配電價。在此基礎上,2019年
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提“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要求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和輸配電價。在此基礎上,2019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更進一步作出“一般工商業電價再降10%”的承諾,讓清費減負有了更多期待。
(來源:中國能源報 ID:cnenergy 作者:任伍東)
幫助企業輕裝上陣、聚力發展,這不是一句空話。僅在2018年,國家發改委就于四、五、七、九月連續發文,細化降電價相關事宜,并在第一時間得到電源、電網環節企業的積極響應。中國華能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曹培璽曾表示,電價降低一分錢,發電行業要讓利上百億元。國家電網、南方電網也紛紛主動降低用戶用電成本,去年的電價“讓利”幅度分別高達915億元、223億元。得益于此,2018年,全國平均電價降幅超過8分/千瓦時,超額完成降電價10%的任務。
花了力氣、下了功夫,卻未換來皆大歡喜的結果。部分用戶竟遲遲未能收到這份降價“大禮包”——電費非但沒降,反而出現電價明降暗升、重復繳納電費、降電價退款遭截留等亂象。追本溯源,問題出在了轉供電環節。
在無法直接供電的區域,電網企業與終端用戶之間多了一個轉供電主體,比如寫字樓、商場、產業園區的租賃方、物管方等,就是這樣的中間商,讓數千萬一般工商業用戶無法感知降電價帶來的實惠。有統計數據顯示,全國至少有40萬轉供電主體,為3400萬左右終端用戶提供服務。針對電網企業尚未完全覆蓋的區域,由這些社會資本建設供配電設施,一定程度上可彌補不足、保障供應,轉供電因此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價值。那么降電價為何又被攔在了這一環節?我們且試著捋一捋。
從主觀層面看,部分轉供主體受到利益等因素驅使,對政策理解不透徹、落實不積極,甚至帶有僥幸、抵觸心理,知之而不為之。其表現主要有二:部分“中間商”將轉供視為利潤來源之一,或肆意提高電費賺取價差,或對國家退還的降電價費用暗中“截胡”;更有甚者,將公攤、線損、日常運維等費用一并納入電價,轉嫁到用戶頭上,以降低自身轉供成本。
對于前者,《電力法》等法規已明確,超越權限制定電價、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等行為均屬違法。對于后者,國家發改委在2018年3月發布的《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指出,“相關公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或者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由所有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但究竟如何協商、據何公攤,或者說這些費用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目前尚無明確標準。對此,大部分轉供電主體并未公開相關信息,終端用戶更是無從知曉。
從客觀層面看,復雜多變的轉供環境,使得轉供電主體的監管難以面面俱到,也是問題所在。在寫字樓、商業綜合體、居民社區周邊等場景中,轉供電主體點多面廣、數量龐大,加之終端用戶相對分散、流動性強,這對前期降價要求的有效傳達和后期的監管工作來說,都是不利因素。尤其是在監督執法環節,上游電網企業對拒不整改的轉供電主體,特別是自然人轉供的處置暫無明確法律依據,依法依規處理的難度相對較大。
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是國家對廣大工商業用戶的承諾,任何主體都不應更不能克扣這項紅利。如今,新一輪降價行動再次啟動,如何揚長避短、落實到位,讓用戶實實在在感知并享受優惠,已成為當前降電價工作的關鍵所在。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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