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推進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節能技改(附文件)
為推進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節能技改,加強節能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等,《上海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管理辦法》日前印發,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機管局制訂的《上海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規〔2018〕1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機管局制訂的《上海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21日
上海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為推進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節能技改,加強節能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類公共機構采用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和能源費用托管型等方式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第二條(職責分工)
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協調、推進、監督本市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具體管理工作,由市機管局負責實施。
市機管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市級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
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
各區機管局根據本區實際情況,負責指導、協調、推進本區域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
第三條(對象及方式)
公共機構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優先考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技改:
(一)單位建筑面積綜合能耗未達到同類公共機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應標準;
(二)建筑用能設施設備系統,如空調、鍋爐、照明、動力等,能效水平低于同類設施設備系統一般能效水平;
(三)采用太陽能、空氣能、地熱能等能源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的新技術、新產品進行技術改造;
對辦公建筑分散于多個區域的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多區域聯動方式,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對有多家單位合署辦公的辦公建筑,可以由其中一家單位牽頭實施或由多家單位共同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鼓勵公共機構在新建建筑項目中,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中央空調、照明系統等安裝工程,或由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公司對新建建筑的能源系統實施能源托管。
第四條(預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內,公共機構的能源費用預算根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認定及有關合同約定的基準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門預算,視同能源費用列支。
公共機構能源費用(含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預算及支出原則上不應超過實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上一年度能源費用的預算及支出。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公共機構的能源費用預算根據項目實施的實際情況重新核定。
第五條(政府采購)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行政府采購,由公共機構對照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確定采購形式和采購方式。
第二章項目認定
第六條(項目申報)
公共機構在計劃實施節能技改項目或者建筑維修項目時,對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實施條件的項目,應填寫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申報表,連同相關項目信息報送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
公共機構使用部門預算資金實施上述節能技改或者建筑維修項目的,原則上在其能源費用預算中統籌安排相關經費,財政部門不再另行安排(經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確認同意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除外)。
第七條(項目儲備)
市機管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市級公共機構報送的項目申報表,編制市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計劃表,建立市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儲備庫。
各區機管局應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建立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儲備庫。納入區儲備庫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報市機管局備案。
第八條(協同推進)
市機管局對納入市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儲備庫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根據實際情況,推進項目實施,并會同市有關部門對納入市級儲備庫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政策指導。
區機管局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納入區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儲備庫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政策扶持與指導。市機管局應對區機管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推進工作給予指導。
第三章項目實施
第九條(前期評估)
公共機構在啟動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政府采購之前,應邀請節能專業機構對項目技術方案、成本核算、基準能耗量和費用、預計節能量和費用以及合同期限等進行評估。
成本核算是指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方案編制、設施設備購置、投資監理、施工監理、工程管理、評估驗收、運行維護等所有投入費用的核算。
基準能耗量是指經第三方節能服務機構嚴格測算核定,科學反映項目實施前,公共機構年度能耗實際水平的能源消耗值。
節能量是指在滿足與基準能耗測算時建筑用能工況、用能人數、業務承載情況、氣候條件等保持基本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帶來的相對于基準能耗的能源消耗減少量。
第十條(采購形式和方式)
公共機構應對照財政部門發布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內預計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總費用,確定具體采購形式和采購方式。
為保證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順利實施,公共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項目周期,組織政府采購并簽訂合同。
涉密項目的政府采購,按照涉密項目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
公共機構和節能服務公司應參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合同能源管理技術規范要求,細化合同條款,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合同標的、合同期限、基準能耗及計算方式、節能量及節能量調整核定方式、服務費用支付方式等專項條款內容,及時簽訂合同。
采用集中辦公或合署辦公的公共機構,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公司作為合同第三方參與項目實施。
公共機構作為業主單位應統籌協調節能服務公司與物業服務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好預算編制、項目申報、項目管理等工作,并督促物業服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配合做好項目的現場管理及物業服務保障等工作。
節能服務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根據公共機構及物業服務公司的現場管理要求,推進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項目施工)
節能服務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按照計劃組織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項目各方應簽訂安全責任書或協議書。
施工管理過程中,各單位應加強風險防范,科學管理,文明施工,保證安全質量。
第十三條(項目監理)
公共機構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聘請工程監理等專業機構進行項目監理。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
公共機構和節能服務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組織項目驗收,并進行相關專業技術培訓。
第四章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運營保障)
能源管理合同期內,公共機構應按照合同約定,督促物業服務公司做好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的運行維護工作。
節能服務公司在項目驗收前,應組織對物業服務公司有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確保項目及物業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應急處置)
能源管理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應定期組織項目環評及項目風險源評估。發現任何影響項目安全穩定運行的事項,節能服務公司應盡快解決,物業服務公司配合做好工作。對業主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合同有關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項目移交)
能源管理合同執行完畢后,節能服務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公共機構移交項目,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檔案等資料。
第五章節能量認定
第十八條(資質要求和職責)
根據項目需要,合同雙方應經協商,共同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作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核定機構,并在合同簽訂時予以明確。
對申請政府財政資金獎勵項目的節能量認定方法和程序,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基準能耗計算原則)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基準能耗在項目實施前一年至三年的期間能耗數據中核算,以能反映項目年度實際用能情況,并按照實際能源單價換算相應的年能耗費用。
新建建筑的基準能耗,由節能服務公司根據項目的工程設計方案采用能耗模擬的方式進行測算,該工程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及上海市《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最新要求,測算結果應由第三方節能服務機構進行檢驗評估。
第二十條(節能量調整核定方法)
對于因建筑運行工況、用能人數、業務承載情況、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造成實際節能量與預期節能量存在較大差距,可以合同中約定的節能量調整核定方式,對節能量進行核定。若未在合同中約定相應調整方法的,可委托合同約定的第三方機構參考《建筑改造項目節能量核定標準》進行節能量核定。
若合同雙方對節能量核定結果存在異議,可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節能費用支付)
公共機構和節能服務公司應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費用支付條件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條(維護保養等費用支付)
能源管理合同期內,項目的維護保養等費用支付,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執行。
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項目的維護保養等費用支付,由公共機構、節能服務公司、物業服務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第七章國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國資處置)
對項目實施前涉及原有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處置的,按照本市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相關資產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資入賬)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應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無償贈予公共機構,公共機構應及時做好固定資產登記入賬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8年5月21日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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