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電力市場監管實施辦法征意見:配售電企業不得干預電力用戶自主選擇其他售電企業
近日,江蘇能監辦發布關于征求《江蘇電力市場監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電力市場監管對象包括電力市場所有成員,市場成員包括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各類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包括電網企業售電企業、新設配售電企業、獨立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等。
發電企業增項開展售電業務,在同一集中競價或掛牌交易中,不能同時作為買方和賣方參與交易。發電企業投資成立售電企業,應與發電業務辦公分離,人、財、物獨立。江蘇能源監管辦對電網企業的競爭性售電業務實施不對稱監管。電網企業所屬(含全資、控股或參股)售電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運營。電網企業應從人員、資金、信息等方面確保競爭性售電業務與輸配電業務、調度交易業務、非競爭性售電業務隔離并制定相關工作規范。
電網企業所在地區電力交易機構采取電網企業全資子公司組織形式的、由電網企業現有內設機構承擔電力交易職能的暫不開展競爭性售電業務。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企業的配電業務與競爭性售電業務應實現財務分離。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企業應當公平、無歧視開放電網,不得干預電力用戶自主選擇其他售電企業。
詳情如下:
關于征求《江蘇電力市場監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省發改委(能源局)、省經信委、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江蘇電力交易中心,各發電集團江蘇分(子)公司、國信集團、協鑫集團,有關電力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監管條例》、《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蘇監能市場〔2017〕149號)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市場公平競爭,按照國家能源局工作部署,江蘇能源監管辦起草了《江蘇電力市場監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們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5月11日前反饋。
聯系人:李雪松83115284,83199610(傳真),郵箱:xuesonglee@126.com
附件:江蘇電力市場監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
2018年5月3日
江蘇電力市場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證電力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監管條例》、《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蘇監能市場〔2017〕149)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江蘇省內和涉及江蘇省的跨省跨區電力市場交易相關行為的監管。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江蘇能源監管辦)依法履行江蘇電力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第四條 電力市場監管依法依規進行,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電力市場所有成員應當自覺遵守有關電力市場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
第六條 電力市場監管主要是對電力市場成員執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行為的監管。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電力市場相關法規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的行為有權向江蘇能源監管辦舉報,江蘇能源監管辦將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監管對象與內容
第八條 電力市場監管對象包括電力市場所有成員,市場成員包括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各類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包括電網企業售電企業、新設配售電企業、獨立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等。
第九條 對電力市場成員的下列行為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實施監管:
(一)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執行情況;
(二)電力市場相關技術支持系統(含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建設、維護、運營和管理情況。
(三)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和報送情況;
(四)電力市場相關價格成本政策執行情況、電費結算情況;
(五)江蘇能源監管辦認為需要監管的其他行為事項。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行為事項外,對電力交易機構的下列行為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實施監管:
(一)按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組織交易情況;
(二)交易計劃編制與跟蹤情況;
(三)市場主體注冊管理情況;
(四)提供結算依據和相關服務的情況;
(五)按照授權開展市場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六)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運營和維護情況;
(七)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情況;
(八)防控市場風險的情況;
(九)江蘇能源監管辦認為需要監管的其他行為事項。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況外,對電力調度機構的下列行為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實施監管:
(一)履行電力交易安全校核責任情況;
(二)按照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實施電力調度的情況;
(三)提供網絡拓撲、電網系統參數和安全校核參數等數據的情況;
(四)電力市場交易結果的執行情況;
(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信息情況;
(六)江蘇能源監管辦認為需要監管的其他行為事項。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情況外,對發電企業的下列行為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實施監管:
(一)發電企業在江蘇電力市場中所占比例;
(二)市場化交易合同簽署及履約等情況;
(三)電力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四)進入和退出電力市場的情況;
(五)不正當競爭、串通報價等違規交易行為;
(六)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情況;
(七)江蘇能源監管辦認為需要監管的其他行為事項。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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