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發布電力市場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采用“四等六級制” D級市場主體或遭強制退市
廣東省經信委日前發布了《廣東電力市場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辦法適用于已獲得電力市場準入、完成注冊登記流程,按照《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參與市場交易的售電公司、電力大用戶。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采用“四等六級制”,具體等級分為AAA、AA、A、B、C、D。
被交易中心評定為信用評價等級D級的市場主體,由交易中心暫停其交易資格,并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評價等級仍為D級的,按照有關程序強制其退出電力交易市場。
詳情如下: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印發廣東電力市場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經信電力函〔2018〕199號
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各電力市場主體:
為有效防范電力市場交易風險,保障電力市場交易的規范運作和可持續發展,根據《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運行〔2017〕946號)等相關文件精神,我委組織編制了《廣東電力市場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為做好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按照《廣東電力市場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組織開展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并將相關情況定期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監管局。同時,要加快完善評分細則,及時向市場主體發布。
二、請已獲得市場準入、完成注冊登記流程并參與電力批發交易市場的市場主體,積極配合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按照《廣東電力市場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向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相關材料。為與2019年電力市場交易安排、提交履約保函等工作相銜接,首次提供相關材料時間由廣東電力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2018年8月18日
(聯系人及電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楊樹林,020-83133358;
廣東電力交易中心 盛劍勝,13926998060;電力市場服務熱線:020-28182000)
廣東電力市場交易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電力市場交易風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市場交易的規范運作和可持續發展,根據《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運行〔2017〕946號)《廣東省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廣東電力市場建設實施方案》等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獲得電力市場準入、完成注冊登記流程,按照《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參與市場交易的售電公司、電力大用戶。
第三條 電力市場交易信用管理,堅持公開透明、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市場交易信用管理由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負責。
第五條 交易中心定期對市場主體所具有的信用等級及其信用額度進行評價,發布信用管理報告,并將相關情況定期報送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第二章 信用評價管理
第六條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由交易中心按照《廣東電力交易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以下簡稱“評價標準”,見附件),定期對已獲得市場準入、完成注冊登記流程并參與電力批發交易市場的市場主體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在廣東電力交易系統定期公布。
第七條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采用“四等六級制”,具體等級分為AAA、AA、A、B、C、D。分值與信用等級對應關系如下:
第八條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按月公布。已獲得市場準入、完成注冊登記流程并參與電力批發交易市場的市場主體,須于每月10日前,按照評價標準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供相關指標數據和支撐材料。交易中心在當月15日前,對市場主體提交的指標數據進行審核,并結合其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的實際行為進行評分,確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等級清單,向全體市場主體公布。相關指標數據無變化的,市場主體可不重復提交。
第九條 當年新準入的市場主體,由交易中心按照評價標準中關于初始信用評價的相關要求,對其進行初始信用評分,確定其初始信用評價等級。初始信用評價有效期為半年,有效期屆滿當月的10日前,市場主體應按照評價標準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供相關指標數據和支撐材料。交易中心在當月15日前,對市場主體提交的指標數據進行審核,并確定其信用評價等級。
第十條 市場主體須對所上報信用評價指標數據和支撐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 被交易中心評定為信用評價等級D級的市場主體,由交易中心暫停其交易資格,并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評價等級仍為D級的,按照有關程序強制其退出電力交易市場。
第三章 信用額度管理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用于市場交易的信用額度,由無擔保信用額度和擔保信用額度兩部分組成。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無擔保信用額度,主要由市場主體的有形凈資產以及信用評價等級對應的有形凈資產比率確定,計算公式為:
無擔保信用額度=有形凈資產×有形凈資產比率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的有形凈資產比率,按以下標準確定,其具體數值與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等級及市場主體的歷史欠費情況相關聯。
市場主體及時足額在付款期限內進行支付,不存在歷史欠款的情況下,有形凈資產比率與信用評價等級的對應關系是:
市場主體未及時足額在付款期限內進行支付,存在歷史欠款的情況下,有形凈資產比率為0。
市場主體未配合開展信用評價的,未提供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導致有形凈資產數據缺失的,其無擔保信用為0。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的擔保信用,是指市場主體通過各種擔保手段獲得的信用,目前主要采用履約保函形式,視情況也可在市場主體自愿前提下采用現金擔保形式。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按照《廣東電力市場售電公司履約保函管理辦法(試行)》相關標準確定的履約保函額度,可由無擔保信用額度沖抵。
第四章 失信黑名單管理
第十七條 對于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市場主體,除強制退出電力交易市場外,3年內禁止再次申請市場準入資格。對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相關責任人,交易中心應予以記錄在案,3年內禁止、限制其再次從事電力市場交易業務。
第十八條 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市場主體,政府有關部門與各相關單位實現信息共享,實施聯合懲戒,共同維護電力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營造誠信的社會環境。
附件:
廣東電力交易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
廣東電力交易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適用于廣東電力交易市場,根據市場主體注冊時間不同,分為初始信用評價標準和信用評價標準兩部分。
第一部分 初始信用評價標準
廣東電力交易市場主體初始信用評價標準,適用于尚未開展電力市場化交易、無法出具財務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市場主體。
初始信用評價標準從企業的基本情況,即資產規模、人才比例、信用管理三個方面對售電公司進行評分,得出初始信用評價分數,最高分為800分。
一、評價標準
初始信用評價標準由基本情況類指標和扣分類指標兩部分組成,計算公式為:
初始信用評價得分=基本情況類指標評分-扣分類指標評分
二、初始信用評價有效期
初始信用評價等級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
三、評價要求:
售電公司須在準入注冊時,如實填寫完成初始信用評價各項指標。交易中心結合售電公司所填報的相關指標數據進行初始信用評價。
四、信用評價指標
(一)基本情況類指標(總分800分)。
基本情況類指標共有三大項(內含3小項),評價依據資料有效期為半年。
1.經營能力(500分)
資產規模:即資產總額,該指標主要分析市場主體經營規模,反映了經營過程中的可用資源。
2.人才比例(200分)
技術人才比例:該指標主要考核市場主體擁有專業技術人才情況,是企業綜合能力的體現。
3.信用管理(100分)
管理層信用: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信用狀況。若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失信情況且被納入聯合懲戒名單,將對公司的授信、融資等方面形成障礙,嚴重影響公司經營。
(二)扣分類指標。
扣分類指標共有一大項(內含10小項),對市場主體注冊提供虛假信息、違反交易規則、違背交易合同等失信行為,被政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采取約談、通報、責令整改等措施及違反市場管理制度被交易中心通報的將給予扣分。
市場主體因失信行為所扣總分不設上限,扣減后如發生信用等級降級的情形,交易中心應及時降低該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等級,并通過電力交易系統進行通報。市場主體失信行為已整改完畢且一年內未再發生失信行為,可消除失信扣分記錄。如該市場主體一年內再次發生上述失信行為,需對該失信行為予以加倍扣分。
第二部分 信用評價標準
廣東電力交易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適用于已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并具備出具財務報告或審計報告條件的售電公司、直購電大用戶。
一、信用評價基本構成
交易中心根據市場主體提交的基礎數據,綜合市場主體的信用行為特征,計算出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分值。
本評價標準由四大部分組成,即:市場主體基本情況類指標、交易行為類指標、財務經營類指標和扣分類指標,計算公式為:
信用評價總得分=基本情況類指標評分+交易行為類指標評分+財務經營類指標評分-扣分類指標評分。
二、信用評價基本框架
(一)售電公司信用評價指標。
售電公司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共設5個一級指標,10個二級指標以及20個三級指標。指標總分1000分,其中,基本情況類指標300分、交易行為類指標200分、財務情況類指標500分。扣分類根據不良記錄另行計算。
(二)直購電大用戶信用評價指標
直購電大用戶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共設5個一級指標,10個二級指標以及23個三級指標。所有指標共計1000分,基本情況類300分、交易行為類100分、財務經營類600分。扣分類根據不良記錄另行計算。
三、評價要求
市場主體須按照辦法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財務報告或審計報告。未提交財務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該市場主體相關評價指標以及財務情況類評價指標計0分。
四、信用評價指標
(一)基本情況類指標(總分300分)。
基本情況類指標共有四大項(內含5小項),主要從經營能力、人才比例、審計管理、信用管理方面,衡量市場主體的綜合能力。評價依據資料有效期為一年。市場主體在有效期內涉及引起信用評價指標得分變動的情況,須及時上報至交易中心。
1.經營規模(80分)
資產規模:即資產總額,該指標主要分析市場主體經營規模,反映了經營過程中的可用資源。
2.人才比例(售電公司、直購電大用戶80分)
技術人才比例:該指標主要考核市場主體是否有培養更多優秀技能人才,提升綜合能力,推動著企業不斷發展。
3.審計管理(售電公司、直購電大用戶70分)
審計報告:企業出具的第三方審計報告,可以客觀地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同時審計報告上記載的數據相對客觀、真實,可以用于核對市場主體上報的各類財務數據。
4.信用管理(售電公司、直購電大用戶 70分)
(1)管理層信用:市場主體法代表人及總經理的個人信用狀況。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失信情況且被納入聯合懲戒名單,將對公司的授信、融資等方面形成障礙,嚴重影響公司經營。
(2)上一階段信用情況:該指標的設置可鼓勵市場主體積極參與信用等級評價,且在評價過程中爭取較高信用評價得分,使信用較好的市場主體信用評級形成良性循環。
(二)交易行為類指標(售電公司200分、直購電大用戶100分)。
交易行為類指標共有一大項(售電公司內含3小項、直購電大用戶內含2小項),主要用于衡量市場主體在交易過程中客戶管理能力、準備預測用電需求能力。由交易信用評分系統每月自動計算評分。
1.交易管理(售電公司200分、直購電大用戶100分)
(1)負荷預測準確率(售電公司80分,直購電大用戶60分)
本指標用于分析市場主體是否掌握企業實際用電情況,對未來用電走勢預測分析能力。
(2)交易周期(售電公司60分、直購電大用戶40分)
市場主體連續參與電量市場化交易的時間,時間越長,市場主體對交易、結算等全過程流程越熟悉,也越能應對市場可能造成的風險。
(3)交易電量占比(售電公司60分)
本指標用于分析售電公司代理用戶的合計電量占當月總交易電量的占比,占比越大,證明該售電公司的市場占有率越大。
(三)財務情況類指標(售電公司500分、直購電大用戶600分)。
財務情況類指標共有五大項(內含16小項),主要用于衡量市場主體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遠期財務償還能力、利潤創造能力等。財務實力是市場主體經營和管理的綜合反映,也會對企業的競爭力和未來發展產生重要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對合同的履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有12個指標適用于售電公司,16個指標適用于直購電大用戶。財務情況類指標評價依據為市場主體的審計報告,市場主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有效期為一年。一年內涉及引起信用評價分數變更的情況,須及時上報至交易中心。
1.經營能力(售電公司、直購電大用戶60分)
本指標用于衡量企業各項資產的周轉速度和利用效率。周轉速度越快,表明企業各項資產進入生產、銷售等經營環節的速度越快,那么其形成收入和利潤的周期就越短,經營效率就越高。對市場占有率進行分析,用于衡量企業經營業績,也是企業市場地位最直觀的體現。
2.盈利能力(售電公司、直購電大用戶90分)
本指標主要用于衡量企業是否獲得足夠利潤。充足穩定的收益不僅能反映企業具有良好的管理素質和開拓市場的能力,也便于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再融資,從而提高企業財務靈活性。
3.成長能力(售電公司50分、直購電大用戶60分)
本指標主要用于衡量企業的成長能力,利潤增長率代表企業當期利潤比上期利潤的增長幅度,指標值越大代表企業成長能力越強。
4.短期償債能力(售電公司180分、直購電大用戶240分)和長期償債能力(售電公司120分、直購電大用戶150分)
企業償還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能力,是企業經濟實力和財務安全性的重要體現,也是衡量電力企業是否穩健經營、信用風險大小的重要尺度。
(四)扣分類指標。
扣分類指標共有一大項(針對售電公司內含10小項,針對直購電大用戶內含9項),對市場主體注冊提供虛假信息、違反交易規則、違背交易合同等失信行為,被政府部門、能源監管機構采取約談、通報、責令整改等措施及違反市場管理制度被交易中心通報的將給予扣分,以維持市場交易秩序。
市場主體因失信行為所扣總分不設上限,扣減后如發生信用等級降級的情形,交易中心應及時降低該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等級,并通過電力交易系統進行通報。市場主體失信行為已整改完畢且一年內未再發生失信行為,可消除失信扣分記錄。如該市場主體一年內再次發生上述失信行為,需對該失信行為予以加倍扣分。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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