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供電營業區/配電區域范圍 政府有權重新劃分嗎?
近日,有小伙伴向觀茶君講了這樣一件事:在某試點項目進行業主優選的過程中,當地電網企業提出:根據《電力法》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
近日,有小伙伴向觀茶君講了這樣一件事:
在某試點項目進行業主優選的過程中,當地電網企業提出:根據《電力法》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我方系本區域內唯一合法的供電營業機構,開展增量配電業務選擇新業主必然侵犯我們的供電營業區,你們應該停止侵權行為……
難道,按國家規定優選增量配電的業主還違法了?供電營業區/配電區域范圍的劃分到底是誰的權力?對于已經確定的供電營業區/配電區域,政府部門有權進行調整嗎?
面對小伙伴的疑問,觀茶君趕緊做了一番功課。
結果是這樣的。
一、“供電營業區”與“配電區域”的關系
為說明之便,觀茶君需要先捋一捋“供電營業區”與“配電區域”的關系。
“供電營業區”來源于《電力法》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所對應的是該區域范圍內供電業務的獨家經營權,該獨家經營權由電力管理部門頒發《供電營業許可證》予以確認。
2013年《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提出將國家能源局負責頒發的《電力業務許可證》“與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審批及供電營業許可證核發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下放區域能源監管機構”。但由于上位法《電力法》并未修訂,各地在實際執行中差異較大,有的地方不再頒發,有的地方電力管理部門依然在頒發《供電營業許可證》。
電改開始后,《國家能源局關于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53號)規定“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提交電力業務許可申請前,應當取得配電區域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
因此,基于電改精神、既往政策文件以及物理范圍上的一致性,為敘述方便,觀茶君將供電營業區與配電區域統一稱為“配電區域”。
二、劃分配電區域、授予獨家經營權的權力屬于國家
從權力來源看,觀茶君覺得可以清楚地看到:劃分配電區域屬于國家權力,授予供電/電網企業配電區域的獨家經營權是國家依法賦權的表現。主要表現為如下三點:
1、配電區域由國家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賦權,供電/電網企業經批準才能進行供電活動。《電力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2、配電區域的變更由國家決定。這一點,《電力法》和《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電力工業部令第5號)中都有明確規定。比如《辦法》規定,“國家對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配電區域糾紛由國家行政機關處理。《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際間、省級、地級或縣級各等級的供電營業區劃分中,電網企業與相鄰獨立電網未取得一致意見的,分別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或者省級電力管理部門核準確定。《國家能源局關于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53號)規定:“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提交電力業務許可申請前,應當取得配電區域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無法達成配電區域劃分協議或意見的,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配電網項目核準內容、電網實際覆蓋范圍,并綜合考慮電網結構、電網安全、供電能力、供電質量、供電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確定配電區域。”
觀茶君認為,上述規定可以清楚地表明,配電區域的設立、變更、糾紛處理均由國家決定,相關權力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有權決定配電區域的設立,有權決定原有配電區域的變更,有權對涉及配電區域的爭議進行處理。
三、電改背景下,國家授權機關應主動承擔起調整配電區域的重任
黨的十九大對改革提出了新要求,電改特別是增量配電改革已步入快車道,幾百個新的增量配電試點項目即將涌現。原來核準的配電區域已不再適應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需要,甚至對試點工作的推進造成阻礙,配電區域調整勢在必行。觀茶君認為,由國家授權機關采用行政手段對配電區域進行強制調整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
一方面,改革時期的配電區域“調整”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變更”,需要解決的不是“個別主體“的問題而是 “所有主體“的共同問題,涉及幾百個增量配電試點,具有共性,采用統一模式、統一標準批量解決更經濟、更有效。像小伙伴告訴觀茶君的:批發嘛,成本低。
另一方面,配電區域的劃分屬于國家權力,由電力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相關法律政策依據非常充分。主管部門和國家授權機關應該大膽工作,主動承擔起核準配電區域的重任。
同時,一旦主管部門統一做出調整配電區域的決定——比如明確劃定增量配電區域的范圍——電網企業也不會不服從。畢竟,能源革命、電力體制改革是黨中央的要求,作為中央企業,電網企業不會連這點政治覺悟都沒有。對此,觀茶君深信不疑。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配電區域是配電區域,存量資產是存量資產。按照觀茶君的理解,對于配電區域,國家有權予以強制調整;至于配電區域中的存量資產如何處理,則另當別論,詳見觀茶君的后續分析。但有一點非常明確,不能因為存量資產的存在而影響配電區域的劃分。
只要真心想改革,辦法總是比困難多!
電改非易事,且行且觀察。
Ps:鑒于地盤與資產必須同等重視,觀茶君將會持續推出關于存量配電資產處理的“觀察”,以期拋磚引玉,供各位小伙伴參考。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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