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第三次公開征求意見
經歷了今年3月、9月兩輪征求意見后,11月15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第三次發布《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進行配額考核,2019年度配額指標將于2019年第一季度另行發布。
根據第三版意見稿,對電力消費設定可再生能源配額,按省級行政區域確定配額指標,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配額落實責任,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配額義務,電網企業承擔經營區配額實施責任,同時要做好配額實施與電力交易銜接。
首提激勵性指標
《征求意見稿》提出“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規定的應達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為約束性指標,按超過約束性指標10%確定激勵性指標”。
“第二版征求意見稿已跟各省進行了充分溝通,不宜再進行大改動。考慮實際送出線路等不能完全把握的因素,《征求意見稿》進行了相對保守的調整。”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陶冶解釋道,“超過約束性指標10%享受激勵政策,初衷是希望大家更好完成指標。”
“意見稿明確了超額完成約束性指標將予以鼓勵,雖然尚未明確獎勵是什么,但對各方也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彭澎也認為,激勵性指標的出現是一大亮點,一些指標完成較好的省份可能期望大型可再生能源項目規劃和布局上的傾斜。
沒有罰金不代表“考核放松”
第二版征求意見稿曾提出“配額補償金”,并制定了嚴格的考核細則——對未完成年度配額的義務主體,省級電網企業對其收取未完成額對應的配額補償金,配額補償金標準為地方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大工業用戶最高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之和。
此次《征求意見稿》不再設置罰金,改稱“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而這被一些業內人士解讀成“考核放松”。
“不罰款不是沒有經濟上的懲罰,聯合懲戒不代表處罰弱化。”陶冶認為,這反而是加強了考核力度。他稱,國家發改委正在牽頭建立電力市場信用評估系統,沒有完成配額制就是在電力市場嚴重失信的表現,必然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和相應懲罰。
“充分利用已有的機制進行考核,做好政策的銜接和充分利用,通過在建的信用體系來進行規范考核,可以推動配額制更好推出和落地。”陶冶補充道,取消罰金的另一大考慮是罰金“由誰收、怎么管理,如何利用”,因為這增加了配額制的落地難度。
據介紹,罰金放到可再生能源基金池子中,不可避免要進行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標準和管理標準等修訂和完善,嫁接到在建的電力信用系統之中,則非常契合,兩者均由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進行。在確保完成全國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條件下,對納入能耗考核的企業,顯然能耗考核強度并沒有“放松”。
平衡各方,更易落地
在配額義務核算方面,本輪《征集意見稿》提出除了“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為主要方式完成配額”外,還可以“向超額完成年度配額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實現,雙方自主確定轉讓價格”,并且可以“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配額完成量。”
“跟前兩版相比,可再生能源交易機制簡化了,減少了價格等不可預見性給用戶和責任承擔主體帶來的過大壓力。基于配額所形成的強制綠證和基于自愿所形成的自發綠證市場交易打通,一方面有利于中長期內更好讓市場主體自發形成交易市場。另一方面,可以讓更多企業和個人參與到綠證交易中來。”華北電力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袁家海告訴本報記者,上一版更多聚焦于交易和定價原則,這一版則“回歸到配額制本身,更加突出政策出臺初衷,選擇了現實中更加可行的路徑”。換言之,本輪意見稿做了一些平衡,降低了各方阻力,找了一個“最大公約數”。
第二版征求意見稿曾將涉及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的相關表述改為綠證交易,并明確了綠證權歸屬及轉移規則。“在電力交易中心和可再生能源信息系統體系下,不再對所有電量頒發綠證,直接考核電量,降低政策之間的交叉、重疊和實施難度,確保配額制的出臺,后續將出臺綠證交易實施細則,最終目的是促進綠證交易市場不斷完善和擴大,解決補貼問題。”陶冶說。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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