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規則蓄勢出臺
11月8日,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以華北監能市場〔2018〕497號文正式發布《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劃》),這是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今年發布的又一重大政策。《規則》的出臺為推進京津冀地區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的有序開展,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工作,確保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外的電量能夠以市場化的方式實現有效利用,促進京津冀可再生能源一體化消納提供了政策支撐,也標志著備受關注的張家口市“四方協作機制”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化交易進入了新篇章。
亮點一:《規則》明確優先保障張家口地區綠色電力需求。參與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為電采暖用戶、冬奧會場館設施、電能替代用戶和高新技術企業用戶,市場開展初期電采暖用戶范圍原則上僅限張家口地區。在交易電量規模方面,首先滿足張家口電采暖和冬奧會場館設施用電量,余下電量再按規則分配至北京、天津、冀北和冀南,在冀北交易電量規模內,對張家口地區的電能替代用戶和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定傾斜。
亮點二:《規則》明確張家口地區高新技術企業采用掛牌交易。綠色電力交易可采用雙邊協商和掛牌方式進行,電采暖用戶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相關文件明確的張家口地區相關行業高新技術企業納入掛牌交易,電能替代用戶及其他高新技術企業納入雙邊協商交易。
亮點三:《規則》明確重點支持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之間,可以自主進行年度和月度的交易合同電量轉讓(發電權)。當京津唐電網調峰受限時,可再生能源發電指標在滿足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發電需求后,才將剩余發電指標按照裝機容量在未參與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間進行分配。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未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超發電量在年終統一進行清算,此部分電量結算造成的差額收益主要返還至所有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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