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頒布新版《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點名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
本網獲悉,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第7號令,頒布了修訂后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簡稱新《規則》)。新《規則》是對2006年修訂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的完善,更加突出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充分發揮市場在價
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幅度;
(二)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三)制定價格對相關行業和消費者的影響;
(四)成本監審報告或者成本調查報告;
(五)經營者、消費者或其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主要意見及采納情況;
(六)經過聽證的,附聽證報告;
(七)經過專家論證的,附專家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
(八)經過風險評估的,附風險評估意見;
(九)價格的執行時間、期限和范圍。
第十七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開展合法性審查。實行合法性審查的方式、機構和工作規則,由定價機關規定。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制定價格事項是否符合定價目錄規定的權限和范圍;
(二)制定價格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定價機關應當對制定價格的方案實行集體審議。實行集體審議的方式、人員組成和工作規則,由省級以上定價機關規定。
第十九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定價機關是政府其他部門的,作出制定價格決定前應當書面征求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按照本規則履行相關程序后,認為需要制定價格的,定價機關應當適時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
制定價格的決定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制定價格的項目、制定的價格;
(二)制定價格的依據;
(三)價格的執行時間和范圍;
(四)作出決定的定價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制定價格的決定原則上應當由定價機關制發。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制發并抄報市、縣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定價機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價格的卷宗并存檔。卷宗應當實行“一價一卷宗”,內容包括:制定價格的方案、制定價格的決定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制定價格的決定實施后,定價機關應當對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監測,并適時進行后評估。后評估的內容包括:
(一)價格的執行情況,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二)經營者經營狀況、成本、勞動生產率和市場供求變化對價格的影響;
(三)相關商品和服務市場供求狀況和價格的變化情況;
(四)社會各方面對所制定價格的意見;
(五)制定的價格對經濟社會發展和消費者、經營者的影響;
(六)其他有關情況。第二十四條制定價格的決定實施后,如果制定價格的依據發生重大變化,定價機關應當適時調整價格。
第三章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消費者、政府相關部門及有關方面(以下簡稱建議人)可以向定價機關提出制定價格的建議。建議內容主要包括建議制定價格的具體商品或者服務名稱、建議價格、依據和理由等。
第二十六條制定價格有建議人的,定價機關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將建議辦理情況告知建議人。
第二十七條定價機關聽取經營者、消費者或其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時,可以選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組織聽證、實地走訪等方式。
第二十八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時,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第三方機構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九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定價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制定價格的決定。
第四章監督機制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定價機關應當建立嚴格規范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行為的監督和指導。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制定價格行為應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制定價格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十二條定價機關有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定價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制定價格工作中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則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第三十六條本規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17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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