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取消電網企業部分壟斷性服務收費
為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減輕終端用戶負擔,8月20日,山西省發改委下發通知,取消電網企業部分壟斷性服務收費項目。
通知指出,電網企業除向自備電廠收取系統備用費、過網費和向多回路供電用戶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外,為提供輸配電及相關服務發生的費用納入輸配電成本,通過輸配電價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義向電力用戶變相收取費用。取消電網企業向電力用戶收取的變電站間隔占用費、計量裝置校驗費、電力負荷管理終端設備費等收費項目。取消可以納入供電基本服務的電卡補辦工本費、復電費、更名過戶費等收費項目,以及與之服務內容相似的其他壟斷性收費項目。
通知強調,電網企業同一年度內已為電力用戶提供計量裝置校驗、復電服務超過三次且不屬于電網企業責任的,由用戶承擔相關費用。產權屬于用戶的用電設施在進行檢修、檢驗、遷移、維修等產生的相關服務收費,由業主與服務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約定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得強制指定或變相干預業主自主選擇服務單位。電網企業確需保留的壟斷性服務收費項目,按照《山西省定價目錄》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目錄清單嚴格管理并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未列入清單的項目,一律不得收費。
關于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晉發改商品發〔2018〕539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山西地方電力有限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降低企業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報告》關于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下降10%的目標要求,進一步改善營商環境,減輕終端用戶負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8〕787號)精神,決定對我省電網企業和轉供電環節收費進行清理規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電網企業部分壟斷性服務收費項目
(一)電網企業除向自備電廠收取系統備用費、過網費和向多回路供電用戶收取高可靠性供電費外,為提供輸配電及相關服務發生的費用納入輸配電成本,通過輸配電價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義向電力用戶變相收取費用。
(二)取消電網企業向電力用戶收取的變電站間隔占用費、計量裝置校驗費、電力負荷管理終端設備費等收費項目。
(三)取消可以納入供電基本服務的電卡補辦工本費、復電費、更名過戶費等收費項目,以及與之服務內容相似的其他壟斷性收費項目。
(四)電網企業同一年度內已為電力用戶提供計量裝置校驗、復電服務超過三次且不屬于電網企業責任的,由用戶承擔相關費用。
(五)產權屬于用戶的用電設施在進行檢修、檢驗、遷移、維修等產生的相關服務收費,由業主與服務單位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約定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得強制指定或變相干預業主自主選擇服務單位。
(六)電網企業確需保留的壟斷性服務收費項目,按照《山西省定價目錄》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目錄清單嚴格管理并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未列入清單的項目,一律不得收費。
二、全面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
(一)鼓勵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小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主體,自愿選擇移交電網企業直接供電。電網企業對自愿移交的轉供電主體,要主動服務,具備一戶一表改造條件的,要及時接受供電設施,盡快實現直接供電,并按照我省目錄銷售電價結算(市場交易電量除外)。
(二)鼓勵產業園區經營的園區內電網改制為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及目錄銷售電價按照我省增量配電網價格管理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三)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等繼續實行轉供電的,轉供電主體要嚴格按照我省目錄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市場交易電量除外)。轉供電場所總表后所有終端用戶(包括公共照明、電梯、供排水、公共空調和轉供電主體自用電等)應分別安裝電能計量表。轉供電主體向所有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額,不得超過電網企業出具的電費結算發票總額,具體電費標準按電網企業出具的電費結算發票總額除以總表后所有用電量確定。轉供電場所公共照明、電梯、供排水、公共空調等共用設施電費,一律不得再以電費名義向終端用戶(商戶、租戶)收取,可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由轉供電主體和全體終端用戶協商,公平分攤。
(四)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等轉供電主體要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立公示欄,將電網企業開具的電費結算發票復印件、所有終端用戶用電量明細、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標準以及電費總額、轉供電場所共用設施電費分攤清單等進行公示,在電網企業出具電費結算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更新全部公示內容,主動接受執法檢查和用戶監督。
(五)已享受3分/千瓦時折扣電價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區物業,其終端用戶用電價格嚴格按照我省目錄銷售電價執行,不得以電費名義向終端用戶捆綁收取其他費用。
(六)各轉供電主體要在2018年8月25日前,將今年以來我省出臺的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政策措施,全部按時、等額傳導給終端用戶,不得截留。自2018年10月1日起,各轉供電主體要嚴格按照以上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規定執行。
三、嚴格落實已出臺的電網清費政策
(一)電網企業要于2018年8月20日前全部清退已收取的臨時接電費。確因用戶銷戶等原因無法退還的,電網企業要在營業網點、當地主要媒體上依法公告,并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在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仍無法退還的,沖減輸配電準許收入。
(二)電網企業要于2018年8月25日前將我省已并網自備電廠名單(區分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和其他兩類)、系統備用費和政策性交叉補貼減免政策落實情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繳詳細情況報我委。
四、有關要求
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降低企業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報告》關于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下降10%的重要舉措,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工作難度大。各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和供電部門,要認真對照本通知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嚴格執法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切實增強終端用戶獲得感。
(一)明確責任。各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履行本地區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主體責任,要組織供電部門對轉供電環節進行排查,摸清底數,建立臺賬,由各市價格主管部門匯總后于9月25日前報我委備案。電網企業履行本系統清理規范電網環節收費主體責任,要組織各級供電部門,對本系統各類收費認真開展自查自清,指導市、縣供電部門,密切配合所在地價格部門清理規范本地區轉供電環節收費具體工作。轉供電主體要加強轉供電設施運營管理,主動約束成本,降低供電線損,防治跑冒滴漏。
(二)加強宣傳。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做好電價政策宣傳解讀,通過政務門戶網站、微信客戶端,新聞媒體等,及時將國家和我省出臺的電價政策文件公布,讓終端用戶、各轉供電主體對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政策普遍知曉,為電價管理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三)加強監管。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轉供電環節不合理收費的監督檢查,暢通12358價格舉報電話,及時受理、核實相關舉報信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執法檢查,嚴肅查處擅自提高電價標準、搭車收費和未經協商同意強制攤派收費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對違規加價、不執行國家和我省電價政策的企業及相關負責人,建立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納入山西省信用信息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山西”“信用中國”網站對外公布,在企業及相關負責人辦理行政事項時,予以聯合懲戒。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對本通知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并妥善協調處理出現的爭議和矛盾。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8月15日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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