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行業和金融市場的過去和未來:購售電合同的穩定性是第一需要保障的
可再生能源由于其特殊性,對金融要素的敏感程度比化石能源更為強烈。
從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拉開了中國可再生能源近12年的高速發展,風電、光伏輪番創出新增高峰。
各家投資企業固然功不可沒,但若無金融機構的支持,也是絕無可能取得這樣的成績。金融作為現代商業的血液,幾乎可以決定一個行業的發展規模。而可再生能源由于其自身特點,對金融要素的敏感程度比化石能源更為強烈。
可再生能源資產的特殊性
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商業模式和融資模式與化石能源的不同。
在過去的上百年,化石能源集團因為要同時管理好燃料端的成本,例如石油或者煤炭的采購成本,還要管理好銷售端的收入,例如賣出的汽油或者火電,只有發展成超大型的公司才能具備雙邊的價格管理能力,在市場波動中生存下來。但可再生能源的特點完全改寫了商業模式,開創了全新的市場格局。
第一個特點,也是核心優勢,即無需對沖燃料成本。
風、光是完全免費的,整個設備的后期運維成本恒定,因此投產之時幾乎可以鎖定全生命周期成本。那么中小型的公司也可以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承受能力,持有可再生能源資產,而不必擔心燃料價格的波動。
第二個特點,即是重資產,但是建設周期又短。
通常意義的重資產,以水電、石油、高速公路來看,普遍存在建設周期長的特點。但是風電的建設周期大約為六個月,光伏可以控制在三個月,大大縮短了墊資建設的壓力,提高資本的周轉率,在同樣的資本金條件下,可以撬動更多的項目。
第三個特點,與全生命周期成本固定相對應,是全生命周期的收益也固定。
截止到目前為止,除了少量分布式光伏自發自用的項目是直接賣電給用電客戶之外,95%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是以固定電價賣給電網公司,現金流分為火電脫硫脫銷部分和補貼部分,保持20年的電價不變。
因此,這種情況下,全生命周期的收益是完全固定的,且受《可再生能源法》保護。因此可再生能源資產結構單一、清晰,對投資方來說,主要通過項目質量等技術手段來控制項目風險,除此之外,燃料波動、電價波動的風險完全隔離了。
過去產業融資的核心邏輯
與可再生能源資產相匹配的融資模式,在新的商業模式刺激下,也呈現出行業的特點。
股權投資、債券投資根據自己的風險控制要求,選擇行業上下游的位置,有機構賺得盆滿缽滿,也有機構賠得非常慘烈,大浪淘沙十年,是產業和金融機構共同成長的十年。
在過去的10年中,可再生能源相關的融資分為兩個部分,制造業融資和發電項目的融資。在早期,金融機構常常將兩者混淆,其實前者跟傳統的制造業區別不大,最終都是依靠技術優勢占領市場。由于中國可再生能源裝機市場的發展太過迅猛,導致上游制造業的變化比其他制造業要快得多,包括技術更新換代和龍頭企業的變化。在整個洗牌過程中,部分金融機構損失慘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后期大大收縮了對制造業的放貸。
反觀下游市場,新增可再生能源的裝機增長卻一直比較強勁,風電高速發展結束后,光伏立馬頂上,金融機構的融資支持起到了關鍵作用。融資的核心邏輯有兩點,“保電價、保銷售”,是依靠政府信用和電網信用雙輪驅動實現的。
第一,政府信用的主要作用是保住電價,通過固定電價來確定未來二十年的現金流。
包括火電、水電都難以保證未來20年電價不變,但是風電、光伏通過補貼來差額補足的方式實現了二十年不變。部分地區確實因為限電等因素,通過降低火電脫硫脫銷部分來爭取更多的發電份額,但是在不限電的情況下,可再生能源項目電價是非常有保障的。
第二,電網的高信用是可再生能源項目電力銷售的保障。
在任何其他行業都很少出現依靠單一客戶穩定銷售二十年的案例,因為產品的更新換代、市場需求都會影響產品的銷售。電力是極其特殊的標準化產品,且收購方是電網公司,擁有幾十年積累的極高市場信用。因此,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未來二十年的銷售都被市場視為可以相信的,金融機構可以一定程度上放松對投資主體的信用要求,更多地審視項目本身來提供信貸支持。
市場變化導致未來融資變化
隨著中國電力市場的改革和可再生能源裝機成本下降、總量上升,市場結構又出現一些新的變化。改革開放40年,大約有35年中國一直是處于缺電狀態,也就是近5年來,電力供應逐步寬松,在部分地區出現過剩。
在一個缺電的市場,既無法改革也不存在銷售困難。但是未來電力市場將逐步還原電力的商品屬性,那么所有的發電設備都要面對市場的競爭和考驗。
同時,可再生能源在逐漸地去補貼,爭取2020年之后的新增項目基本不要補貼,那么投資企業和金融機構可以說將面對,賣電電價是多少和如何盡可能多的賣電這種市場化之后的問題。
市場的開放意味著把主動權交還給客戶,客戶自己可以在電力交易中心競價,可以選擇自己想要的電力品種。
如何保障可再生能源的消納或者說銷售,是擺在政策制定者面前的難題。為適應變化,國家的支持政策也從支持發電轉變為創造需求,通過需求側的拉動來引導項目端的投資。具體來說就是,從補貼每度可再生能源電力過渡到未來以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為主對消費側進行約束。
對于電力投資企業來說,盡可能找到價格更高、更穩定的用電客戶是關鍵。對于大型地面電站來講,可以通過規模降低成本來競價,但是那些分布式的可再生能源電站主要將依靠“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模式來開發市場。單個項目情況將更加多樣,金融機構同時需要配套相應的融資方案。
2018年,三季度并網的分布式光伏有大約500萬千瓦,全都沒有補貼,主要是靠企業自投,少量使用了租賃融資。這種僅靠企業自有資金的模式,難以支撐未來分布式的發展。截止到目前,銀行依然很少涉及分布式項目的開發,但分布式是未來電力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對接這些項目,需要政府、電網企業、金融企業、開發企業相互配合。
其中購售電合同的穩定性是第一需要保障的。為單一用電客戶供電是不可能跟賣電給電網那樣穩定。一旦這個客戶出現經營困難、用電波動,能否迅速找到另一個客戶,也就是隔墻售電是項目能否融資的關鍵。如果隔墻售電無法打開,那么這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自己競價,將嚴重影響收益,如果項目按照之前的現金流做了融資,恐怕會出現還款困難的局面。
另一個需要保障的是電費收繳。如果只賣電給電網,只需跟電網結算,簡單且可靠,但如果賣電給多個用戶,自己收款實在是成本高、難度大。所以,盡快解決電費收繳問題也是項目能否融資的關鍵,無論是通過電力交易中心結算也好,還是通過售電公司結算,總之要解決該問題。
綜合來看,當前不僅電力市場風起云涌,金融市場同樣在經歷“降杠桿、促發展”的調整。
過去的十年是中國新能源為代表的能源變革持續進行的十年。當前,可再生能源技術仍然在快速進步,成本持續降低,將進入全新的發展周期,給相關行業也帶來機遇。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普遍化、小型化使得投資空間巨大,無論是企業或者個人均可以投入其中,共同分享可再生能源帶來的收益,這在化石能源領域是不可想象的。
如果要事半功倍,不僅要依靠強有力的行業治理措施,還必須采用一系列財稅、金融等手段改變資源配置的激勵機制,讓經濟結構、能源結構、交通結構變得更為清潔和綠色。在資源配置中,資金配置的激勵機制必將發揮其關鍵的作用。
本文作者:彭澎,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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