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價建立負荷率激勵約束機制 引導用戶合理用電
5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第三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526號),公布了第三監管周期輸配電價...
5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第三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526號),公布了第三監管周期輸配電價,建立了負荷率激勵約束機制,對選擇執行需量電價計價方式的用戶,每月每千伏安用電量達到260千瓦時及以上的,該月需量電價按90%執行,引導用戶根據自身負荷情況合理報裝容量,提高電力系統整體經濟性。
負荷率是一段時間的平均負荷與最大負荷之比,如果一個用戶日負荷最大值為100kW,平均負荷為60kW,則日負荷率為60%。負荷率實際上反映了用戶對電力系統的利用程度,用戶負荷率越高,使用電力系統時間越長;對于以固定成本為主的電力系統來說,折算到單位電量的成本越低,電力系統整體經濟性越高。
負荷率電價是國際上通用的電價機制,旨在激勵用戶提高負荷率水平,在法國電力、韓國電力的目錄電價表中,某些類別電價按負荷率分檔,高負荷率用戶的綜合用電價格比低負荷率用戶低。香港中電集團的目錄電價表中,大用戶的需量電價采用了階梯遞減的方式,一般分為兩檔,用戶需量超過第一檔的部分,單價下降。
對于負荷率高的用戶,采取需量電費打折方式(文件明確,對選擇執行需量電價計價方式的用戶,月每千伏安用電量達到260千瓦時及以上的,該月需量電價按90%執行),較前兩個監管周期更為科學地反映了電力成本與使用程度的關系。
從短期看,需量電價激勵約束機制的設立可以引導用戶合理報裝容量、提升電網用電負荷率,進而提高電網整體運行效率。
從長期看,分電壓等級核定價格水平、分負荷率采取激勵約束機制,更符合電力成本分攤規律,對于推動構建科學的輸配電價體系、形成更加有效的電價信號、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具有重要意義。(汪致洵)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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