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8年春、夏、秋季用電指標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根據《浙江電網統調用電指標管理辦法(試行)》(浙經信電力[2011]426號),按照各地2016年和2017年的統調用電負荷情況,下達了關于2018年春、夏、秋季用電指標的通知。
詳情如下:
浙江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18年春、夏、秋季用電指標的通知
浙發改能源[2018]241號
省電力公司,各市經信委:
為加強有序用電管理,確保供用電秩序平穩,根據《浙江電網統調用電指標管理辦法(試行)》(浙經信電力〔2011〕426號),按照各地2016年和2017年的統調用電負荷情況,現下達2018年春、夏、秋季用電指標及促進低谷用電獎勵指標,請遵照執行。
一、指標比例測算
(一)用電指標分配比例,按早峰(7:00~10:59)、晚峰(17:00~22:59)、腰荷(11:00~16:59)、低谷(23:00~6:59)四個時段下達。
(二)各地春、夏、秋季用電指標,按前兩年同期各時段平均最高用電負荷為基數測算,2016年與2017年各占50%權重。
(三)衢州市用電指標分配比例,按扣除巨化自備機組后的數據進行測算。
二、指標分配比例
(四)地區用電指標=(全省供電能力-網損-戴帽指標-用電獎勵指標)×用電指標比例+地區戴帽指標+地區用電獎勵指標,其中,網損=全省供電能力×0.05.
三、促進低谷用電獎勵指標
(一)2018年度全省促進低谷用電獎勵指標額度定為100萬千瓦,各市月度累計用電負荷率與上年同期相比,每提高1個百分點,按當地上年度平均網供最高用電負荷的1%計算獎勵用電指標,當月度累計網供用電負荷率與上年同期相等或降低的,則促進低谷用電獎勵指標為零。
(二)促進低谷用電獎勵指標=累計月度網供用電負荷率提高百分點數×(上年度網供平均最高負荷×1%)
若按上述計算,當月各市促進低谷用電獎勵指標累計總額高于100萬千瓦的指標額度,則以100萬千瓦為限,各市同比例下調月度獎勵指標值。
(三)2017年度各地平均網供最高負荷(單位:萬千瓦)
四、其他
(一)用電緊張時期,由省調每日16:00前,根據第二天的供電能力下達次日的早峰、腰荷、晚峰用電指標。
(二)在日常用電指標分配中一般不下達低谷用電指標,僅在低谷電力供需不平衡時,下達低谷用電指標。
(三)為了鼓勵各地挖掘低谷用電潛力,加強削峰填谷,努力提高用電負荷率,低谷用電獎勵指標由省調按月另行下達。
(四)巨化集團網供負荷(扣除31.5萬自備機組出力后)由衢州市經信委參照全省指標分配辦法予以確定。
(五)麗水市水電裝機較大,網供負荷與水文情況密切相關,若遇極端氣候等原因導致水電出力嚴重不足,地區電力供需缺口較大,則根據全省電力供需情況和麗水實際用電需求,臨時下達用電戴帽指標。
(六)杭州市夏季空調負荷占比較大,為保障民生、公益性用電,下達杭州市夏季(7月1日-9月30日)用電戴帽指標20萬千瓦。為保障秦山核電安全監測線路的可靠運行,下達海鹽縣春、夏、秋季(3月1日-11月30日)用電戴帽指標2萬千瓦。
(七)各市對所屬縣(市、區)分配下達用電指標時,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工業強縣(市、區)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4〕118號)要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萬元工業增加值耗電量年度降幅排全省前五位的縣(市、區)予以適當傾斜。
(八)各地若實施有序用電,要嚴格按照“先生活,后生產”原則,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電不受影響,確保黨政機關、農業生產、醫院、學校、金融、交通樞紐、軍用及公共設施等重要部門和單位的用電,維護社會秩序穩定;要繼續堅持“分檔有序用電”做法,深化有序用電精細化管理,優化電力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4月28日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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