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政策的思考
經過近十年的研究論證,2018年3月,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終于掛網正式征求意見。從國際可再生能源政策制度設計來看,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制度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兩類不同的激勵政策體系,一般不混用,這也是我國配額制政策在學界存在爭議遲遲難以出臺的重要原因,這也就決定了我國的配額制政策設計與國外的配額制有很大差別。應該說,這一稿《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經過反復研究論證,既著眼當前我國可再生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又考慮了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中對國際經驗的借鑒,有望在可再生能源進入規模化發展階段、電力市場化改革推進過程中,為解決我國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發揮重要作用,也將在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過渡期清潔能源產業政策的調整開展積極探索。
一、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研究歷程及出臺的背景
我國政府層面組織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10年,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提出的“實施新能源配額制,落實新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家能源局組織業內研究機構和高校開展研究,并多次邀請國外知名專家開展研討,于2011年9月,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管理辦法》初稿;2012年12月26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第一次下發《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通知;2015年2月14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再次下發關于征求《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及配額指標意見的函,但由于配額制政策與當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理念相悖、配額制政策與現行的電價補貼政策的關系很難解釋以及涉及的利益主體繁雜,配額制政策未能最終出臺。作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的過渡政策,2016年,國家能源局下發《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目標引導制度”),提出2020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指標,但該指導意見未將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比重目標作為強制性約束性指標,也沒有明確承擔責任主體、考核機制等。
2016年以來,隨著我國新能源發展進入規模化發展的新階段,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擴大,“三棄”(指棄水、棄風、棄光)突出。一方面,截至2017年底,我國已成為全球可再生能源裝機和發電量的第一大國,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達到6.5億千瓦,占全國總裝機的37.8%;可再生能源發電量1.70萬億千瓦時,占總發電量的26.4%。另一方面,盡管可再生能源在裝機和電量“雙增”的情況下實現了棄電量和棄電率的雙降,棄水、棄風、棄光現象依然嚴重,2017年全國棄水、棄風、棄光電量分別達到515億千瓦時、419億千瓦時和73億千瓦時,可再生能源棄電總量超過1000億千瓦時。可再生能源的消納問題引起了中央和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國家領導人多次批示,可再生能源的消納問題被提升到戰略高度,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的出臺再次被納入日程。
因此,本次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的設計,主要是著眼于解決可再生能消納問題。一方面,通過配額制政策,提高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納水平;另一方面,借助強制配額指標,打破省間壁壘,促進可再生能源跨省區交易,實現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
二、我國可再生配額制政策要點
關于配額的內涵。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包括“總量配額”和“非水電配額”兩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總量配額”計入常規水電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而“非水電配額”僅計入海上風電、陸上風電、生物質能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光熱發電、城市固體垃圾發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等不含水電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將水電也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也是本次政策設計與過去的重要差別。
關于配額指標。可再生能源配額是指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規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比重指標。配額指標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資源、國家能源規劃、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建設運行條件等因素按年度、按省級行政區域制定。計算方法為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納量(消納量=本地發電量-外送電量+受入電量)除以本地全社會用電量。
關于配額承擔主體。從國外經驗來看,配額承擔的主體主要在消費側,通常為售電公司。結合當前我國售電市場的主體,我國的可再生能源配額承擔主體包括省級電網企業、其他各類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的工業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直購電用戶等。發電企業不再作為配額承擔主體也是本次政策設計與過去的重要差別。
關于配額的實施。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保障完成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的政策和措施;各省級電網公司制定經營區域完成配額的實施方案;各類發電企業應積極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生產,有義務配合電力調度機構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上網。
關于配額政策運作機制。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制度監測考核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完成情況。證書也分為水電證書和非水電證書,水電證書僅用于總量配額考核,水電證書隨水電交易自動轉移給購電方;非水電證書可用于非水配額考核和總量配額考核,在購電方按照購電協議規定全額結清購電費用后轉移給購電方。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負責證書核發,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證書交易,電網企業對證書的產生和轉移進行核算。各市場主體可通過與其他市場主體或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進行證書交易完成配額指標,證書價格由市場交易形成;未完成配額的市場主體通過向電網企業購買替代證書完成配額,水電和非水電替代證書價格由各省級電網公司提出定價方案。
關于未達標省區和企業的懲罰措施。對于未達到配額指標的省區,暫停下達或減少該區域化石能源電源建設規模、取消該區域申請示范項目資格、取消該區域能源類示范稱號等、限批其新增高載能工業項目。對于未完成配額指標的市場主體,核減其下一年度市場交易電量,或取消其參與下一年度電力市場交易的資格。對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違反可再生能源配額實施有關規定的企業,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
三、我國配額制政策與國外配額制政策的區別
國外配額制是一種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用法律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在電力生產總量或消費總量中所占的份額進行強制性規定的一項政策,是一項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實質是通過市場機制以最低的成本引導企業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其作用與可再生能源固定電價政策類似,配額制政策一般不與電價補貼政策混用。截至2017年底,全球至少有100個國家或聯邦州(省)實施了配額制。與國外配額制政策相比,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有許多不同之處。
一是實施配額制政策的目標不同。國外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時間較早,美國加州2002年開始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英國2002年實施《可再生能源義務法令》,標志著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正式實施;澳大利亞在2000年實施《可再生能源法案》,規定了強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國外引入配額制政策主要是為了推動可再生能源的開發。2006年以來,我國通過不斷完善電價補貼政策,極大促進了可再生的開發,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部分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困難、棄水棄風棄光現象嚴重的問題。現階段我國實施配額制政策,重在解決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
二是配額制的運作機制有所不同。國外配額制設計主要解決可再生能源高開發成本問題,其運作機制是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通過出售證書可以獲得一定補償,證書價格由市場形成或采取固定價格。國外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實際實現了“價補分離”,可再生能源發電商可直接參與電力市場,電價由市場確定,通過出售獲得補貼。在我國已實施可再生能源固定電價政策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設計主要是為了解決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可再生配額制電力證書僅是作為配額承擔主體完成配額指標完成的計量憑證,原則上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交易以零電價轉移給購電方,此外我國配額制政策設計還創新性提出了替代證書的概念。
三是配額制實施的市場環境不同。國外配額制政策建立在成熟的電力市場基礎上,配額制政策的實施促使可再生能源發電商與履行配額制義務的售電公司簽訂長期購電協議(PPA),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融資難度。售電公司由于有配額指標考核,通常會與可再生能源發電商簽訂PPA,直接捆綁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和證書。可再生能源發電商與售電公司簽訂PPA通常在項目建設之前,通過PPA證明可再生能源發電商的收益預期,降低項目融資難度,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順利建設。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尚在推進之中,尚未建立相對成熟的電力市場,我國的配額制政策的行政色彩較濃。如規定,“各省級電網公司制定經營區域完成配額的實施方案,指導市場主體優先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在市場機制無法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充分利用時,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配額實施方案進行強制攤銷。”
四、我國出臺配額制政策的意義
十年磨一劍,匯聚各方智慧,配額制政策的推出對于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從發布的配額指標測算的結果來看,2018年我國非水可再生能源電量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將達到9%,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將達到11%,超過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中2020年的目標,配額制政策的實施將有效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有利于推動可再生能源優先就近消納。《辦法》首次明確提出各省區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能源發展規劃中將可再生能源電力占比作為約束性指標。從各省區的指標設計來看,原則上送端省區的配額指標不低于受端省區;達不到本地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地區,原則不考慮增加可再生源電力外送;各省區逐年配額指標原則不下降。
有助于破除省間壁壘,促進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圍消納的原則。《辦法》提出,跨省跨區輸送通道送受端地區通過政府間送受電協議或市場化交易促進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區消納,首次明確提出省級人民政府簽訂的送受電協議應明確其中可再生能源最低送受電量,并納入本省電力電量平衡。本次配額制政策設計明確要求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作為政策目標之一,在新建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同時,也需要充分考慮部分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納困難省份無法完全本地消納的現實情況,積極通過購買外省富余非水可再生能源滿足本省比重指標。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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