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集中整治轉供電加價行為 本月底前將降價措施全部傳導至終端用戶
昨日,記者從西藏自治區發改委獲悉,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理順全區上網電價及銷售電價的通知》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決定在全區集中開展清理規范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各類電價加價行為。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降低企業用能成本和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10%的精神,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取消每年11月至次年4月對工商業用電加價0.24元/千瓦時的枯水季加價政策,并將中部電網和阿里電網的工業、商業、非工業用電價格統一歸并為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全區中部電網、昌都電網和阿里電網工商業用電年平均價格下降幅度均已超過10%的目標任務。但是部分接受轉供電(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的工商業用戶還未能完全得到電價下調的實惠。
此外,自治區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轉供電主體應按照以下方式中的一種向轉供電用戶收取電費,需按照自治區規定的銷售電價標準向租戶(轉供電用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包括公共照明、電梯、供排水、公共空調等共用設施用電)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由所有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并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如選擇采用“公平分攤”方式,應將分攤電量和電費情況進行按期公示(原則上應與電網企業收費周期一致)。供電公司應當協助做好相關電量、電費證明。
該負責人進一步介紹,全區相關部門已經要求轉供電主體務必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將我區出臺的降低工商業電價的政策措施,全部按照等額傳導給終端用戶,不得截留,確保國家和自治區已出臺的降價措施全部傳導到終端用戶。“自2018年11月1日起,各轉供電主體必須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執行。對轉供電主體未予執行上述政策的,用戶可撥打12358價格舉報電話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反映和舉報。”該負責人說。
據了解,自治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對違規加價、不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電價政策的予以堅決查處,切實維護全區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全區電力價格秩序。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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