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中長期電力交易:鼓勵電儲能設備、需求側參與電力輔助服務
近日,重慶工信委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暫行),細則中提出鼓勵電儲能設備、需求側(如可中斷負荷)等嘗試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允許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參與提供輔助服務,并可提供一定補償,輔助服務市場啟動前,仍然按照《華中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華中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輔助服務市場啟動后,按照國家及重慶市相關規定執行。詳細如下:
關于印發重慶市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渝經信發〔2018〕57號
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發展改革委,各開發區,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三峽水利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烏江電力有限公司、重慶涪陵聚龍電力有限公司,有關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號)及我市供給側改革相關要求,加快推進我市電力市場建設,規范電力中長期交易行為,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現將《重慶市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經濟信息委 華中能源監管局
重慶市能源局 重慶市物價局
2018年8月28日
重慶市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慶市電力中長期交易行為,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號)等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重慶市電力市場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供電范圍內開展的市內電力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和輔助補償交易等。地方電網企業供電范圍內的電力交易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隨著競爭性環節電價放開或發用電計劃放開達到一定比例,在市場交易具備一定條件時,將適時啟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建立以電力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相結合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電力交易。
優先發電電量和基數電量現階段視為廠網雙邊交易電量,簽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范疇,其全部電量交易和執行均需符合本細則相關規定。輔助服務補償(交易)機制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范疇,具體實施細則由華中能源監管局牽頭、重慶市級相關部門配合,共同另行制定。
第四條 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不得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五條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華中能源監管局、重慶市能源局和重慶市物價局(以下簡稱重慶市電力管理和監管部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重慶市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六條 市場成員包括各類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其中電力交易機構是指重慶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電力交易中心)。
第七條 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執行優先發電等合同,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形成的購售電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電力用戶和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提供參與交易的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五)遵守重慶市電力管理和監管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擁有并承擔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和義務;
(二)擁有和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三)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按照國家、電力行業標準和重慶市相關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電力行業標準和重慶市相關要求;
(四)按照國家、電力行業標準和重慶市相關要求負責配電網絡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等工作,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五)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并向其供電的用戶開具發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六)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履行輔助服務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調度指令和合同約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五)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六)預測并確定優先購電用戶的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優先發電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以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和購售電合同;
(八)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重慶電力交易中心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各類交易,負責交易平臺、技術支持系統的建設與運維;
(二)編制交易計劃;
(三)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四)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輸電服務費及輔助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五)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及時向重慶市電力管理和監管部門報告市場主體異常交易或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合同執行情況及處理建議;
(六)配合重慶市電力管理和監管部門對交易情況、市場運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相關建議;
(七)配合重慶市電力管理和監管部門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維護市場秩序;
(八)草擬重慶市電力交易相關操作細則;
(九)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安全校核;
(二)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三)向重慶電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約束條件、輸電通道情況和相關基礎數據,配合重慶電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所在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以供市場主體進行查詢;同時向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的市場主體提供通道及潮流實際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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