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競爭中性”塑造引領國企改革
引入競爭中性規則加快國企改革的五點建議:
從分類著手,分階段、有步驟地推進競爭中性規則;
從管資本入手,加快國有資本投資經營公司建設,建立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這是競爭中性規則的改革體制保障與組織保障;
從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入手,突出國有相對控股的理念來應對競爭中性規則所帶來的挑戰和保持國有經濟的控制力;
從建立競爭中性規則體系入手,建立包含評估、審查、執行、申訴在內的競爭中性規則體系;
從消除國有企業的競爭劣勢入手,有效減輕國有企業的負擔。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日前在2018年G30國際銀行業研討會上首次對國企“競爭中性”原則表態:為解決中國經濟中存在的結構性問題,將加快國內改革和對外開放,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并考慮以“競爭中性”原則對待國有企業。
“競爭中性”原則到底有何含義?對廣大國有企業又有何影響?10月15日,國資委新聞發言人彭華崗回應:中國提倡“所有制中性”,反對因企業所有制的不同而設置不同的規則,反對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給予國有企業歧視性待遇。經過改革以后的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是一樣的,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這與“競爭中性”原則是一致的。
歐美等發達國家所主導的競爭中性規則的國際化正在對中國國有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造成障礙和挑戰,如何應對是擺在我國面前的重大課題。引入競爭中性規則是解決我國國有企業不公平競爭問題的必然選擇,也符合我國新一輪國有企業改革方向。我們應該立足于我國的實際國情,在保持我國現有模式的競爭力的情況下,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借助競爭中性規則規范國有企業的競爭模式,提高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效率,有效應對國際挑戰。
“競爭中性”符合中國國企改革的本意
易綱的表態,可能是中國省部級以上的官員首次表示中國將考慮以“競爭中性”原則對待國有企業。
長期以來,國內存在兩種態度,一種態度認為“只要有國有企業存在,公平競爭就無法實現”。另外一種態度是只愿泛泛而談“一視同仁”,不愿落實“競爭中性”的具體要求。現在,中國官方表態考慮接受“競爭中性”原則將成為中國深化結構性改革的關鍵一步,也將對未來世貿組織談判產生深遠影響。
總的說來,“競爭中性”可以從兩個方面予以解釋:理論方面,它表明一種公平競爭機制,即不受政府不當政策干預的競爭秩序;實踐方面,主張按照“公平競爭”理念對國有企業實施改革,使國有企業與私人企業在同一競爭環境中從事營利性的經濟活動。
澳大利亞是首個提出競爭中性概念的國家,在1993年8月25日發表的《國家競爭政策報告》,其目的在于確保公共企業與私人企業平等競爭。在美國、歐盟、OECD、UNCTAD等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推動下,競爭中性規則開始通過雙邊或多邊條約的形式成為國際貿易投資領域的新議題,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接受競爭中性規則。全球500強企業中中國企業已經達到115個,其中大部分是國有企業。世界各國對國有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系是否會影響公平競爭是有普遍擔心的。中國考慮接受“競爭中性”原則是對建設公平競爭的開放型世界經濟的負責任的表現。這也會有助于中國企業包括中國國企在世界范圍獲得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
我國國有企業的現狀與歐美諸國力推的競爭中性規則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競爭中性規則的興起與推廣勢必會對我國國有企業在世界市場上參與競爭造成障礙,增加我國參與國際貿易投資談判的負擔,如何應對該規則所帶來的挑戰是擺在面前一個重要課題。
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擁有大量的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在補貼、信貸、政府關系、政策支持、稅收、土地租金、礦產資源租金、所得稅等多個方面享有一定的競爭優勢,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被嚴重限制,導致相關服務和產品并不是由生產效率最高的企業來提供或生產。為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國有必要針對國有企業的不平等競爭優勢進行相應的規制,為國有企業與私營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體作用,這也是市場經濟的根本要求。
厘清政府與國有企業的關系、完善以市場配置資源的機制、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是本輪國有企業改革的重點,這與競爭中性規則的本質要求不謀而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國有企業“必須適應市場化、國際化新形勢,以規范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為重點,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還指出“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國有企業改革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堅持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堅持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相結合,促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
中國國企“競爭中性”塑造的內涵及難點
“競爭中性”以國有企業為規制對象,探討促進國有與私人企業平等競爭的一種理念,它所涵蓋的語境要素譬如政府、市場、企業、公共義務、贏利性、消費者福利等,也是我國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所面臨的課題。
經合組織在2012年發表的《競爭中性:維持國有企業和私有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確認的“競爭中性”的內涵包括:企業經營形式、成本確認、商業回報率、公共服務義務、稅收中性、監管中性、債務中性與補貼約束、政府采購等八方面的標準。
從內容來看,“競爭中性”,是一個全方位構建公平體系,國有企業改革問題不單單是企業目標、組織、機制、動力等各個方面的單向問題,而是一個系統工程。它在表象上是特定行業、具體組織的經營問題,實質上是政府與市場職能的分工與配合問題。因此,關于國企改革的制度設計應當體現系統性思維,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競爭中性”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須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相協調,這突出表現在三方面:
首先是與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協調問題。競爭中性規則在我國的實施應當與憲法第6條、第7條相協調。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競爭中性規則的實施不能對國有企業造成損害,要有助于倒逼國有企業提高治理水平和生產效率,形成良性循環。競爭中性規則的實施并不必然導致國有企業市場份額的下降,更不是要消滅國有企業,只要調整好國有企業的治理模式,增強其競爭力,依然可以保持在市場中的主導地位。
其次,是地方政府推進競爭中性規則的動力問題。由于我國中央與地方的財權和事權的分配很不平衡,地方國有企業成為支撐地方財政、協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等的重要依靠和力量,相應的,地方政府往往在多個方面支持國有企業的發展,造成民營企業在競爭中處于劣勢。競爭中性規則的實施需要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一起推動,才能在全國推廣以構建全國的統一市場,建設更公平高效的競爭環境。為此,競爭監管部門在審查特定經濟活動時,有必要與規劃、投資、貿易以及特定行業管理部門相配合,將案件置于社會經濟的宏觀視野下進行多方位評估。其間,如何對國有企業的相關行為進行競爭規制,將直接影響到社會資源的配置與管理方式。
第三,競爭中性規則與我國產業政策的協調問題。競爭中性規則的實施在于規范政府干預市場的行為,必然意味著約束政府實施產業政策的能力,這就涉及競爭中性政策與產業政策協調的問題。由于我國經濟處于轉型階段,加上我國缺乏競爭文化傳統,政府更傾向于采用產業政策來干預經濟。例如,在應對2008年金融危機中,不同于歐盟堅持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并重的做法,我國主要通過產業政策來應對危機,基本忽略了競爭政策的實施。政府在出臺產業、財政、金融、貿易等經濟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其對競爭機制的影響,降低非公企業的獲取門檻與成本,必要時可以實施“競爭效果預測評估”。
引入競爭中性規則加快國企改革的建議
在國企改革層面,我們要立足中國國情,仔細評估、謹慎推廣,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發展一套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競爭中性規則,進而保證國內市場的公平競爭,倒逼國有企業提高自身效率和管理質量。具體可從以下五個方面著手。
從分類著手,分階段、有步驟地推進競爭中性規則。我國正處在經濟轉型時期,這就決定了我國競爭中性規則的引入與推廣應當采用漸進的方式逐步推進。我國國有企業可以大體區分為壟斷性國有企業與競爭性國有企業。因此,我國在實施競爭中性規則時應當循序漸進,先從分類著手,從競爭性領域開始,成熟后再逐漸向其他領域擴展。這種模式有利于我國經濟形勢的穩定,將競爭中性規則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特別是應當通過分類,盡量明確傳統政府壟斷型產業、基礎設施行業、戰略性產業等產業、行業的開放路線圖,真正激活非公經濟發展的動力;
從管資本入手,加快國有資本投資經營公司建設,建立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這是競爭中性規則的改革體制保障與組織保障。以管資本為主推進國企改革,有助于淡化企業的所有制身份,逐漸降低國企這一特殊企業實體的身份束縛,為各種所有制企業在市場的公平競爭創造有序的制度環境,讓企業間的競爭真正基于市場的真才實干能力,而非基于企業性質和身份。通過改革,促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市場主體。
從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入手,突出國有相對控股的理念來應對競爭中性規則所帶來的挑戰和保持國有經濟的控制力。混合所有制改革一方面會促進民間資本進入國有企業,降低國有資本的控股比例,這有利于擴大企業的經營規模,但因為保持國有相對控股,反而有助于突出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另一方面,引入民間資本也有助于提升國有企業內部國有資本的活力。要通過對競爭中性規則的合理設計、提高國有企業自身的治理能力等多種措施在競爭中性的市場環境中依然可以保持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
從建立競爭中性規則體系入手,建立包含評估、審查、執行、申訴在內的競爭中性規則體系。規則體系引入與推廣需要系統設計,涉及立法、執法、司法等多個方面。競爭監管部門在審查特定經濟活動時,有必要與規劃、投資、貿易以及特定行業管理部門相配合,將案件置于社會經濟的宏觀視野下進行多方位評估。其間,如何對國有企業的相關行為進行競爭規制,將直接影響到社會資源的配置與管理方式。競爭中性規則的引進可以說是一種國家由上而下的制度改革。
從消除國有企業的競爭劣勢入手,有效減輕國有企業的負擔。在實施競爭中性規則時不能只消除國有企業的競爭優勢而不顧及其競爭劣勢,否則就成了反向歧視,難稱公平。國有企業走向市場具有多方面的競爭劣勢,背著包袱闖市場,是不公平的。其中包括企業社會責任、協助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公共利益為導向的功能、低效的公司治理等。因此,對于其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政府應當予以充分透明的補償。這種區分一方面有助于防止交叉補貼、提高競爭中性規則的實施效果,另一方面減少國有企業的負擔,使之能夠輕裝上陣,與私營企業展開公平競爭。
(作者系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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