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西、海南售電公司監管辦法正式發布:發電企業背景售電公司不得干擾用戶自主選擇權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日前印發了《廣東、廣西、海南售電公司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對比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增項開展售電業務的發電企業和發電企業投資成立的售電公司不得利用發電業務資源,干擾用戶自主選擇權。不得將發電業務與售電業務一并宣傳,增項開展售電業務的發電企業,在同一線上集中交易中,不得同時以發電方和用電方的身份參與交易。
詳情如下:
廣東、廣西、海南售電公司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售電公司監管,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促進售電市場健康發展,依據《電力監管條例》、《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經體〔2015〕2752 號)、《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
(發改經體〔2016〕2120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電力交易機構已注冊的售電公司,包括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和獨立的售電公司三類。
第三條 對售電公司監管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根據職能,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售電公司實施監管。
第二章 監管內容
第五條 對售電公司持續滿足電力市場準入條件的情況實施監管。
售電公司應通過“一注冊、一承諾、一公示、三備案”,履行市場準入程序后,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未持續滿足《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未持續滿足《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三)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未在 5 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申請變更;
(四)業務范圍、公司股東、股權結構等有重大變化,未在10 個工作日內再次承諾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公示。
第六條 對售電公司參與電力批發市場交易的情況實施監管。售電公司應嚴格遵守電力市場交易規則,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信用承諾;
(二)超出準入條件規定的售電量范圍開展電力批發市場業務;
(三)未承擔保密義務,泄露其他市場主體電價、電量等交易信息;
(四)與其他市場主體串謀、惡意申報,導致市場價格頻繁大幅波動或引導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與其他市場主體簽署購售電合同并在電力交易機構備案后,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合同和服務承諾;
(六)能源監管機構認為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對售電公司參與電力零售市場交易的情況實施監管。售電公司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平競爭,誠信經營,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履行信用承諾;
(二)超出準入條件規定的售電量范圍開展電力零售市場業務;
(三)同一投資主體(含關聯企業)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的售電公司在同一市場的市場總份額不得超過 20%;
(四)未承擔保密義務,違規泄露其他市場主體電價、電量等交易信息;
(五)與其他售電公司串謀,或惡意傳播市場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導致其他市場主體利益受損;
(六)與用戶簽署購售電合同并在電力交易機構備案后,因售電公司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和服務承諾;
(七)能源監管機構認為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對售電公司信用擔保的情況實施監管。
售電公司應按照能源監管機構和政府部門的規定,向電網企業提交相應額度的履約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九條 對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運營基本情況實施監管。
(一)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運營;
2.應從人員、財務、辦公地點、信息等方面確保競爭性售電業務與其他業務隔離并制定相關工作規范;相關工作規范應通過企業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并在開展競爭性售電業務前報能源監管機構備案。
(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其配電業務與競爭性售電業務應實現財務分離。
第十條 對獨立的售電公司中,增項開展售電業務的發電企業和發電企業投資成立的售電公司運營基本情況實施監管。
(一)增項開展售電業務的發電企業,其發電業務與競爭性售電業務應實現財務分離;
(二)發電企業投資成立的售電公司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運營,實現人、財、物獨立。
第十一條 對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公平競爭情況實施監管。
電網企業及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不得利用輸、配電業務資源,干預用戶自由選擇權,包括但不限于:
(一)無正當理由阻礙用戶正常用電權利;
(二)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售電公司的商業信譽或者排擠其他售電公司;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其他售電公司或用戶辦理與售電相關的業務;
(四)能源監管機構認為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對獨立的售電公司中,增項開展售電業務的發電企業和發電企業投資成立的售電公司公平競爭情況實施監管。
增項開展售電業務的發電企業和發電企業投資成立的售電公司不得利用發電業務資源,干預用戶自由選擇權,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同一次場內集中交易中,不得大量或頻繁進行反向交易,不得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導致市場價格頻繁大幅波動或引導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不得將發電業務與售電業務一并宣傳;
(三)增項開展售電業務的發電企業,在同一次線上集中交易中,不得同時以發電方和用電方的身份參與交易。
第十三條 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保底供電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承擔其配電區域內的保底供電服務。當其配電區域內的售電公司終止經營或無力提供售電服務時,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保障相關用戶電力供應,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十四條 對售電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實施監管。
售電公司應按規定真實、及時、完整的向市場主體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資產總額驗資報告;
(三)從業人員情況;
(四)企業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五)能源監管機構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五條 能源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要求售電公司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續符合國家和省(區)準入條件的情況;
(二)信用承諾履行情況;
(三)財務狀況;
(四)購售電業務開展及合同履約情況;
(五)增值服務開展情況;
(六)能源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按照《供電監管辦法》的規定報送信息。
第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在電力交易平臺建立售電公司注冊信息動態管理系統,做好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動態管理,每半年向能源監管機構報送售電公司持續滿足準入條件的情況和開展場內交易的盈虧情況,對未能持續滿足準入條件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能源監管機構。
第十七條 根據監管需要,能源監管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售電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售電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技術支持系統,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數據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有 權 通 過 能 源 監 管 熱 線 電 話 ( 12398 )、 電 子 郵 件(12398@nea.gov.cn)等方式向監管機構舉報。能源監管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受理,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售電公司違反本辦法的,能源監管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約談、監管通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監管意見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按照國家有關失信行為聯合懲戒規定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售電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提供虛假注冊資料的;
(二)濫用市場操縱力或以價格聯盟方式操縱交易或交易價格的;
(三)有不正當競爭、串通報價等違規交易行為的;
(四)不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電力市場或者不按照規定公平開放電網的;
(五)其他違反電力市場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售電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按照《供電監管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售電公司違反本辦法其他情形,按照《電力監管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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