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多集中在履約期 碳價波動頻繁
每年6-7月,是碳交易試點的履約期。履約也稱配額清繳,各試點地區的重要排放單位,須在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按實際年度排放指標完成碳配額清繳。履約通常以一個自然年作為周期,并在年中對上一年情況進行核
觀點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亟待完善
■毛濤
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提出將全球氣溫升高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的目標。我國承諾2030年左右達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并爭取盡早達峰;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至65%。在開展一系列探索,積極嘗試碳排放權交易、節能量交易等市場化手段應對氣候變化的基礎上,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啟動在即。因此,對碳交易制度的完善進行探討,可為應對氣候變化實踐提供有益參考。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實施效果評介
經過3年多探索,我國碳交易試點地區已產生一定的減排效應,并為全國碳市場奠定基礎。但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基礎比較薄弱。從頂層設計來看,碳交易體系的構建尚處能力建設階段。一方面,試點省市都開展了規則制定,國家層面的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但現有法律法規、政策體系、標準規范尚不健全,突出表現為全國性政策與試點省市政策、及試點省市間的政策缺乏協調,不足以有效支撐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
另一方面,作為輔助碳交易體系實施的碳金融,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體系,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及災備系統等,尚處于探索和起步階段。
體系不夠開放。只有在自由開放的市場中,才能真正實現碳配額的有效配置。目前,七個試點相對獨立,且都有自身的交易規則和交易場所,配額主要在各自轄區內進行交易,造成了一定的封閉性。而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必將出現大量跨區域交易,現有試點地區并未將此作為重點,不得不說是一大遺憾。
機制缺少協調。國家在推動碳交易的同時,還有用能權交易、節能量交易等類似制度。《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方案》明確提出,2017年在浙江、福建、河南、四川等省開展用能權交易試點工作。北京、深圳、上海等地也開展了節能量交易工作。在碳交易試點過程中,特別是啟動全國碳交易市場后,企業很有可能同時參與上述兩項交易,三者之間目前還缺少協調。
可能導致一定的不公平。納入交易體系的企業主要為重點耗能企業,購買碳排放配額后,成本隨之上升。但產品進入終端市場時,消費者關注更多的是價格,而非企業綠色投入。故可能出現一種不公平現象:有償購買碳交易配額的企業,其產品價格升高,在缺少類似機制對超額排放溫室氣體的中小企業進行規制的情況下,導致其處于競爭劣勢。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 、 加強頂層設計
據初步估算,參與全國碳交易體系的企業或將達1萬家,且涉及行業眾多,機制更為復雜。頂層設計因此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建議完善與碳交易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除《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外,還需出臺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及相關標準,形成多層級相配套的碳交易法規體系。
其中,對外要重點處理好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銜接,使制度設計適應巴黎氣候大會后全球碳市場發展的新形勢,特別要與我國國際減排承諾相適應;對內要處理好地方政府,特別是試點地區相關政策與全國碳排放交易政策的銜接,避免出現脫節或沖突。
其次,建議加強與碳交易運行相關的數據工作,盡快建成國家、地方、企業三級碳排放核算、報告與核查體系。依托現有試點,建設全國碳交易注冊登記體系,強化數據的可獲取性及真實性,確保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環境中運行。
再次,需創新支撐碳交易的投資、價格、金融等政策,推動碳交易與金融政策相融合,重點加強碳金融市場建設。
二、 打造自由開放的交易市場
與試點不同,全國碳交易市場將打破行政區域限制,配額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分配。企業除與本轄區內單位進行交易外,還將涉及跨區域交易。
因此,建議7個試點省市打破行政區域限制,率先啟動跨區域交易工作,實現配額在區域間的自由流動,推動試點的區域性交易體系向全國性交易市場過渡,為全國碳市場建設做好準備。
三、 加強相關制度的協調
碳排放權交易、用能權交易及節能量交易的目標,均在于減少化石能源使用及溫室氣體排放。基于三種交易制度的特性,建議進行一定的融合與協調。用能權作為節能量交易的前置條件,且二者的屬性、交易規則基本類似,故可合并統一為用能權交易。在此基礎上,妥善處理碳排放交易與用能權交易的關系。
用能權側重于能源使用量,企業在配額內用能免費,超配額則需要付費。此外,鼓勵用能單位使用可再生能源,其自產自用的可再生能源不計入綜合能源消費量。而碳排放權交易側重于溫室氣體排放量,其排放的溫室氣體主要產生于化石能源使用,與用能權交易類似,企業的額外排放配額需要付費。
節能必然會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兩者存在一定的聯系。為減輕企業負擔,建議履約過程中,用能指標與碳排放配額可在一定范圍內相互抵用。
四、 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欲營造符合綠色發展理念的消費環境,還需建立完善的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將資源利用、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的外部不經濟性進行內化。
一方面,加強財稅政策支持,給予參與碳交易體系的企業,特別是通過技術改進和使用新能源而節約碳配額的企業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稅收減免等激勵,以補償其相應的綠色投入。
另一方面,對于未納入交易體系的企業,應盡快出臺碳稅等相關制度,將溫室氣體排放的外部不經濟性內化,形成公平的競爭環境。
(作者系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中心能源資源環境研究所副所長)
原標題:深度丨碳交易試點再迎“大考”,有人100%履約,有人“音訊暫無”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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