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網型微電網示范項目的政策和市場
并網型微電網示范項目的政策和市場
2017年7月26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下發《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為有力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切實規范、促進微電網健康有序發展,建立集中與分布式協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動、高效配置的能源生產與消費體系,特制定《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要“建設微型、清潔、自治、友好的并網型微電網,對外由統一運營主體負責源-網-荷一體化運營,對內分布式電源向用戶直接供電,建立購售雙方自主協商的價格體系。”
一、并網型微電網的基本特征
并網型微電網通常與外部電網聯網運行,且具備并離網切換與獨立運行能力。并網型微電網的需具備的基本特征:
1.主要體現在電壓等級低,一般在35千伏及以下;系統規模小,系統容量原則上不大于20兆瓦。
2.電源以可再生能源為主50%以上,天然氣多聯供系統綜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
3.微電網內部具有保障負荷用電與電氣設備獨立運行的控制系統 ,具備電力供需自我平衡運行和黑啟動能力。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年交換電量一般不超過年用電量的50%。
4.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交換功率和交換時段具有可控性,可與并入電網實現備用、調峰、需求側響應等雙向服務。
二、源-網-荷一體化的并網微電網運營模式
1.供電資質:微電網運營主體作為微電網內用戶的供電服務商,應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承擔微電網內的供電服務。鼓勵電源、用戶積極參與負荷管理、需求側響應;鼓勵微電網內建立購售雙方自行協商的價格體系,構建冷、熱、電多種能源市場交易機制。
2.售電資質:《辦法》明確微電網運營主體作為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售電公司)應具備售電資質和供電資質。微電網與外部電網之間產生電力交易,運營主體作為代理商具有完成購售電交易的職責;微電網內部,運營主體面向分布式電源、用戶等進行購售電交易,組織完成微電網內的電力交易。
三、并網型微電網與其他幾類示范工程的關系
1.并網型微電網與多能互補、能源互聯網和增量配網的區別:并網型微電網是多能互補、能源互聯網的政策支撐。
2.并網型微電網是增量配網辦法的進一步延伸,改革進一步深化。
類別 |
增量配網 |
并網型微電網 |
容量 |
滿足電力配送需要和規劃要求,無限制 |
不大于20MW,通常為兆瓦級及以下 |
電壓等級 |
110KV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KV及以下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 |
一般在35KV以下 |
有無電源 |
目前公認增量配網也是公共電網,可接入用戶分布式電源或者并入增量配網的公共電源 |
網內有電源,以可再生能源為主,并網型微電網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與最大負荷比值在50%以上 |
能否自我平衡 |
不能 |
可自我平衡 |
能否孤網運行 |
不能 |
可孤網運行 |
四、并網型微電網如何參與申報、實施
“互聯網”+智慧能源的重要支撐及與大電網友好互動的技術手段;提高電力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進清潔能源的接入和就地消納;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在節能減排中發揮重要作用,有利于建設節約型社會。
1.微電網建設目標:為有力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切實規范、促進微電網健康有序發展,建立集中與分布式協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動、高效配置的能源生產與消費體系。
2.特點:并網型和獨立型并存;具有自我平衡能力;小型發配用+儲系統;分布式新能源+電動汽車
五、微電網的基本建設方案
新電改下,具有配網經營權的配售電一體化公司將發展成綜合能源服務商。負責園區內風、光、燃氣等電源建設,負責電、氣、熱網絡建設、負責各種儲能和充放電設施建設,負責多能一體化的供應。以信息技術打造頂層能源調度系統,以多能源市場交易實現投資回報,以股權并購等形式,打破當前供電局、燃氣公司、熱力公司各自為政的局面,形成園區內多種能源的源-網-荷-儲綜合優化。
六、微電網建設四個層面效益
1.園區管理層面效益:推進園區內能源利用的精細化管理;優化園區環境,建設智慧園區;創新商業模式,吸引社會投資; 擴大園區規模,創造效益;代理售電及綜合能源服務,帶來直接經濟效益。
2.企業用戶層面效益:降低用能成本;代理售電業務,為用戶爭取電價優惠;根據初步測算,通過園區用戶打捆進行售電交易,可降低0.5-1毛的電價;一體化綜合能源服務;打破園區內用戶用電、用熱、用冷等分散式的用能模式;為用戶提供綜合能源服務和電務服務。
3.電網公司層面效益:增進需求側管理,為電網提供調峰、調頻服務;通過園區用能監控、優化調度、儲能等為電網提供輔助服務。
4.社會層面效益:促進清潔能源高比例消納,推進能源革命,暨能源供給側改革;節能減排,保護環境,創造社會和環境效益。
七、相關注意事項
1.新建及改(擴)建微電網項目根據類型及構成,由地方政府按照核準(備案)權限,對微電網源-網-荷等內容分別進行核準(備案)。
2.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和能源管理部門根據微電網承諾用戶、運營主體情況等,組織行業專家按照微電網相關標準進行評審,并將符合標準的微電網項目予以公示,享有微電網相關政策支持。
3.微電網內分布式電源通過配電設施直接向網內用戶供電,源-網-荷(分布式電源、配網、用戶)應達成長期用能協議,明確重要負荷范圍。
4.鼓勵微電網內建立購售雙方自行協商的價格體系,構建冷、熱、電多種能源市場交易機制。
5.微電網內部的新能源發電項目建成后按程序納入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范圍,執行國家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
6.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研究新型備用容量定價機制,由微電網運營主體根據微電網自平衡情況自主申報備用容量,統一繳納相應的備用容量費用。
7.電網項目和配套并網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省級能源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