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度征求意見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1月1日正式施行
11月15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征求《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通知》意見的函(以下簡稱《通知》)。此前,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已于2018年3月、2018年9月兩度就《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了意見。
《通知》明確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將如何實施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確定和配額完成量核算方法,同時公示了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指標及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分為約束性指標和激勵性指標。
根據《通知》,2018年各地區配額完成情況不進行考核,隨《通知》下達的2018年配額指標用于各地區自我核查,2020年配額指標用于指導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進行配額考核,2019年度配額指標將于2019年第一季度另行發布。
業內人士指出,總體來看,配額制出臺的核心是解決消納問題并兼顧解決部分補貼問題。與第二版相比,第三版配額指標有所下調,未完成配額的處罰力度也有所放松。
《通知》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是按省級行政區域對電力消費規定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滿足總量配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滿足非水電配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包括除水電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
對各省級行政區域規定的應達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為約束性指標,按超過約束性指標10%確定激勵性指標。各省級行政區域的配額指標的確定,由各省自行測算并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每年申報一次。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省級行政區域申報的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進行評估后予以批準。
各省級人民政府作為配額的責任主體,按年度組織制定本省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實施方案,包括年度配額指標及配額分配、配額實施工作機制、配額履約方式、考核方式等。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對未完成配額的市場主體不再明確罰款的核算辦法,而是改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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