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參與增量配網項目的動力因素分析
國家能源局印發的《配電網建設改造行動計劃(2015—2020年)》中指出:“近年來,我國配電網建設投入不斷加大,配電網發展取得顯著成效,但用電水平相對國際先進水平仍有差距,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供電質量有待改善。”該文件據此提出,應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帶動企業與社會資金參與投資配電網,擴大投資規模,形成支持配電網發展的長效機制。
參與配網項目的可能動力因素可以概括為兩類:一是增量配網項目本身的經濟特性;二是對于個別參與者(地方政府,和電力行業內的各類企業),參與增量配網的特有動力。各方參與增量配網項目的三個共同動力因素包括:項目穩定的現金流、收益潛力以及綜合能源服務切入機會。特定參與者的動力因素包括:地方政府看重項目能以較低的財務壓力提升地方基礎設施,并拉動經濟;電網企業關注自身市場地位的維持,并為日后可能產生的電網間協調和交易問題做好準備;發電企業將配電項目作為售電業務的后盾,并為自身轉型升級做鋪墊;電氣設備企業則是為了擴展自己產品的銷路(通過出售和租賃兩種方式),并獲得總包機會;電力用戶可以借此在項目的規劃階段有更多發言權,使規劃更貼近需求。
各方參與的共同動力因素
增量配網項目現金流穩定。增量配網項目的營業收入來源明確,即向電力用戶收取配電費用。
在《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下文簡稱“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業主,可以只擁有投資收益權,配電網運營權可委托電網企業或符合條件的售電公司。”該文件中還規定,“向各類用戶提供計量、 抄表、 收費、 開具發票和催繳欠費等服務”等是運營者應盡義務。這就意味著,項目獲取現金流的關鍵部分“抄表、 收費、開具發票和催繳欠費”,同時也是對社會資本投資者較為陌生的部分,可以外包給有經驗、有隊伍的電網企業。
在這樣的政策安排下,投資者的現金流穩定性有較好保障。
增量配網項目收益潛力大?!蛾P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規定:“按照彌補配電網企業合理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配電價格”,并給出了招標定價、準許收入、最高限價、標尺競爭四種具體的定價模式。
在招標定價模式中,競標主體與政府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簽訂固定的電價協議,此種定價模式有較強的競爭性。《指導意見》中有一些規定可以起到防止無序競爭的作用,進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項目本身的盈利能力。如:競標主體有義務進行投資規模、 配電容量、 供電可靠性、服務質量、線損率等方面的承諾等。
在準許收入模式中,投資者確定能根據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率,獲得監管周期內的年度準許收入。準許收入中包括了對運營成本、資產折舊的補償和準許的利潤。這是一種基本可以鎖定增量配網項目盈利能力的定價方式,風險較低。
此外,《指導意見》中規定,該模式下增量配網項目準許收益率的制定方式參照《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省級定價辦法》)?!妒〖壎▋r辦法》中規定,電網企業權益資產(該項又細分為政策性有效資產和非政策性有效資產)和債務資產的準許收益率分別計算,非政策性有效資產的權益資本收益率按本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10 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核定。而債務資產如電網企業實際借款利率高于基準利率,按照基準利率核定,如實際借款利率低于基準利率,按照實際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額的 50%核定。
對于增量配電項目,投資者可以通過一定的投融資結構設計(比如母公司負債,再將資金注入項目子公司),盡量提高有較大收益空間的非政策性權益資產的占比。相對于增量配電網較低的風險,目前政策為投資者留出了豐厚的回報可能性空間。
在最高限價和標尺競爭模式中,其定價方式是在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的基礎上做激勵性調整和設置,給項目收益造成的風險和威脅有限。這兩種模式作為激勵性管制,為項目提供了通過降低成本增加利潤的經濟激勵,可以視為項目利潤的潛在增長點。在英國等較早嘗試最高限價法的地區,甚至因為電網企業在該制度下獲取了太多利潤而引起爭議。
綜上所述,增量配網項目由于特殊的行業特點和行業政策,其價格和收入具有比較大的確定性。雖然其利潤水平存在理論上限,但考慮到較低的風險,其綜合收益潛力不容小覷。
綜合能源服務的切入機會。《管理辦法》中規定:“配電網運營者可有償為各類用戶提供增值服務。 包括但不限于:(一)用戶用電規劃、 合理用能、 節約用能、 安全用電、替代方式等服務。(二) 用戶智能用電、 優化用電、 需求響應等。(三) 用戶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四) 用戶用電設備的運行維護。(五) 用戶多種能源優化組合方案, 提供發電、 供熱、供冷、 供氣、 供水等智能化綜合能源服務。”
因此,增量配電業務被一些投資者視為良好的行業切入點。不但可以在配電環節占位,還可以借此獲得“發電、供熱、供冷、供氣、供水等智能化綜合能源服務”的經營資格。根據已經披露的信息,新奧等天然氣企業已積極參與到試點項目中,外界猜測他們希望依靠自身的跨界優勢,在“綜合能源服務”方面有所作為。電力行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借此經營其他種類的業務,或延伸到其他的環節,例如網內分布式發電資源的開發。
不同參與方的個別動力因素
政府。在當前的政策安排中,地方政府在增量配網項目從申報試點到最終建成運營,都扮演重要角色。一方面,是包括項目規劃、項目核準、建設驗收和后評價、價格核定、運營監督在內的行政職能行使;另一方面,是以PPP(如特許經營)等方式直接參與試點項目的投融資,行使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管理地方國有資產、促進經濟發展的職能。
增量配網項目中,PPP(政府—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意味著,政府能以較小的財務壓力,撬動大量資金參與到本地建設中。這對于拉動當地經濟發展、提高基礎設施建水平有重要意義。尤其在當前地方債問題頻出、財務和金融監管逐漸收緊的背景下,PPP模式是地方政府所剩不多的選擇之一,它能夠同時滿足地方政府“去杠桿”和“保增長”的要求,還能提升轄區內基礎設施水平。
電網企業。一是維持電網市場份額。電網企業參與增量配網建設的動力之一,是維持市場地位。改革前國內絕大多數電網由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兩家大型企業壟斷,余下一些省級或省級以下的本地性壟斷企業,規模上與前兩者無法相比。原有電網企業擁有各方面的歷史積累,對于配電行業有較多的信息、經驗和人才積累,因此在配電業務中有利潤空間。但在增量配網市場準入一定程度上開放以后,會有大量非原電網企業的勢力搶奪份額,從而壓減其潛在利潤總量。因此電網企業有動力通過參與增量配網的投資和運營來維持自己當前的市場份額。
二是協調網—網關系。目前的增量配電改革,對配電網環節進行了有條件的市場準入,而配電網所連接的輸電網絡或更高電壓等級的配電網,仍然保持在電網企業手中。這帶來了電網企業,和新出現的配網運營者之間的交易和協調問題。如果雙方之間有嚴重的目標分歧和信息不對稱,可能帶來額外的風險,可能使交易成本提高而阻礙資源優化配置。
在這種情況下,電網企業會有動力通過直接參與項目合作,從而獲得對于增量配網項目更多的知情權和調整權,避免后續交易和協調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隔閡和分歧。
發電企業。一是促進售電業務。在電網無歧視開放,調度以三公原則或有關市場規則進行的前提下,發電企業投資配電網并不能起到嚴格意義上的垂直一體化作用。但有一些觀點認為,即使在法理上配售分開,與配網業主屬于同一個主體的售電企業也會更有優勢。當前,各發電企業高度重視售電業務,配網業務對于售電業務的促進作用可以作為發電企業投資增量配網的重要動力。
二是助力轉型升級。在目前電力體制改革推進、社會用電增速放緩、資源環境約束不斷收緊,以及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擴大分布式發電業務比重、探索進軍綜合能源服務已成為發電企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方向。因此,參與配電網項目后,有機會獲得的有償向用戶提供發電、供熱、供冷、供氣、供水等智能化綜合能源服務的資格,形成發配售一體的完整業務版圖,對于發電企業有特別的意義。
電氣設備企業。在目前已經確定業主的增量配網試點項目中,不乏國電南瑞、林洋能源、科陸電子等電氣設備廠商的身影。電氣設備廠商參與增量配電業務的動力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為產品圈定市場(出售和租賃)。國電南瑞、林洋能源、科陸電子等企業,都以配電網所需的計量、自動化等零配件為主要產品,投資配電網項目后將在本項目的采購中獲得話語權,從而起到為本廠產品圈定市場的作用。
這種對市場的圈定,除了通過傳統的出售模式以外,還有租賃模式。通過配網租賃模式,可以緩解配網投資期資金壓力大、資金回收周期長的難題,降低參與配網建設的風險,目前江蘇和浙江等地配網租賃模式已經落地。
二是獲得工程總包機會。在一些合作項目中,參與投資的電氣設備廠商明確在協議中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用該企業提供的產品及EPC工程服務。當前,EPC行業的利潤普遍被認為比單純售賣產品要豐厚,這會刺激電氣設備廠商通過參與配電網投資項目合作的方式來爭奪獲得承擔總包的機會。
電力用戶。在目前的配網規劃、定價、建設體系中,用戶的話語權較弱。如果用戶不成為配網投資者中的一員,則電網投資者在當前的規劃和配電價格體系中,并沒有太大動力去考慮用戶的實際需求。
在準許收入模式、最高限價、標尺競爭三種模式中,配網項目獲得的總收入與這些資產的“有效性”關系含混。所謂“有效性”包括文件中粗略規定的設備利用率等參數,但更重要的是,資產是否根據不同用戶接受單位成本電力服務,所產生福利的不同而進行了優化配置。從目前的定價和規劃政策安排來看,并未建立起直接反饋這種信號的機制。如電網投資者存在投資能力約束,且他無能力也無激勵去鑒別用戶對電力服務需求的緊迫程度與差異性,那么他一定優先考慮那些能核準成本占總成本比例大的項目(在實際工程中會有很多成本難以用貨幣衡量,或通不過監管機構的審查)。問題在于,這些項目未必剛好針對電力服務影子價格高(電力服務產生價值高)的用戶,這就產生了經濟學意義上的低效率,并創造了尋租空間。
在招標模式中,雖然輸配電價是個別確定的,且競標主體有義務進行投資規模、配電容量、 供電可靠性、服務質量、線損率等方面的合約承諾。但考慮到配電網項目的專業性造成的信息不對稱,以及契約的不完全性(即無法將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都在協議中提前列好條款),最終決策主體的行為可能還是會損害用戶的利益,甚至偏離社會最優。
在這種情況下電力用戶,尤其是高影子價格的電力用戶,就會有動力參與增量配電網項目的投資。因為他們可以借此獲得增量配電網項目的股權,從而在項目的規劃、建設上擁有更多的話語權;并在以后的建設和運營中,不斷參與有關的經營決策。這樣可以保障自己對電力服務的需求可以得到更好的滿足。
結合目前的實踐來看,產業園區投資平臺已經以多種形式投入到增量配電業務改革之中,在參與建設試點增量配電網的過程中,其正起到電力用戶代理人的作用,對電網投資的決策進行優化。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18年07期,作者就職于華北電力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作者:李司陶張素芳)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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