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于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改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各相關企業: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進售電側改革,化解當前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推進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增量和存量的范圍
(一)已納入省級或市級配電網規劃,但尚未核準的配電網項目,為增量配電業務。
解讀:已納入省、市級規劃的各類配電網,只要沒有核準,就屬于增量配電業務。
(二)電網企業已經獲項目核準,但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視為增量配電項目。
解讀:電網企業手上所有已核準、在有效期內但尚未建設的配電項目,都是增量配電項目。與第(一)條結合起來理解,就是:無論是否核準,電網企業所有已納入規劃的未開工項目,都視為增量配電項目。
(三)電網企業不得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配電項目,違規建設配電項目不屬于電網企業存量配電設施。
解讀:從文件下達之日,電網未經核準建設的配電項目,不屬于存量配電網,所在區域仍然屬于增量配電業務。
(四)處于試點范圍內,電網企業已獲準并開工,但是試點批復時實際完成投資不足10%的項目,應納入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電網企業應將該項目資產通過混合所有制方式參與增量配電網建設。
解讀:處于增量配電業務試點范圍內的電網企業配電項目,如果在試點批復下發時的實際完成投資不足10%的,該項目應納入試點,不得獨資經營。
(五)由于歷史原因,地方或用戶無償移交給電網企業運營的配電設施,其資產權屬關系依據相關法律關系確定后,可納入增量配電業務。
解讀:以前無償移交給電網運營的配電設施,通過相關法律關系明確資產所有者之后,也可以開展增量配電業務。
(六)各地可以根據需要,開展具備配電功能的規劃內220千伏增量配電業務試點,試點范圍不限于用戶專用變壓器。
解讀:根據需要,各地可以規劃220千伏電壓等級的增量配電業務試點,用戶專用變壓器可以直接申請。
二、進一步做好增量配電網規劃工作
(七)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切實履行規劃管理職能。對于已經批復的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組織試點項目規劃制訂工作。對于園區類試點項目,經授權或提出申請可由園區管委會或區縣政府代為履行,規劃職能不應委托電網企業或任何潛在投資主體代為履行,但鼓勵電網企業和相關投資主體提出規劃建議。
解讀: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是地方配電網規劃的責任部門,負責制定和管理地方配電網規劃。可參考《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電力〔2016〕139號)。
對于園區類項目,經授權(經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授權),園區管委會或區縣政府可以制訂規劃。
包含電網在內的任何投資主體只能提出規劃建議,無權制訂規劃。《電力規劃管理辦法》規定:“電力企業是電力規劃的主要實施主體和安全責任主體,應負責提供規劃基礎數據,積極承擔電力規劃的研究課題,提出規劃建議,支持和配合規劃工作,并按審定的全國、省級電力規劃編制企業規劃。”
(八)科學設定合理的規劃范圍。在劃定規劃范圍的基礎上,對增量和存量開展統籌規劃,劃定規劃范圍要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區分試點范圍、規劃范圍和配電區域。試點范圍內可以包括存量和增量配電網資產。對于園區類試點項目,以經批準的園區總體規劃明確的四至邊界為試點范圍邊界。對于非園區類試點項目,以試點上報時確定的范圍為準。規劃范圍是指存量配電設施和增量配電設施統籌規劃的空間范圍。配電區域是指配電設施運營權覆蓋的范圍。配電區域的范圍結合規劃情況和具體的存量資產處置方式,按照《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確定。
解讀:無論是存量還是增量都可以參與試點。
園區類項目按照已批準的規劃范圍試點。
非園區類項目,按照試點申報的規劃范圍試點。
根據已經批準的園區范圍直接認定配電區域。
2、合理確定規劃范圍、按照有利于統籌增量和存量,充分發揮存量資產供電能力、避免重復投資和浪費的原則,依據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劃定規劃范圍。規劃范圍原則上與試點范圍保持一致。但是增量配電網相鄰的可能形成投資浪費的存量資產應納入規劃范圍統籌規劃,以避免重復建設和提高系統效率。
解讀:土地和城鄉建設規劃是界定配電網規劃范圍的重要依據。
為避免重復建設,可將與增量配電網相鄰且具備配電能力的存量電網納入試點規劃。
3、對于同一地區不同增量配電試點項目,應分別劃分試點項目規劃范圍。對于試點項目之間通過輸電線路互聯互通的,該輸電項目應納入輸電網規劃考慮,不納入增量配電網試點項目規劃范圍。
解讀:同一地區不同試點項目之間互聯互通的輸電項目不納入增量配電網試點。
(九)做好增量配電網規劃的銜接工作。規劃編制應充分征求和吸納電網企業、潛在投資主體等相關各方提出的合理化規劃建議。增量配電網項目規劃應與地區配電網規劃和省級輸電網規劃相互銜接,實現增量配電網與公用電網互聯互通和優化布局,避免無序發展和重復建設。具備條件的,還應與分布式電源、微電網、綜合能源等方面的發展相協調。規劃編制過程中,經論證地區配電網規劃和輸電網規劃確需調整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應按照電力規劃管理辦法履行相應程序后予以調整。在增量配電網試點范圍內規劃建設輸電網項目時,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應協調電網公司和增量配電網項目業主,經充分溝通后,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提出最終意見。
解讀:配電網規劃應盡量與分布式電源、微電網、綜合能源等項目協調發展。
按實際需要,通過合法程序,可以調整輸電網和配電網規劃。
調整規劃的最終審核單位為地方能源主管部門。
(十)電網企業應按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受委托的規劃編制單位提出規劃所需數據和資料披露申請的,經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批準并函告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按批準范圍予以提供。
解讀:電網企業必須按照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函批準范圍,向規劃編制單位提供數據和資料。
(十一)加強對增量配電網接入公用電網管理。省級電網企業應按照電網公平無歧視開放的要求準確提供相關變電站的間隔位置、可滿足接入的供電能力等信息,并完善接入服務流程,不得在接入環節設置障礙。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應切實做好增量配電網接入的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解讀:
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協調接入變電站的間隔。
(十二)建立規劃實施檢查、監督、評估、考核工作機制,確保規劃有效。
解讀:規劃實施過程是要受到監督和考核的。
考核對象應該是地方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和增量配電項目業主。
三、避免重復建設和存量資產投資浪費
(十三)增量配網規劃編制設置重復建設辨識環節。對納入規劃范圍的存量和增量配電設施開展投資浪費和重復建設辨識論證工作。
解讀:規劃范圍內必須進行存量和增量辯識并界定。
(十四)辨識論證應綜合考慮電網結構、負荷增長潛力、電網安全、通道貨源、現有配電項目的改擴建條件、供電能力、供電質量、供電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具體開展,辨識論證的方法、計算過程和結論要以專門章節的形式在規劃方案中體現。
解讀:辯識方法在規劃中專門論述。
(十五)當試點項目存在以下情形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重點辨識分析論證,慎重作出結論:
1、220千伏新建變電站與主網在運220千伏變電站距離小于8公里(存在220千伏電力客戶的情況除外),且所在縣(市、區)級行政區域內(或者相鄰區縣)主網在運220千伏變電站正常工況下的平均負載率小于30%。
解讀:距離主網在運8公里內無用戶的220千伏變電站,如主網變壓器負載低于30%的慎重辯識。
有用戶的可以納入試點規劃。
超過8公里的可以納入試點規劃。
負載超過30%的可以納入試點規劃。
2、110千伏新建變電站與主網在運110千伏變電站間隔距離小于3公里(存在110千伏電力客戶的情況除外)且在運主變正常工況下的平均負載率小于30%。
解讀:距離主網在運3公里內無用戶的110千伏變電站,如主網變壓器負載低于30%的慎重辯識。
有用戶的可以納入試點規劃。
超過3公里可以納入試點規劃。
負載超過30%的可以納入試點規劃。
(十六)規劃方案由政府組織評審。在規劃評審階段,由第三方咨詢機構在評審結論中對是否存在重復建設給出明確意見。
解讀:政府組織評審規劃方案。
第三方咨詢機構(未明確第三方資格條件)對是否重復建設提出明確意見。
(十七)異議復核制度。若相關單位對第三方咨詢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在收到資料1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專家復核。并出具最終復核意見。
解讀:對第三方意見有異議的,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最終復核決定。
四、鼓勵電網存量資產參與增量配電網業務改革試點
解讀:增量配電網業務改革試點可擴大到電網存量資產。
鼓勵電網企業用存量資產參與增量配電網改革。
(十八)電網企業應采取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參與增量配電業務試點。試點范圍的存量資產應采取以下方式參與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一是通過股權合作等方式成立產權多元化公司經營配電網;二是由增量配電網項目業主對電網企業存量資產進行收購;三是由電網企業將存量資產租賃給增量配電網項目業主;四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
解讀:電網存量資產應采取混合所有制方式參與,不能獨資經營。
方式一:股權合作
方式二:由社會資本收購
方式三:由社會資本租賃經營
方式四:其他方式。也就是不限于以上三種方式。
(十九)鼓勵試點范圍之外的電網存量資產參與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
解讀:不在試點范圍之內的電網存量資產也可以參與配電業務改革試點。
五、進一步規范增量配電網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二十)鼓勵電網企業采取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參與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項目,不得以絕對控股增量配電業務項目作為配合增量配電網接入及配電區域劃分等工作的條件。
解讀:電網企業可以絕對控股增量配電試點項目。
電網企業不得以接入和區域劃分作為絕對控股的條件。
(二十一)增量配電網項目業主確定后,由于項目業主拖延建設或拒不履行建設承諾,無法滿足區內用戶用電需求的,應視情況取消項目業主資格。
解讀:試點項目業主拖延建設和不履行建設承諾,會被取消資格。(具體判斷方法待定)
(二十二)相關部門依據電網工程核準權限,做好增量配電網建設項目核準工作。
(二十三)鼓勵探索增量配電網投資權與經營權分離的運營模式。
解讀:項目業主和項目運營方可以不是一個主體。
(二十四)鼓勵增量配電網項目業主在配電區域依托資源條件和用能需求建設分布式電源。
解讀:鼓勵增量配電網項目業主在自己的配電區域內投資建設分布式電源。
應規定分布式電源業務與管制業務獨立核算。
(二十五)增量配電網項目業主擁有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并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
解讀:增量配電網項目業主與電網企業具有平等的地位。
(二十六)各地應加強對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相關政策的宣貫工作,做好政策配套,加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解讀:各地政府應加強宣傳,做好配套,引導輿論,良性改革。
本通知中電網企業指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及蒙西電網公司。
請各單位按照以上要求加快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相關工作,如遇重大事項,請及時報告。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2018年3月20日
(本解讀僅是對征求意見稿的字面理解,不代表大云網任何立場。)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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