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電業務中如何處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在我國,不論是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輸配電價再加上市場交易電價),還是非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銷售電價),在支付電費時都需要支付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本文將嘗試對我國當前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進行梳理,并進一步探討在配電業務中如何處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有哪些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當前隨用戶電費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有:農網還貸資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部分省區還征收地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農網還貸資金起源于2001年財政部印發的《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01〕820號),其前身是始于1988年的電力建設資金。農網還貸資金設立主要用于解決農網改造還貸問題,征收標準是每度電2分錢。該征收標準一直延續至今。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起源于2009年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水利部印發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9〕90號),其前身是始于1992年的三峽建設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設立用途是支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解決三峽工程后續問題以及加強中西部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的標準各省區不同,當前大致在每度電0.21分至0.73分之間。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預計將于2019年底停止征收。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起源于2006年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用于改善水庫移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標準各省區不同,當前大致在每度電0.26分至0.62分之間。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起源于2006年國家發改委印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設立的用途是補償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差額部分。隨著可再生能源的高速發展,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已由當初的每度電0.1分錢調整到了當前的每度電1.9分錢。
隨電費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否合理?
一些和電力行業相關的社會成本,如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成本,數額往往非常高。但由于此類政策具有重大的社會效益(以及未來的經濟效益),其成本需要全體電力用戶來共同分擔。
向全體電力用戶分攤和電力行業相關的產業政策成本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實質上是一種稅,只是用途(彌補和電力行業相關的社會成本)、征收的對象(全部或部分電力用戶)、征收的方式(隨電費征收,因此用電多的納稅多)比較獨特而已。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怎樣征收的?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各省級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并代收。對于非市場化電力用戶,大部分省區的銷售電價中已經包含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對于市場化電力用戶,大部分省區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沒有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但有少部分省區(如遼寧、吉林、黑龍江等)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包含了農網還貸資金。
財政部駐各省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月向省級電網企業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并全額上繳中央國庫(中央財政一般按照實際代征額的2‰付代征手續費給相關電網企業)。
對于農網還貸資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省級國庫,具體繳庫比例原則上按國家批準的農網改造貸款計劃確定。
對于16個非受益省區內的省級電網企業代征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并全額上繳省級國庫。
哪些情況可以不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各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有不同的征收地區、征收對象、征收標準、減免條件,而且這些規定往往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當前,分布式光伏的自發自用電量無需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對外交換的微電網內部發電量也無需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在近期有些什么變化?
本輪電改以來,特別是近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總體水平程降低趨勢。比較重要的調整有:
1.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各省區(不含新疆、西藏)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全部銷售電量的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提高到每千瓦時1.9分(財政部《關于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號));
2.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區、市)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合并為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即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將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合并為地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財政部《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
3.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4.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標準統一降低25%(財政部《關于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
5.自2018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再統一降低25%(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
6.“十三五”期間,各省區可以自主決定免征、停征或減征地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配電業務應如何處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針對電力用戶的用電量征收的,直接對配電網關口計量的電量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不合適的,因為:
1.配電網內有損耗,因此配電網關口計量的電量與配電網內所有用戶的用電量量之和并不相等;
2.部分配電網內有分布式發電設施,直接采用配電網關口計量的電量會造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漏征;
3.配電網內的用電類別往往并不單一,而不同用電類別承擔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標準是不同的。
配電網(包括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處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方式建議如下:
1.采用綜合結算方式的增量配電網,對省級電網的結算電價中不應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采用躉售電價(或協商電價)結算的配電網,對省級電網的結算電價中也不應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配電企業對配電網內的所有用戶根據各用戶的用電量和用電類別分別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匯總后統一交給省級電網企業。
(感謝尹明等專家對本文的貢獻。)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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