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移交協議簽署后,可以撤銷嗎?| 電力資產無償移交問題探討
問題四:無償移交協議簽署后,可以撤銷嗎?在用戶電力資產的無償移交中,通常電網企業與用戶簽訂《資產無償移交協議》,約定用戶將其電力設
問題四:無償移交協議簽署后,可以撤銷嗎?
在用戶電力資產的無償移交中,通常電網企業與用戶簽訂《資產無償移交協議》,約定用戶將其電力設施資產無償移交給電網企業,電網企業無需支付相應費用,即享有對移交電力設施的所有權,有權對電力設施進行利用、處置、停送電操作等支配以及提出其他權利主張。
那么,這類合同屬于什么性質呢?
觀茶君注意到,根據《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電力設施資產的無償移交,就其法律性質而言,符合贈與合同“一方表示無償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的構成要件和贈與合同的最根本性特征——無償性。因此,觀茶君認為,《資產無償移交協議》應為贈與合同,移交方與接收方構成贈與合同關系。
贈與合同性質的判斷給觀茶君帶來一個意想不到的結論: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資產無償移交不屬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實踐中一般也未經過公證,也就是說不屬于例外情形,屬于“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
那對于用戶無償移交的電力資產,如何界定“權利轉移之前”或“之后“呢?如將其視為不動產,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如無其他法律特別另行對電力設施資產的權屬轉移等問題作出規定,就應當執行《物權法》的一般性規定,履行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的程序。換句話說: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作為不動產的電力設施其物權主體的變更應依法登記才能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如果未依法登記,就尚未發生權利轉移,權利人可以依法予以撤銷。
問題五:國有電力設施無償移交,是否有特殊規定?
實踐中,用戶電力設施移交的主體主要是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房地產開發商、地方政府平臺企業以及大企業用戶。其中,地方政府平臺企業(地方國企)是移交的主要主體之一。在移交主體(本文將移交主體視為移交資產的產權人)為地方政府國企時,則可能涉及國有資產轉移的問題。在這里,觀茶君將重點探討國有電力設施無償移交可能涉及的特殊問題。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政府平臺企業出資形成的電力資產依法應屬國有資產。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以在產權交易所公開交易為原則,對“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應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那么,對于地方平臺企業無償移交給電網企業的電力設施依法應履行何種程序?
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國有資產的轉讓應在產權交易所進行,目的是確保國有資產的流轉公開、公正、公平進行,保障國有資產不至流失。因此,首選應該是在產權交易所完成流轉程序。如果考慮到接收方主體是唯一的電網企業的特殊性,則至少應依據法律法規采取非公開的協議方式,“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但遺憾的是,從觀茶君目前搜集到的無償移交資料信息看,除雙方簽訂有《無償移交協議》外,多數并未履行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的程序。那么,未履行審核批準程序的無償移交行為是否因此而違法,并進而被作為無效協議處理呢?
當然,探討過程中有人提出,上述法律法規針對的是國有資產的轉讓,不能適用于資產無償移交這類贈與行為。觀茶君理解,對于國有資產流轉,有償的轉讓尚且需要以公開交易為原則,特殊情況下才允許在報經審核批準后非公開交易。對于無償的贈與行為,涉及對國有資產處置的,是否至少應報經出資部門審核批準呢?
對于上述問題,觀茶君的初步判斷是:在國有資產的無償移交中,如果未按照規定報經有權機構審核批準,即使簽訂了無償移交協議,也僅僅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協議;同時,不排除因違反程序而導致無償移交協議無效的可能性。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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